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相關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認為,只有有條件地確立沉默權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訊逼供。但偵查機關認為,沉默權入法,法規超前,難以駕馭和執行。(《人民日報》9月14日)
沉默權入法要看社會整體效益
偵查機關的擔憂并非毫無道理。沉默權入法,確實會讓偵查機關辦案成本大幅提高,現有偵查方式面臨巨大挑戰。但需要指出的是,法治也有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違法成本和執法成本等。法治的高水平可能帶來立法和執法的高成本,善意地對待每一起報警,或許常常會“白忙一場”,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或許會增加偵查機關的辦案成本,但卻是法治社會應該付出的成本???在立法和執法高成本的同時,公眾守法成本會更低,而違法的成本則會更高,社會治理也就進入了良性循環。
是的,沉默權是否入法,不應該只看偵查的成本,也要看公民的權利能否得到維護,更要看社會的整體效益。劉義昆
實現沉默權,天塌不下來
此次刑訴法修法新增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仍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顯然,這兩條明顯存在法理沖突的規定共存于刑訴法中,構成了一樁巨大而刺目的悖論。
刑訴法修訂“出新”而不“推陳”,讓新規與舊制都保有一席之地,只能表明立法者對建立沉默權制度雖有“心向往之”的姿態,卻沒有“毅然決然”的意志。在偵查權和公民權之間,立法部門試圖以“喜新不厭舊”的方式,達成二者的平衡和兩全。然而,這固然減少了立法過程中的阻力,卻也憑空制造了新的麻煩,而且是很大的麻煩。未來,倘若“禁止自證其罪”的規定與93條規定共存于刑訴法中,必將在刑事訴訟的實踐中招致“各取所需”的齟齬和永無休止的紛擾。
建立沉默權,我們不需要庸俗化的妥協,更不需要自掘陷阱式的平衡術。其實,真正明智的做法,只能是在新增“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規定的同時,廢止93條的相關規定。讓二者同時共存于刑訴法中,最終的結局只能是令二者都有失尊嚴。□張若漁
若律師無法適時監督,則沉默權入法無意義
不要說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沉默權,即便規定了,如果缺乏配套的保障措施又有多大意義。法律上有一句諺語叫無救濟則無權利,對于沉默權最好的救濟手段就是保障律師三權,讓辯護律師能夠適時充分地監督起公權力。因為在封閉陰暗的刑訊室中,如果缺乏對公權力一方的監督,即便我們再明確地宣示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權,恐怕也會被刑訊逼供做成“自愿放棄”。
若律師無法適時監督,則沉默權入法無意義。可現在的問題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相對于強大的公權力而言,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都是絕對的弱者,也是需要被保護的對象。雖然法學家陳光中表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法,“辯護這一塊是我最滿意的”,但和沉默權的尷尬一樣,《草案》在保障律師三權上雖有很大進步,卻缺乏被侵犯后的救濟手段,即刑事訴訟法一直被詬病的一點是,如果這些權利被侵犯了,法律并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
對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而言,除了權利缺乏有效保障外,還面臨著很大的執業風險。刑法第306條和刑事訴訟法第38條,一直都是懸在涉足刑事案件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導致很多人由于執業環境差、風險大而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當制衡公權力的律師辯護權總是由于權利得不到保障而被主動放棄,就像哪怕法律再規定沉默權,也會被當事人“主動放棄”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講,是否以保障律師辯護權為核心進行制度設計,是檢驗《草案》成色最好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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