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業務是律師事務所的一項重要業務。律師事務所在促進資本市場規范運作,服務市場監管,推動市場發展和制度完善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執業風險。律師事務所只有通過全面質量管理,加強律師執業培訓、制定有效的業務指引和操作流程、建立案件評估監督和復核制度、加強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完善案件投訴和客戶回訪制度,才能有效識別、避免和降低執業風險。
1993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頒布《關于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證券法律業務這個細分的業務領域進入了廣大律師的視野之中。
二十年來,隨著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的推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壯大,以及證券期貨創新業務和創新產品的推陳出新,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監管部門,在規范運作、投融資管理和防范風險方面,越來越倚重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證券法律服務。目前,律師事務所已通過全方位、多層面的途徑參與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宏偉藍圖中來。廣大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在服務市場監管,推動市場發展和制度完善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當注意到存在的問題:有些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未能切實履行法律專業的特殊注意義務,未能充分運用專業能力深入分析法律問題,執業水準離業內標準尚有一定距離,甚至于未能正確適用法律規定,未能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公平、公正的原則遭到了踐踏,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自身因此也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近年來,我們資本市場上發生的勝景山河、蘇州恒久等事件便是較典型的案例。
如何加強證券法律業務的質量管理,避免和防范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風險,防止損害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服務專業形象事件的發生,是所有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都應予以高度重視的課題。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內容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的專業意見,是委托人、投資者、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確認相關事項是否合法合規的重要依據。
廣義上講,律師憑借自身具備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通過法律咨詢、策劃、調查、溝通等形式,為當事人的投資、融資決策提供法律建議,協助當事人制定、實施、完成投資、融資計劃,都應當屬于證券法律業務的范疇。
概言之,證券法律業務就是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以其扎實的法律知識和理論基礎,勤勉盡責,誠實守信,運用調查、研究、分析、總結、驗證、推理等科學方法和嚴謹程序,依照執業規范、監管規定和當事人的要求,為當事人的投融資活動提供的專業服務。
二、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風險
證券法律業務是圍繞當事人的投資、融資計劃展開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監管要求,或者不符合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或者因律師事務所原因導致當事人的投資、融資計劃失敗的,都會使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業聲譽也將因此受到重大影響,這就是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風險。風險一旦發生,輕則影響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重則可能使律師事務所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的行業地位一落千丈,甚至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2010年發生的蘇州恒久事件,就是一起較有影響的律師事務所因承辦證券法律業務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的案例。蘇州恒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披露:“公司共計擁有專利5項……4項已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承辦該IPO案件的發行人律師(事務所)在其《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以及歷次補充法律意見、聲明和承諾中,亦對此披露內容予以確認。然而,經人舉報,蘇州恒久實際擁有的專利和專利申請情況與招股說明書披露情況完全不符,其披露的所謂5項專利已經全部終止,4項中的2項專利申請早已被視為撤回。發行人律師(事務所)明顯存在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對此,中國證監會對律師事務所出示了警示函,對三名簽字律師進行了監管談話、并出具警示函,在12個月內不受理三名律師簽字的與證券發行的相關文件。
2011年,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關聯方及客戶等信息,構成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認為發行人律師(事務所)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也對該律師事務所出具了警示函,對簽字律師采取了12個月不受理其簽字的證券發行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從上述兩起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風險是較高的。一旦承辦案件本身出現問題,往往會涉及到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如果律師事務所在服務過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遭受相應的處罰,最終會失去公眾的信任、損害律師事務所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證券法律業務執業風險發生的原因
