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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公正社會才能公平

日期:2012-07-13     作者:陳玉文

        【摘要】現代社會活動中,各類合同,起著重要作用;無論是合同的參與者,還是合同爭議的裁判者,對各類合同文件及相關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 若真正依照事實和法律辦事,有關是非之爭,即可迎刃而解。

 

        引言

 

        社會交往,通常以各類合同的形式進行,文中以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涉案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實例考證,相關判決的認定矛盾,應當理清的焦點問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拋磚引玉式的論述,以利于創新社會管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

 

        本文傭金合同的法律性質,在合同法里屬于居間合同范疇,即合同法規定的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以下討論的傭金合同為國際貿易傭金合同。依照法律規定,居間人促成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傭金合同的本質,即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傭金。以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為例,若供貨合同在傭金合同結束之前簽訂,而生產或此供貨合同的終止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后執行,則委托人需要繼續按照傭金合同所規定的傭金率支付此供貨合同中相應的傭金給居間人;除雙方另有明確不支付傭金的約定外,凡居間人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委托人發生的每筆業務,委托人都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的履行,一般表現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在先,委托人支付傭金在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完成傭金合同義務之后,委托人應當如實向居間人提供與客戶的全部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據,并及時向居間人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糾紛的處理,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尤為重要。在傭金合同的履行中,若委托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提供與客戶的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據并及時支付傭金,一般很少發生糾紛。多數傭金合同糾紛,通常是委托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引起的,要么否認與客戶的合同為居間人所促成,要么隱瞞與客戶的合同文件資料和交易數額.但只要明確有關合同的法律性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運用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持有證據而拒不提供的,視為該主張成立的舉證程序,亦能進行科學公正的處理。       

 

        供貨合同的法律性質,在合同法里屬于買賣合同范疇,即合同法規定的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供貨合同有國內貨物貿易合同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本文供貨合同為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提供貨物,收取價金,另一方接受貨物,支付貨款的合同。

 

        供貨合同的本質,即賣方提供貨物,買方支付價款。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比國內貨物貿易合同復雜,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對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形式、內容、主從合同體系及其附錄的規定,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的特點。

 

        供貨合同的附錄,作為主供貨合同條款的補充,屬于主供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的附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以從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為供貨合同的附錄,有的以圖表或者其他合同文件為供貨合同的附錄,特別是大型的分批供貨的技術數據復雜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通常都有附錄或者附件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作為補充,與主供貨合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這樣既有利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又便于減少爭議和糾紛的公正處理。

 

        二、涉案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實例考證

 

        上述有關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法律性質,與下面的實例相映證:

 

        G公司(甲方)與S公司(乙方)簽訂《傭金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乙方為甲方尋找或介紹海外客戶,并促成甲方與海外客戶間的正常貿易訂單,大型采購項目。傭金的計算方式為:(a)按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前3份貿易合同;或(b) 依據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第一份貿易合同之付款條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內的所有貿易合同。(c)計算傭金比例為1%-1.5%;給付時間:甲方與海外客戶建立實質貿易關系,自雙方訂立并履行的第1份貿易合同,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額合同款項,按銀行憑證向乙方支付傭金。

 

        傭金合同簽訂后,經過S公司的努力,促成了G公司與海外客戶R公司間的正常貿易訂單,簽訂了協議總價值高達15億美元的大型采購項目GERD-01號供貨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部分數額。

     

        至此,S公司已經履行完傭金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G公司開始不愿意支付傭金,經多次催促未果, S公司訴至法院,按已得知G公司在GERD-01號供貨合同項下出口俄羅斯的10800輛汽車的數額,要求G公司支付傭金人民幣8629765.92元。訴訟中,對貿易合同概念的理解發生爭議,進而引發了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是非之爭。

 

        S公司促成賣方G公司與買方俄羅斯R公司簽訂GERD-01號供貨合同,主要條款約定:

 

