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等決定》,我國法學界、金融界和廣大司法工作者對金融犯罪的構成、懲罰、預防和治理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由此形成了一門金融學和刑法學相交叉,專門研究金融犯罪的科學,在教育界稱之為“金融刑法學”。
隨著對金融犯罪研究的不斷深入,金融刑法已受到立法機關和學術界的高度重視。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公布的刑法,對金融犯罪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些法律和規定,使金融刑事立法工作大大向前推進了一步。
《刑法修正案(六)》是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之后,又一部規范證券市場的重要法律,使證券市場的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得到全面完善。《刑法修正案(六)》的基本特征是與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相銜接,為今后更好地規范證券市場、懲治證券犯罪進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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