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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將修訂標準:乙肝患者可報考警校非特警專業

來源:法制日報     日期:2011-07-25         閱讀:6,895次

半個月前,有“乙肝斗士”之稱的雷闖,向全國43所公安政法高校分別寄出了《希望貴校公安類專業高考錄取不要拒錄乙肝考生的懇請信》,近日陸續有好消息傳來。

7月21日,雷闖接到公安部官員電話答復稱,《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目前正醞釀修改。

記者以學生家長身份致電該官員,上述消息得到印證。這意味著該暫行辦法中有關乙肝檢測的規定將被取消。

為了解決乙肝病毒攜帶者平等入學問題,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和教育部頒發《關于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公民入學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2010年2月11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取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的限制;取消乙肝項目檢測。”

2011年2月17日,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發布了《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已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規定“目前經衛生部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包括特警職位、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由此可知,乙肝病毒攜帶者可當警察(僅特警受限),公安類專業報考設限已無必要。

公安部2000年發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要求考生“無傳染病,肝功化驗指標必須在正常范圍內,無甲肝、乙肝、澳抗陽性。”這一規定與上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和教育部通知精神相沖突。但在2011年警校招生中,仍被部分高校沿用,攜帶乙肝病毒的考生報考依然收到限制。比如,四川警察學院的招生簡章就明確要求考生“無傳染病”。而乙肝就屬于傳染病的一種。

此外,中國政法大學等6所政法高校的提前錄取專業也沿用了舊的體檢標準, 規定“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攜帶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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