證券法律業務執業風險的發生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內部原因。
就外部原因而言,主要是由于投融資項目涉及的主體較多、項目資料龐雜,存在信息不對稱或當事人故意隱瞞甚至欺詐的情況。如果律師和客戶之間不能充分信任,在項目核查環節雙方不能充分配合,客戶提供的文件不全面或故意提供虛假文件,都有可能導致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風險的發生。
就內部原因而言,律師事務所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經辦律師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例如律師事務所沒有建立健全有效的事前審查機制,沒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復核機制,經辦律師執業時未能遵循科學嚴謹的盡職調查方法,欠缺專業勝任能力,以及不具備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等都屬于執業風險發生的內部原因。
執業風險的發生原因雖有外部、內部之分,但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只需練就一身過硬的本領,就能通過消除內部原因發生的執業風險,來及時識別和避免各種外部原因導致的執業風險,因此關鍵點在于消除內部原因導致的執業風險。可以想象,如果律師事務所本身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外部原因導致的執業風險將暢行無阻、長驅直入,最終與內部原因導致的風險一道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造成致命打擊。
四、通過全面質量管理控制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風險
一方面,律師事務所可以采取購買執業責任保險,在律師事務所收入中按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等方式來控制、減輕未來執業風險發生時所受到的沖擊。但此類方式屬于消極、被動的抵御,無法在根本上杜絕執業風險的發生,對防止律師事務所聲譽損失也毫無幫助。
要從根本上控制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風險,必須要以加強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全面質量管理為抓手,主動防范和消除各類執業風險,將執業風險消滅或避免在萌芽狀態。
(一)全面質量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所謂全面質量管理,是指律師事務所各部門和全體律師以服務質量為核心,把風險意識、專業能力,執業要求和管理體系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一套科學嚴謹、效率較高的服務質量控制體系,最大程度減少影響證券法律服務質量的各種因素,以優質的服務提供滿足社會需要的法律服務的全過程。全面質量管理是律師事務所控制執業風險的唯一有效途徑。
(二)全面質量管理的要求
律師事務所對證券法律業務實施全面質量管理,要達到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合法性要求。律師事務所要遵守法律法規、證券監管要求和交易所的各項規則,這是全面質量管理的基礎;(2)勤勉盡責要求。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要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具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事項盡到普通人士應當具備的一般注意義務,充分運用專業能力對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表述上要邏輯嚴謹、論述詳盡,這是全面質量管理的核心;(3)律師事務所不得為同一證券業務中存在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提供證券法律服務。這是避免利益沖突的要求。
另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誠實守信,把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欺詐、損害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經辦律師也應當具備從事證券法律服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使當事人的投資、融資計劃轉變為合法、有效、可行、高效的方案。
(三)證券法律業務全面質量管理的途徑
(1)加強律師職業培訓
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也越來越快,證券律師的知識容易老化,因此必須不斷追蹤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的變化,做到知識的及時更新。同時,投融資項目不僅涉及法律專業知識,還與會計、稅務、經濟以及特定的行業知識密切相關。這對證券律師的執業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律師事務所只有通過加強對經辦律師的業務培訓和學習,讓律師掌握更多的業務知識和行業背景,才能勝任證券法律服務。
另一方面,由于在證券法律服務中,委托人具有明顯的地位優勢,一些具有不法目的的委托人可能利用這種優勢,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對其不法“要求”予以配合。在此情況下,律師事務所如果堅持原則,就有失去業務之虞,如果不堅持原則,就會承擔相應的執業風險。在此兩難境遇中,只有具有風險意識、職業道德水準過硬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才能抵制住誘惑和恐懼,避免江蘇恒久、勝景河山的類似悲劇,因此職業道德培訓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
(2)制訂有效的業務指引和操作流程
證券法律業務工作量大、工作流程長,涉及的經辦律師多,往往發生風險的環節也多。因此,針對不同種類的證券法律業務需要制定詳細的、具有可行性的執業規則、業務指引和格式文本。