        G公司出售在中國生產的G牌汽車(以下稱貨物,銷售合同即本協議的附錄對貨物做出了規定),每批貨物簽訂銷售合同,是本協議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貨物的價格為芬蘭科特卡的到岸價格,以美元為單位列出,根據賣方的現行價格單制定,總價為USD 1,500,000,000。

 

        如果本協議的條件在到岸價格上與《2000年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沖突,雙方應該適用本協議的規定。

 

        貨物交付的事實由本協議的附錄1中規定的形式證實,簽訂本協議第3.4條規定的轉運證明書后,貨物的損失或者損害的風險從賣方轉移給買方,貨物的所有權從賣方轉讓給買方。

 

        賣方承諾對按一批交貨的貨物進行投保,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貨物抵港后發現貨物的數量有差異,買方應該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承諾在下一次裝運時裝運短缺的貨物,或者向買方賠償短缺貨物的成本。

 

        如果提取貨物前發現貨物的質量有差異,買方應該向賣方通知,并隨附倉庫運營商提供的證據。

 

        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汽車的里程計讀數不得超過30公里。買方有權利用交易商對修補活動的費用要求賣方賠償。與制造商的過失所造成的貨物質量差異的任何索賠,賣方應該進行審查,在35天內做出具體回應。

 

        支付條款4.1條中,雙方同意本協議下的貨物的款項采用以下方式用美元支付:(a)采用銀行轉賬付款;或者(b)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賣方向指定銀行提交本協議的第4.4條中規定的文件后付款。

 

        4.2條中,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供應的第一批貨物的款項(其總額1000輛汽車)通過有效期為50天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賣方向指定銀行提交本協議的第4.4條中規定的文件時見票即付。

 

        本協議的4.1(b)和4.2條中規定的信用證在見到以下文件后付款: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的正本;賣方證實的銷售合同的副本,相應批次的貨物是依據銷售合同生產和裝運的;出口通關申報的副本等。

 

        賣方承諾為每個貨物單位開具發票。貨物的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保證貨物質量。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或內戰、暴亂、罷工、勞動糾紛、火災、天災、禁運、政府決議或限制、運輸中斷,賣方和/或買方毋需對本協議下義務的未履行負責。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受到此等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給另一方提供證明此等事件存在、持續和影響的證明書。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爭議,如果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則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解決,爭議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適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的法律。

 

        本協議自2007年11月7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與本協議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俄羅斯認證機構宣稱貨物不符合俄羅斯聯邦的標準,不能出具所需的產品證明書時,買方應有權通過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本協議,終止自賣方收到通知起生效。

 

        本協議用俄語和英語編制,一式兩份,兩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與本協議的譯文有關的任何爭論,法律上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隨后,雙方根據4.2條的第一批貨物補簽了合同,首句均明確規定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有的翻譯為:‘日期為2007年11月7日的供貨協議#GERD-01的附件#1’)”,英文為:CONTRACT#1  Appendix #1 to the supply Agreement #GERD-01 dated November 07,2007.其條款約定:

 

        貨物:表1列出。貨物的規格: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附錄2、3、4中列出了貨物規格。

 

        支付條款:根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應該依照賣方和買方于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第4.2條付款。

 

        交貨條款:芬蘭科特卡,到岸價格(《2000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仲裁:此等爭議應該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解決。

 

        其他: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該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

 

        從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錄合同的有關詞句和條款中,已經不難看出GERD-01號供貨合同是一個條款完備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其各項條款具體、詳細、完整、全面、清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具體、明確,法律適用和法律效力確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其各附錄合同的主要條款本身不完備,只能依據GERD-01號供貨合同的條款履行,主從合同關系明確;這是上述主供貨合同和從屬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等明文規定清楚的基本事實。

 

        三、相關判決的認定矛盾

 

        在上述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等明文規定清楚的情況下,而相關判決卻做出了相反的認定:

 

