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國忠 北京浩光律師事務所
閆向陽 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
鄧少東 北京環亞律師事務所
本刊上期刊登《律師質疑“天價滯納金”》一文,被多家媒體轉載,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養路費滯納金,包括和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各種滯納金,一時成了大家談論的熱點話題。本刊針對大家提出的問題,采訪了有關部門,并請律師對此問題再次予以深刻剖析。
高價滯納金普遍存在
湖南杜先生來電話說:“2005年6月1日到2006年3月我出差了,沒交養路費,我愛人根本不知道要交。結果欠費將近900元,滯納金罰了1111元。我了解了滯納金計算辦法,聽說是欠繳的頭個月,每天罰1元,第二個月,每天罰2元,第3個月,每天罰3元,以次累推。跨年度后的算法又不一樣,罰得更多。”
浙江一女士也是因為忘繳養路費吃了“天價滯納金”的虧。這位女士的車是從4S店提的貨,上牌、保險、購置費一條龍,車商也沒跟她說要在5天內繳養路費的事兒,她就壓根兒不知道有養路費這一說。而且在她開車的21個月內,從來沒人告訴她要去繳養路費。經過朋友提醒她連忙去繳費,結果交滯納金4.2萬元,這相當于她一年的工資。
一位株洲市民反映:“我的車原來每個月只需繳納100元養路費,1到7月我忘了去交費,到7月24日去繳費時,卻被株洲市交通規費征稽處告知我得交1890元。其中包括700元的養路費、720元的滯納金和470元的罰款。”
一輛牌照為冀RH4432的大貨車從2003年就沒繳納過養路費,現在已經3年多了,如果全部補齊費用應該超過10萬元,其中滯納金占60%多。
除此之外,全國各地都有養路費滯納金過高的情況。
從以上的事例我們能發現,滯納金的算法并不一致。養路費滯納金到底怎樣計算的呢?對于天價滯納金的算法,鄭州市征稽處稽查科科長蔣守義說,欠養路費半年時,滯納金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1年時,滯納金是所欠本金的2倍;欠兩年時,滯納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交通規費的算法很麻煩,反正欠的時間越長,滯納金就會越多。
記者了解到深圳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每日1%,按月遞增。舉個例子:有一臺10座小客車,核定收費噸位為1噸,其正常繳納的公路規費是每月200元,假如其從7月1日開始欠繳公路規費,直至當年12月10日開票,其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以7月1日至12月10日的天數為基數,然后累加,再乘以月繳公路規費的總額的1%,則該車的滯納金為:[(31+31+30+31+30+10)+(31+30+31+30+10)+(30+31+30+10)+(31+30+10)+(30+10)+10]×200×1%=1034元。
還有比例更高的滯納金
據8月4日《杭州日報》報道,杭州一家美容店因沒有如期繳納罰款,罰金從3030元“漲”到了15843.1元。執法局的李科長說:“我們去年11月10日下發了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15天內沒有來繳納罰款。我們從11月25日開始算起,按規定要繳納滯納金,每天的滯納金是本金的3%。其間我們多次書面通知繳罰款,一直到今年4月14日,我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也從3030元漲到了15843.1元。”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一般的行政罰款滯納金都是日3%。比如,交通違規的處罰通知上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于15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如果逾期繳納,每日繳納滯納金3%。
對此問題,北京環亞律師事務所鄧少東律師說:“滯納金日3%的收取是有法律規定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法律規定的3%是加罰的罰款,并沒有明確為滯納金,而現實中行政機關確實是將法律規定的罰款當作了滯納金來用。如果否定這個說法,那么,3%的滯納金就沒有了任何法律依據。”
滯納金應否收應如何收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有20%的車主交過養路費滯納金。他們中有很多是新車主,根本不知道應該交養路費以及如何交養路費。北京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桂林說:“按照滯納金的定義,是由于當事人遲延繳款,實際上是占用了國家資金,使國家利益受損,應該作相應補償,所以說滯納金的收取是有道理的。但對于現在滯納金收取的比例來看,確實值得大家探討。
究竟該如何收,我覺得應該參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作相應調整。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是國家的命脈,對于違法者的處理相當嚴厲,養路費滯納金可以參照此規定,但不應超過這條規定”。
“從征收期限上來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這些規定合情合理,并且很人性化,具有實際操作性。養路費的征收和稅收性質相近,養路費也可以在期限上作出規定,超出一定期限即不再征收,這樣一可以避免滯納金出現天價的現象,二可以加重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責任,能有效促進養路費的征收工作。”
滯納金折射法律尷尬
北京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阮國忠對天價滯納金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天價滯納金并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相反卻折射出了法律的尷尬。因為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此高額的滯納金,賣了車交不起,傾家蕩產也不可能交清,那么,滯納金收還是不收?如果不收,那是有法不依,法律的公正和威嚴何在?如果減免,法律豈不打了折扣。如果執意征收,后果會是什么樣子,很難預料。所以,從各個方面來看,現有的滯納金征收方式都必須進行修改。怎樣修改,我認為應該通過聽證程序,這樣的立法才能體現社會的整體利益。”
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閆向陽律師說:“我認為行政機關規定按時繳費否則收取滯納金,是單向行政管理措施,對雙方是不對等的:當事人如果遲交,則以高額滯納金來處罰。如果行政行業沒有履行合同呢?比如電停了,有線電視網出故障了、水管破裂了,行政單位會給當事人什么補償呢?有人說這不是行政行為,而是企業行為。誠然,自來水、電信、電力都是公司制,已經不是行政機關。但是,這些都是壟斷性的行業,具有行政授權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在行使轉制前的行政機關的權力。比如這些滯納金條款,就是以罰代管的老體制的東西。滯納金和行政處罰同時存在,甚至比行政處罰還要重,能說它不是罰款嗎?現在正在提倡建設和諧社會、市場化管理、服務型政府,這些關系到整個社會菜籃子、米袋子,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法規,應該更具有些親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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