在盡職調查方面,執業規則應結合證券法律業務的特點,要求編制完善的盡職調查計劃,明確需要調查的具體事項、調查方法、調查程序等,并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予以適當調整;要求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注意調查不同來源的證據,區分委托人、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律師自身通過實地走訪、查檔、面談等方式取得材料的證明力,辨別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要求在盡職調查結束后,對整個盡職調查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對于未落實的事項進行補充調查,對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合常理的事項保持應有的審慎態度,時刻注意可能發生的執業風險。
在法律意見書方面,業務指引和格式文本應要求注重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確保法律意見的真實、準確、完整,并在表述上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格式統一。在事實不清楚、材料不充分或盡職調查范圍受到限制的情形下,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當注意披露方式,必須充分揭示相關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還應當明確律師事務所與客戶充分溝通的必要性,律師應準確了解當事人的交易目的,如實向當事人闡述項目可能存在法律風險,提出切實可行的法律方案,并防止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此外,應當明確項目團隊成員的分工合作機制,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內容、質量標準和相關責任。
(3)建立案件評估、監督和復核制度
第一,立案評估制度。項目立案是律師辦理證券法律業務的起始點,在項目立案環節就應進行謹慎審查與風險評估,從源頭上控制和防范執業風險的發生,同時也應注意審查項目的利益沖突情況。律師事務所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案件受理風險評估和利益沖突審查機制,從源頭上降低律師事務所的執業風險。
第二,主承辦人制度。證券法律業務通常是以項目團隊合作方式進行的,在項目團隊中,至少應當有一名律師作為項目的主承辦人。主承辦人通常由具有豐富項目經驗的合伙人律師擔任,主承包人應對項目質量負主要責任。項目主承辦人須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和風險因素,指導項目經辦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工作和法律文書起草工作,避免經辦律師之間因業務水平、業務經驗的差異造成的法律服務質量的差異,有效防范執業風險。
第三,工作底稿制度。證券法律業務屬于非訴訟法律業務,其主要工作成果以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書面形式表現。為能做到案件留痕,經辦律師應將立案、計劃、調查、出具法律意見的全過程以書面記錄形式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當完全包括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取的證據材料,以及對重大法律問題的分析判斷和討論情況。完善的工作底稿制度,能使律師在與客戶發生爭議或監管機構核查律師事務所工作時,拿出證明自己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書面證據,明確各方的責任,保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法律意見書復核制度。法律意見書凝結了整個項目團隊成員的智慧和能力,也是律師事務所就證券服務項目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因此,要控制律師在證券法律服務中的執業風險,法律意見書的復核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法律意見書的復核制度,就是要求將法律意見書從項目經辦律師、到主辦合伙人,再到事務所內部審核小組進行逐級審核、復查。法律意見書要經過逐級審核、復查,確認無誤后,才能最終簽發。
(4)加強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
證券法律業務通常時間跨度較長,執業風險的潛伏期也較長,同時律師事務所又面臨著人員流動的問題,因此,要加強人員流動管理,避免因此給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造成的影響。在管理律師事務所的人員流動時,尤其需要重視律師離職環節。律師離職前,必須嚴格履行全面、細致的項目交接手續,包括工作底稿的整理、歸檔和書面交接等,不允許項目律師未經交接完畢擅自離職,對于確實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交接手續的,必須由離職律師出具詳細的書面說明和責任保證書。
(5)完善案件投訴和客戶回訪制度
與其他普通律師業務不同,證券法律業務涉及的服務機構廣泛,除律師事務所外,還包括會計師、審計師、評估師、財務顧問等各方中介機構。在辦理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律師事務所需要及時掌握其他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辦律師工作的評價和意見,盡快實現各中介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和配合。通過與其他方中介機構的及時、有效溝通,律師事務所還能夠發現不少自身可能無法發現的執業風險,從而幫助律師事務所及時采取對策以降低或避免風險。
五、結語
證券法律業務的專業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與市場各方的利益關系重大,律師事務所在迎接更多行業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承擔了更多的社會責任,面臨著更大的執業風險。律師事務所只有圍繞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核心要求,在各項證券法律業務活動中,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嚴謹論證,落實全面質量管理,才能消除、避免執業風險,并在促進資本市場規范運作,服務市場監管,推動市場發展和制度完善方面發揮進一步的作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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