        原一審認定:“合同成立應具備‘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條款,該供貨協議缺少數量條款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簽訂供貨協議當事人均表示供貨協議系框架協議,雙方應另行簽訂貿易合同。”還認定:“傭金應按G公司與R公司簽訂的三份合同金額以1.5%的比例計算,傭金合計114,646.80美元。”

 

        原二審認定:“涉案的三份銷售合同載明了合同必備的條款,分別作為供貨合同的組成部分,構成獨立的貿易關系。因此,本院認為G公司的解釋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還認定:“S公司認為應以傭金合同有效期內,G公司實際出口數量10800輛汽車的價款作為傭金基數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述傭金合同實例語境中的 “貿易合同”詞句,系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并非附錄合同。

 

        GERD-01供貨合同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條款,而附錄合同并不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條款,其主要條款完全依附并執行GERD-01供貨合同的條款。若主供貨合同不是貿易合同,其從屬附錄合同自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若主供貨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從屬附錄合同必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判決認定主供貨合同不是貿易合同,而其從屬附錄合同是貿易合同,明顯自相矛盾,其“框架合同”的觀點,缺乏依據。

 

        GERD-01供貨合同條款,已經明確規定了出口貨物名稱為“G牌汽車”,本協議的附錄對貨物做出了規定,符合分批供貨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附錄進行補充規定的程序。相反,附錄合同的附表只有貨物規格,卻不具備出口貨物名稱,原判決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中,包括與CIF的沖突、交付接收、通知單證快遞、移交書證明、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貨物投保、數量索賠、質量問題、示數器讀數、補救行為計算的費用、質量索賠以及審核該索賠的答復等各項條款,已經有詳細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規定,原判決卻認定為“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 而對附錄合同上面并沒有具體執行條款的規定,卻反認為有法履行,即: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1條約定了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支付條款。第4.2條供應的第一批貨物的款項,正是3個附錄合同合計1000輛汽車的第一批貨物的數量;第4.4條表明了附錄合同主要用于賣方據以生產、裝運、證明貨物的作用;結合第4條其他付款條款,本供貨合同具有強制執行力。而附錄合同的付款條款上只有一句話:“支付條款 根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應該依照賣方和買方于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第4.2條付款。”其中并沒有任何獨立的付款條款詞句。這種沒有獨立付款條款內容,完全依附并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2條付款的3個附錄合同,卻被原判決認定為獨立的貿易合同。而附錄合同所依附并執行的主供貨合同,卻被原判決認定為不是貿易合同,合同不成立。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從合同所依附的全部條款也不成立,從合同將如何執行?這種主從不分,尊卑不顧,本末倒置的主觀認定,明顯缺乏證據證明。

 

        GERD-01號供貨合同具有不可抗力條款,而附錄合同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同樣必須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 “適用法律為俄羅斯聯邦的法律。”符合國際貿易合同準據法條款的規定,而附錄合同,不具有準據法條款,同樣必須執行GERD-01供貨合同。

 

        GERD-01號供貨合同對本合同的生效、標準認證、終止效力、文本效力等,均有明確的規定,而附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條款,仍必須執行GERD-01供貨合同。

 

        上述附錄合同的名稱,只有 “合同1、2、3”的詞句標示,沒有國際貿易合同性質及英文縮寫合同編號的詞句標示,各自的第一行詞句,均已直接寫明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附錄合同條款簡單,缺少可執行的條款,其各自最后一條已經明確規定: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該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

 

        事實證明,GERD-01號供貨合同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各項條款具體、詳細、完整、全面、清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具體、明確,法律適用和法律效力確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本供貨合同沒有一個詞句或一項條款規定為框架合同。相反,附錄合同本身,不具備獨立完整的貿易合同條款,其主要條款均依附并執行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在如此清楚的基本事實面前,原判決反而認定GERD-01號供貨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法履行,系框架合同,不能獨立作為《傭金合同》項下約定的貿易合同,直接違背了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四、應當理清的焦點問題

 

        上述有關爭議,依照各主從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和實際執行情況,理清以下焦點問題,便可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

 

        第一個焦點: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00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是否在上述傭金合同條款的傭金范圍之內?

