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頒布于1996年5月。此次修訂明確賦予律師更廣泛的執業權利,讓律師能充分履行職責,也有助于百姓合法權益的維護。
律師為誰而辯?
律師應當為誰而辯?新修訂的《律師法》首次明確了律師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特別強調“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這一規定是對律師職業性質的重新定位。”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劉正東表示,“三個維護”不僅強化了律師的專業屬性,也強調了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責任,有助于糾正社會上對律師職業的誤解。
新修訂的《律師法》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法定義務,規定對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事務所“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使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免費請律師幫助維權的權利得到了更明確的保障。
此外,新修訂的《律師法》首次將個人律師事務所納入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上海現有的800余家律師事務所中,個人所占74家。個人所具備小而精、專業性強等優勢,是律師事務所中的“精品店”。上海最早的個人所創辦者、上海律協副會長徐曉青表示:新法給了個人律師事務所合法地位,讓從業者有了更多的選擇機會。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多樣性可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進超市一樣,可以根據個人的經濟條件和實際需要挑選相應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律師權利加強在何處?
“律師法并非律師之法。律師權利的擴大與保障,實質上是百姓權利擴大和法律保障的加強;律師權利之變,實質是百姓權利之變;律師權利之強,亦是百姓權利之強。”在解讀新修訂的《律師法》時,華東政法大學律師事務研究所所長王俊民教授如是說。
業內人士都知道,律師工作有“三難”,即長期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這“三難”難倒的不僅是執業的律師,更有當事人應受保護的權益。律師會見當事人,可能要等一個星期甚至一個月才會被司法機關批準。有時律師甚至只知道基本案由,連基本案情都不知道。
在原來的《律師法》中,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然而在具體的實踐中,有關單位常常會對律師“閉門謝客”。一次,一位律師和同事到一家醫院想查看當事人的病歷記錄,雖然帶齊了證件,可就是進不了醫院的檔案室。對方告訴他們,查看這些東西得經院長批準,可院長告訴他們,這應由醫院辦公室安排。然而,醫院辦公室又把他們推回檔案室……
新《律師法》直面“三難”問題,專門列出一章對律師權利作出明確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需再經批準,只需帶齊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這“三證”就可見人;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查閱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查閱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律師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或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使律師可以借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強制力獲取相關證據。
此外,新修訂后的《律師法》還擴大了律師保密義務的范圍,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可以明確要求律師對于自己談到的隱私保密。
法律實施還需哪些配套銜接?
修訂后的《律師法》中一系列突破性的規定,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能真正破解嗎?一些律師坦言:執業權利的實現,尚有賴于公、檢、法部門的支持配合。
針對律師可提前介入的規定,市律協副會長、維權委員會主任陳乃蔚表示:該項制度還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對律師提前介入相關程序并未作規定。比如,律師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請書;了解案情時,是否有權了解、復制書面的偵查內容;律師了解到了偵查機關尚未查獲的犯罪事實或證據,是否有義務向偵查機關報告等等。
有專家認為,修訂后的《律師法》中部分規定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部分程序規定還有一些不協調之處。據了解,司法部已著手和有關部門協調,共同研究解決修訂后的《律師法》與其他法律銜接的問題。
市司法局表示,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過程,在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律師法》遇到問題時,將主動與有關司法部門共同尋找解決途徑。
修訂后的《律師法》對傳統的偵查模式也提出挑戰。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季剛表示,按《律師法》規定,辯護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護,這對公訴人的庭審控庭能力、應變能力提出新要求。目前,全市各級檢察院正在建立“聽庭人員覆蓋全院及社會各界、被評議人員覆蓋全體公訴人”的評議機制、出庭人員與聽庭人員庭后溝通制度、評議結果網上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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