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不能隨意處置丟棄已成為社會共識,為了應對小微產廢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難等問題,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產業園區配套專業的危險廢物小微收集體系,通常是以平臺試點的形式開展。隨著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正式施行,強化的危險污染防治責任和“嚴懲重罰”的罰則雖然在產業園區環境規范管理、防范環境風險和優化企業營商環境方面起到了積極正面的作用,但小微平臺試點本身的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的界定尚有爭議,也成為法律界研究精細化管理的熱點之一。
一、 危險廢物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截至2019年,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達到7千多萬噸,比2018年增長約10%,保持了近二十年危險廢物產生量持續增長的勢頭。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高級工程師,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環境無害化導則專家組專家張喆表示,危險廢物產生量的持續增加倒逼了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日益趨嚴。法律層面主要包括《固廢法》《環境保護法》《環境稅法》《行政許可法》等,法規主要包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要是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主發布的一系列涵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全過程的管理體系。危險廢物小微收集平臺的環境污染防治責任界定在整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中是一個精細化管理分支,融合在產業園區的環境管理要求和危險廢物收集的全過程管理條款中,故沒有單獨明確提出的條款和規定。
二、 關于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的法律規定
(一)《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法》重點在于對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的規定以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污染防治責任的規定,第51條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并保障其正常運行?!碑a業園區配套的危險廢物小微收集平臺屬于危險廢物全流程環境管理的“毛細血管”,為各級人民政府統籌的集中處置設施、場所提供“原料”,間接落實《環境保護法》對應條款。
(二)《固廢法》關于危險廢物主體責任
《固廢法》主要涉及六大類企業和生產經營者,其中與危廢相關的為產生危廢的企業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而產生危廢的企業在《固廢法》中涉及到的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最多,對于下游的收集平臺和利用處置單位的核實都有責任;針對經營危廢的企業,依據《固廢法》第八十條規定,由國務院具體規定危險廢物許可證制度。專家張喆從事危險廢物法律法規和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政策等領域研究,她表示,目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也于“十三五”期間先后兩次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明年或將作為《固廢法》配套法規正式修訂發布。產業園區的危險廢物小微收集平臺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實現:一是通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下的收集許可證來壓實;二是通過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即小微收集平臺的客戶)來壓實。
(三)、以上海市為代表的長三角地區危險廢物法律法規
根據《立法法》規定,地方法律法規嚴于國家法律法規。上海市環境法律法規從環境立法之初就先于國家環境法規體系,一向敢于先行先試,其有關危險廢物小微收集的環境法規在長三角地區也非常有代表性,為國家深化改革工作“無廢城市”建設的浙江紹興等“長三角”區域內的試點危險廢物精細化環境管理領域提供了寶貴的前期經驗和探索方向。
司法部全國千名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知識產權與信息安全、能源與基礎設施領域)、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專家咨詢庫成員、全國律協涉外律師領軍人才、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趙洪升律師師事務所主任趙洪升律師對此也做了整理和分析:
1.《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第53條集中規定了危廢的再利用、危廢運輸、危廢經營許可證等規定,對產廢單位、產業園區、收集平臺等相關方的環境污染防治責任更加細化。產業園區小微危險廢物收集活動要求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配套建設環境基礎設施;制定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制度;收集貯存危廢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2. 《上海市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管理辦法》
2019年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制定《上海市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管理辦法》(“《辦法》”),該《辦法》系針對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的特別規定,更多的規定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和更加注重危廢產生單位的企業主體責任,針對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運營管理的權責規定甚少,其中可以作為對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進行監管的依據:一是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備案材料;二是參考危廢經營許可證單位有關要求進行監管。
綜上可知,目前有關法律法規中對危廢處置經營企業需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進行了規定,至于小微企業危廢物集中收集平臺,其并不完全等同于危廢經營企業,且根據上海地方性規定,對于小微企業危廢物集中收集平臺,僅是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有關要求進行監管,針對平臺本身的服務責任、運輸責任等權責界線并未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
三、 小微企業危廢物集中收集平臺及運營
在已有各地實踐中,危險廢物小微收集較典型的有三大運營模式:一是政府投資、企業承包經營模式;二是政府與企業采用BOT建設模式;三是政府與企業共同出資建設模式。目前小微企業危廢物集中收集平臺基本是通過市場化第三方企業運營,產業園區通過向第三方企業購買服務,與第三方企業達成商業合作關系,通過商事合同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1. 產業園區系建設、運營、管理主體
2. 第三方運營企業系約定運營主體
3.產業園區并不因為委托第三方企業運營而免除責任,相反需花費更多的監管成本。該模式與“排污企業委托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污染治理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不免除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相似。
4.第三方運營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同時履行委托運營合同約定義務。
綜上,第三方運營企業作為商事合同相對方對小微企業危廢物集中收集平臺進行經營,即使地方性文件中規定了產業園區對平臺的管理責任,但是該種監管責任并當然的延伸至第三方運營企業。
四、關于小微企業危廢物集中收集平臺運營建議
一是完善危險廢物環境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借助國家環境立法修訂的有利時機,積極推動地方法律法規設計,平衡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產廢單位、利用處置經營單位、小微收集平臺及其第三方運營主體等各方的權責,明確各利益相關方的職責界線,切實踐行“依法治廢”。
二是理順產業園區危險廢物小微收集平臺的建設、運營及管理的全過程環境管理。結合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精細化要求與區域經濟發展程度成正比的特點,“長三角”地區作為經濟高度發達的東部地區,應開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結合不同區域的產業結構,制定有針對性的環境權責劃分政策建議,形成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在“長三角”地區上海市“三十而立”、浙江省“全域無廢”的大好時機下,明晰的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權責界定有利于助力區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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