滬上法律界“熱捧”新司法解釋
日期:2006-02-13
作者:吳蓉 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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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于這個司法解釋涉及到了許多罪與非罪的界定,因此在法律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對此,記者采訪了滬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
律師———
讓孩子知道社會的寬容
浦澤幸(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專業委員會委員,長寧區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團成員):在我所辦的70多起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些孩子犯罪的起因是源于同學間的打架,最后轉化為搶劫。有位在重點高中念書的男孩子,因為無法推脫初中同學的請求,最后淪為一起搶劫案的同伙。這些原本前途光明的孩子由于一時的失足,最后葬送了大好的前途,對家庭也造成了極大的打擊。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心還未健全的時期,他們往往頭腦簡單,自控能力差,如果因為輕微的行為而對他們實施量刑甚至監禁,對他們將來的人生非常不利。在監所里各種犯罪人員關在一起,非常容易交叉感染,特別對于那些本質并不壞的孩子,在特定的場合里很容易學壞。新的司法解釋中認定為不構成犯罪的大多是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根據它來審理這些案件,一些孩子可能就不會因此而受到刑事指控。這樣做既可以讓孩子們知道犯了錯,也能讓他們了解我們的社會對他們是寬容的。
法官———
后續幫教是關鍵
王宗光(閘北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庭長):去年閘北少年庭共審理了330起案件,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占了90%,也就是說絕大部分犯的罪都是較輕的。司法打擊雖然可以遏制犯罪,起到震懾作用,但也有很大的弊端,特別是對未成年人來說,一旦受了刑事處罰今后可能很難再融入社會。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在體現出一種新的司法理念的同時,也表現了一種人文關懷的精神。按照新的司法解釋,有許多孩子的行為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挽救和教育一個失足的孩子不能光靠司法機關,它應該是一個社會的系統工程。在新的司法解釋中,有些行為被認為是不構成犯罪,有些行為是構成犯罪,因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是說以前要在監所里接受改造的孩子,現在會繼續留在社會上,特別是那些有罪被免予處罰的孩子,他們還能回學校繼續上學嗎?同學和老師還會重新接受他們嗎?按照現行的做法,這些孩子基本上會被學校開除,如果一旦被開除而又不受法律的懲罰,他們會怎么樣?所以有關部門應該設立一個對司法部門未追究責任孩子的幫教機構,改掉他們身上的惡習,讓他們真正浪子回頭金不換。
檢察官———
寬恕不會導致犯罪
薛福根(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未檢處主任檢察官):到去年年底,浦東新區檢察院對近30名未成年采取訴前考察,最后根據法律規定對他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前沒有一人重新犯罪。說明對一些本質不壞、犯罪情節又較輕微的未成年人給予寬恕,是符合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法律精神的,并未發生像人們所擔心的因懲罰太輕而導致重新犯罪。
新的司法解釋有些精神其實在以前的實踐中都在探索和試行,如今有了司法解釋,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更充分了。對檢察院來說,目前要做的是對那些已經批捕或起訴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釋進行梳理,嚴格按照新的司法解釋來辦。現在,越來越多的學校意識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邀請檢察官上法制課。類似的普法教育,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上起到積極的作用。
新舊司法解釋對照
一、關于年齡新司法解釋第四條,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此條款被譽為創新條款,在精神上有利于被告人,與“疑罪從無”的思想理念相吻合。
二、關于罪與非罪舊的司法解釋: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犯罪:1、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2、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微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新的司法解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且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與舊的司法解釋相比,新的司法解釋在宣告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方面也更為細化,縮小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
典型案例
搶劫錢財
小徐,1986年10月出生,上海人。2004年11月12日,他與同伙等7人,在某游戲房內采用毆打被害人的手段,劫得220元。同月15日,在同一游戲房內,采用語言威脅、毆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50元,旅游鞋一雙。到案后,因態度較好,法院以搶劫罪酌情從輕處罰,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小晶,女,1989年4月生于上海。小徐出生僅兩個月父母就離異,自小由爺爺奶奶帶大。讀初中時,她迷上了網絡,不久在他人的教唆下學會了吸毒,為了籌措毒資,她又在他人的教唆下學會了盜竊。2005年9月15日,她在地鐵一號線竊得他人4240元和手機兩部。11月6日,在南京路步行街竊得2430元及數碼相機一部。她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記者吳蓉
吸毒盜竊
新聞背景
少年審判
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中第一個設立少年審判庭,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開處理。目前,長寧、閔行、閘北、浦東新區這4家法院擁有少年庭,審理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檢察院也相繼設立了未成年人檢察處,專門負責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和起訴。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但隨著社會的開放度日益增大,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在逐年上升,為了改變這種現象,司法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新的探索。2004年,本市檢察機關根據法律的相對不起訴規定,相繼推出了訴前考察等旨在挽救那些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法院也在審判方式上尋找著對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傷害最小的方式。2005年下半年,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推出了圓桌審判方式。這種方式一改過去法官居高臨下的形式,法官、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同坐一張圓桌前,最大程度地減少了少年被告人心理上的壓抑和恐懼。
□艾琳
律師廣場
新聞閑話
給“壞孩子”
多一些寬容
近年來,由于工作的關系經常聽到一些令人痛心的事:一些孩子由于無知,或在別人的教唆下,或在朋友、同學的影響下,偶然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后身陷囹圄。司法界通常把這一現象稱為“好孩子犯罪”。
孩子們的犯罪,有時原因非常簡單,不像成年人那樣目的性強、后果嚴重、社會危害大,常常是帶有很大的偶然性。比如說幾個孩子玩游戲機時,錢花光了,于是萌發了找點錢的念頭,結果一失足成了千古恨。考慮到孩子們犯罪的特殊性,社會給了他們許多寬容和機會。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檢察院和法院還分別成立了未檢處和少年法庭,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起訴和審理。但是在現今社會紛繁復雜的環境中,未成年人的犯罪一直在呈上升的趨勢,正當社會各界在尋求如何預防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人們在尋求解決方法的時候有了法律依據。新的司法解釋同1995年的司法解釋相比,體現出了更大的包容性。新的解釋在幾個罪名罪與非罪的認定上放寬了許多尺度,一些以前認為是犯罪的,今后都將被認為不構成犯罪,很大程度上給了那些孩子一次改錯的機會———讓他們在父母身邊、在老師的教誨下,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而不是在封閉的大墻內改過自新。可以說,司法給這些孩子足夠的寬容。
最嚴厲的司法也給了孩子們寬容,那我們的學校、家庭和社會是不是也應該以更寬容的心去接受這些在行為上有偏差的孩子呢?給孩子以寬容,實際上就是給未來寬容,因為孩子是未來的希望。對于這個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法律界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們認為司法解釋的精神是和我們目前創建和諧社會是相一致的,真正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宗旨。
社會給了孩子寬容,實際是在教孩子如何感恩。相信懂得感恩的孩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會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