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錄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仲裁請求和反請求是仲裁程序的核心文件,直接影響仲裁庭的管轄權,以及其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和爭議焦點的裁判。本指引從基本框架及具體注意事項等方面入手,為仲裁請求和反請求的起草提供實操參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律師代理承辦的中國國內商事仲裁案件。
第三條 【參考依據】
本指引所參考的法律及行業依據、參考文獻主要包括: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
(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24〕16號)
(五) 《什么是備位訴請?如何提出?法官這樣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第二節 仲裁請求的撰寫
第四條 【仲裁申請書】
仲裁請求一般以仲裁申請書的方式呈現。不同仲裁機構的規則下對于仲裁申請書的要素一般都予以明確規定,除細節差異外,通常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
(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4)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5)隨附證據。
仲裁申請書須仲裁申請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
第五條 【仲裁請求的注意事項】
在提出仲裁請求時,應尤其關注下述事項:
(1)妥善處理仲裁協議中列明的前置程序。比如,相關仲裁協議中是否強調前置的友好協商、調解程序,若有的則應在提出仲裁請求之前予以完成;
(2)相關仲裁條款的效力及管轄范圍。提出仲裁請求時應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且確保不超出仲裁協議的管轄范圍、避免管轄權瑕疵或異議;
(3)仲裁請求應厘清請求權基礎并盡可能明確。請求權是仲裁請求的基石之一,此外每項仲裁請求需具體,若涉及金額請求的應盡可能可量化。對于在申請仲裁初期確實難以量化的金額請求(比如累計產生的違約金、利息等),應盡可能給出計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數額、利率標準、計算起止期限)并在仲裁過程中及時加以修正、明確;
(4)若基于多份合同、不同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則在前述第(1)至(3)款的基礎上還應參照所適用的仲裁規則下針對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合同、追加當事人的相關規定;
(5)仲裁請求宜進行必要拆分。對于可拆分的仲裁請求應盡可能予以拆分并單獨分項列出,避免因部分仲裁請求難被支持而導致整項仲裁請求被牽連整體駁回的可能;
(6)除仲裁費外,律師費也應作為仲裁請求單獨列出。不同于法院訴訟,仲裁中一般均會考慮律師費的請求,因此應予以列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備位仲裁請求】
備位仲裁請求體現為同一仲裁申請人就同一仲裁被申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兩個具有先后順位的主、次訴訟請求。雖然我國現行民事仲裁、訴訟程序中均沒有對之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并不鮮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24〕16號)中的第十一條也支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備位訴請(如,起訴主張解除合同的,可同時請求在無法解除合同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對于同一行為的合法性與否會引發不同法律責任(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解除)、對于標的物現狀了解有限(比如標的物是否已經滅失、是否已經被善意第三人合法持有)等情況下,應予以著重考慮添加備位仲裁請求。
在仲裁實踐中,不同仲裁機構對于備位仲裁請求的收費方式也存在不同實踐,不乏就仲裁本請求及備位仲裁請求同時分別收取仲裁費的做法。因此,代理律師應事先與仲裁機構進行核實,并對備位仲裁請求的必要性及成本花費進行綜合考慮。
第七條 【撤回仲裁請求】
應注意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第三節 仲裁反請求的撰寫
第八條 【仲裁反請求的期限】
應尤其注意所適用的仲裁規則針對提出仲裁反請求的時間期限并在期限內提出。對于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常規期限內提出的仲裁反請求,則應積極舉證相關證據以證明超期提出的合理性。
如仲裁反請求因超過期限未獲受理,可在另案提出仲裁請求后,申請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為一個仲裁案件,由同一仲裁庭進行審理。
第九條 【仲裁反請求的注意事項】
仲裁反請求在實質上即是仲裁請求,因此前文提到的在撰寫仲裁請求時應注意的事項也同樣適用于仲裁反請求。
此外,在提出仲裁反請求之前需要首先考慮基礎合同關系——確認擬提出的仲裁反請求與仲裁本請求是否可以基于相同的仲裁協議和基礎合同提出。
若可以,則可以進一步考慮反請求的主張是否僅能以反請求的形式提出,亦或已經屬于仲裁本請求的審查范圍或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則可以或僅能以抗辯的形式提出。
若擬提出的仲裁反請求與仲裁本請求基于不同的基礎合同、管轄權條款,則需要進一步確認是應該另案提起訴訟還是另案仲裁;若應提起另案仲裁的,則可以再行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確認是否能與仲裁本請求合并審理。
第十條 【撤回仲裁反請求】
應注意被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第四節 附則
第十一條 【編制依據】
本指引根據2025年3月31日以前發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分仲裁規則、相關仲裁實踐和律師實務經驗編寫。
第十二條 【非強制性】
本指引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指引中所使用的“應”“須”等類似表述,僅為表達建議的程度,不應理解為強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免責條款】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執筆人:
湯旻利
上海律協仲裁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