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除了有形資產及金融資產以外,無形資產在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過程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無形資產作為新型生產力的要素之一,除了作為資產可以進行交易以外,也可以作為資本進行投資。因此,IPO申報企業在歷史過程中以無形資產出資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也需要重點關注。本文將就無形資產出資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解決辦法進行分析。
一、關于無形資產出資的概述
(一)關于無形資產出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的規定,股東可以無形資產對公司出資。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應當符合法定比例。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的規定,股東無形資產出資的范圍得到了進一步的規范。
綜上所述,無形資產可用于出資,但并不是所有的無形資產都可以用于出資,判斷無形資產是否可以用于出資的關鍵要素在于該無形資產是否可以進行價值衡量。
(二)關于無形資產的出資程序
股東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應當有利于公司生產經營、為公司產生收益,同時須履行相應的出資程序,具體包括評估、所有權轉移、驗資等。
1、無形資產評估
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的,必須經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無形資產評估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現值法,而收益現值法系評估無形資產出資價值的較為常用的方法。
收益現值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借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常用指標有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收益額是指由無形資產直接帶來的未來的超額收益。收益期限是指無形資產具有的實現超額收益能力的時間。無形資產以該等方法評估的價值主要以未來的收益價值為基礎,但由于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還須參照在評估收益期限內實現收益價值的情況。
2、所有權轉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還應辦理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屬由出資股東變更至公司名下。有權屬登記的,應變更權屬登記證書上的所有權人;無權屬登記的,應將出資技術的相關資料移交給公司,由公司入賬。涉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還需要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并保證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不存在障礙;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的,還應關注其剩余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以避免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3、驗資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都必須經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由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計入公司的實收資本科目,履行相關工商登記手續后,才視為出資程序履行完畢。
二、無形資產出資的常見問題
IPO申報企業在歷史沿革中由于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深刻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不夠,經常存在被中介機構發現其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不合規的情況,具體表現形式為:
(一)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標
根據2004年8月28日頒布的《公司法》(以下簡稱舊《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非貨幣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20%。根據2005年10月27日頒布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最高可以達到70%。新《公司法》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作出重大調整。但在實務操作中,2006年之前設立的公司,經常存在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主要是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過20%的情況,特別是科技園區內的企業。
(二)無形資產出資不實
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雖然經過了評估程序,但實踐中還是會造成出資不實的情況。如果股東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權屬存在問題,或者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價值被高估,均可能造成無形資產出資不實。具體表現形式為:
第一,將公司擁有的技術評估后,用于股東對公司的增資,實際上是公司資產的重估入賬,在法律和會計上都存在明顯錯誤;第二,公司大股東就公司擁有的非專利技術,以與其相似的技術成功申請專利后,再以該專利評估后對公司增資;第三,股東用于出資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系來源于原任職單位。
無形資產價值被高估的表現形式通常為:一是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對公司根本沒有價值;二是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評估價值明顯過高,以收益現值法評估的,無形資產對公司的價值貢獻達不到預期收益。
三、證監會關于無形資產出資的特殊規定或審核要求
筆者主要通過整理并分析證監會對IPO申報企業涉及的無形資產出資問題提出的反饋意見,認為證監會主要關注無形資產出資的下列法律問題。
(一)關于無形資產占比的要求
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發行人應符合的條件規定: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發行人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時,必須滿足貨幣資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30%的要求。如果發行人擬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時,還需確保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二)關于無形資產出資不實的關注事項
對于企業歷史上的出資資產質量差、評估價值較高的情況,屬于會計問題,應合理計提減值。如要對評估增值過高的出資進行現金補足,不需要對出資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補足的現金直接計入資本公積。
如歷史上確實存在出資問題,如出資不實、虛假出資、資產高估、抽逃出資等,應有相應的補救措施,補救后不會對現在造成不利影響,補救完后應運行一段時間。
證監會一般會關注無形資產的形成過程、權屬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當時出資比例的要求;特別關注無形資產的形成,看是否是職務成果,權屬上有無糾紛,無形資產對發行人目前和當時的業務與技術上有無實質作用。
綜上所述,無形資產出資的審核重點主要還是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常見問題。
四、無形資產出資問題的解決辦法
無形資產的出資問題主要集中于出資不足,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只要在上市申報前解決并符合證監會審核要求的期限后,便不會對企業IPO構成實質性障礙。關于無形資產出資的解決方法主要如下:
(一)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標的解決辦法
舊《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上述“除外”的情況是指199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規定。根據該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聯合頒布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5月被廢止)的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需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公司股東持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聯合頒布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2006年5月被廢止)的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金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或科技開發型企業注冊資本20%的,由技術出資方或企業出資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查認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認定在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注冊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占注冊資本(金)和股權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企業注冊資本(金)中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對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舊《公司法》對于無形資產出資比例的規定有例外規定,例外規定的制定權限一般可以理解為國務院。無論國務院辦公廳轉批的文、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的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法》實施之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如果超過20%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用于出資的必須是高新技術成果;第二,出資比例超過20%但是不能超過35%;第三,出資必須有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的審查認定,并且審查認定文件作為工商登記的必備文件。
事實上,IPO申報企業的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標的情況很少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但從已上市的企業來看,也有相當一部分存在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標的問題。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原則上只要能夠解釋清楚該等問題形成的過程,并保證該問題沒有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便不會對公司首發上市產生障礙。中介機構在解釋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標的問題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第一,在申報文件中如實披露,承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不規范或存在瑕疵;第二,在申報文件中說明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對企業實收資本的形成沒有影響,不影響其他股東的利益;第三,投入公司的無形資產入賬后,每年都會進行攤銷,如果申報期該等無形資產的凈值已經低于原值的20%,那么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標則屬于歷史問題,一般不會引起過多關注。
(二)無形資產出資不實的解決辦法
1、無形資產的產權權屬存在問題
如果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在產權上存在問題,將可能直接導致虛假出資。中介機構解釋不清的,則在企業過會時可能會存在較大難度。這種情況下,一般采用現金補足出資并運行一段時間的方法。
2、無形資產價值被高估
如果不存在產權問題,且價值評估手續完備的,則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有時并不一定被認為出資不實。一般來說,在處理價值高估問題時,應在相關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或交易文本中進行類似“發現技術未能發揮原來估計的作用,作價偏高,經重新評估,股東協商調低作價或者原股東補足作價偏高的部分”的說明。如果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對公司沒有價值或不適用于公司經營,則由出資股東將賬面余額用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回購,對不實攤銷的部分以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補足;如果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對公司經營非常必要,則先將無形資產全部做減值處理,并視情況對不實攤銷的部分再以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補足,并計入公司資本公積。●[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