 

        根據傭金合同約定的大型采購項目,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00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已經計算在傭金合同第三條(1)a\b項和(3)以銀行憑證支付傭金的范圍之內。雙方并沒有達成變更或者修改傭金合同任何條款的協議證據。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00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一直在本傭金合同以銀行憑證支付傭金的范圍之內。

 

        第二個焦點: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00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是否在上述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規定的供貨金額之內?

 

        根據GERD-01號供貨合同的英文GERD-01編號,已經寫明是第一份貿易合同,合同主文已經具備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全部必備條款,其所有的附錄合同及附表等,均是本供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ERD-01號供貨合同的交貨條款對每個貨物單位的數量和質量差異、交付證明、要求、費用、風險、保險、所有權轉移、索賠期限、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索賠,以及付款條款及其他各項條款,對供貨要求、質保、不可抗力、解決爭議的方法、適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和終止等,均有明確的規定,包括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00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均在GERD-01號供貨合同條款規定的供貨金額之內。

 

        第三個焦點:G公司提供的合同1、2、3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還是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的獨立貿易合同?

 

        其附錄合同各自的第一句,均已直接寫明其是“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其條款內并沒有G牌汽車貨物名稱,表1均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組成部分,并不是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的獨立貿易合同。其合計1000輛汽車的數量,正是GERD-01號供貨合同第4.2條中的第一批貨物的1000輛汽車的數量。其貨物規格條款、付款條款、交貨條款等,并沒有獨立的詞句和條款規定,完全依照GERD-01號供貨合同的各項條款執行。其沒有數量和質量差異以及解決爭議和索賠的條款,沒有不可抗力條款,沒有適用法律條款,沒有合同生效和法律效力條款,沒有合同文字效力條款,反而其自身直接規定是日期為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的附錄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本合同未提到的問題,雙方應遵守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規定,并沒有獨立于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外。

 

        第四個焦點:本案是應當按照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認定,還是按照G公司的主觀解釋進行認定?

 

        上述各相關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之間的法律關系,清楚明確。G公司的主觀解釋及其提供的違背上述合同事實的聲明,隱瞞了實際供貨和收款的事實。S公司一直堅持以GERD-01號供貨合同是第一份貿易合同為前提,雙方一直沒有達成變更或者修改傭金合同條款的協議,故傭金合同第三條(1)a或b項均適用,均應當按照該10800輛汽車金額支付傭金。S公司促成GERD-01號供貨合同之后,已經完成傭金合同義務,此后,G公司曾要求終止傭金合同,已經表明其3個附錄合同并非是單獨計算傭金的依據,否則G公司若支付該3個附錄合同這批貨物的傭金,也就無須違背誠信另行要求S公司終止傭金合同。

 

        以上四個焦點,是客觀公正解決爭議的基本依據。

 

        結語

 

        中國社會已經創建了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依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依照司法解釋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縱觀上述傭金合同與供貨合同及其附錄是非之爭,原判決既違背了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又沒有達成變更和修改傭金合同的協議證據;相反,已經有證據證明經過S公司促成的G公司出口R公司大批汽車的相關證據,G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G公司,可以推定S公司的訴訟主張成立。若對GERD-01號供貨合同及其附錄的認識不一致,根據傭金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傭金的計算方式(b): 依據甲方與海外客戶訂立的第一份貿易合同之付款條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戶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內的所有貿易合同,G公司供貨給R公司10800輛汽車的銀行憑證金額,仍然應當支付傭金。

 

        在社會管理層面,無論何類爭議,若真正依照事實和法律辦事,有關是非之爭,即可迎刃而解。執法公正,社會才能公平。

 

        作者:陳玉文

 

        單位:上海陳玉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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