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房產還貸增值部分怎么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一周年 滬上法律專家指出,離婚析產仍是爭議焦點
來源:上海法治報
日期:2012-10-17
作者: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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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前,真的能撤銷贈與嗎?婚前一方用首付買房并登記自己名下,婚后共同還貸,婚后還貸增值的部分如何計算?婚前購房,婚后父母幫忙還貸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去年8月, 《婚姻法司法解釋 (三)》 (簡稱司法解釋三)剛出臺時,“用最直白的司法語言解讀了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法律界定”。然而,一旦 “分家”,注定是 “剪不斷理還亂”。一年過去了,司法解釋三在司法實踐中到底遇到哪些熱點問題?日前,市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專門舉行一場實務研討會,資深法官、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師到場各抒己見。記者發現,房產、公司股權等涉及財產的分割問題仍是大家熱議焦點。據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統計,截至今年4月份,一中院共受理離婚糾紛案件84件,改判的高達16件,其中15件與房屋分割 “軋不平”有關。
焦點1
撤銷贈與房產如何判斷?
當夫妻感情恩愛時,有財力的一方為了表達愛意,經常會表示贈與房屋給另一方,以此來顯示感情深厚。有的是口頭說財產贈與,有的是寫在紙上或者婚內財產約定書上,還有的去辦理了公證贈與手續。那么當屬于婚前個人的房屋,在婚內表示贈與給另一方,但是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來因為夫妻感情惡化,贈予的一方提出撤銷贈與,法院該如何處理呢?李女士就遇上了這樣的問題。 2006年,白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白先生婚前有一套屬于自己的住房,婚后雙方又一起購買了一套住房。李女士要求白先生把婚前所有的房屋贈送給自己,當時白先生口頭允諾,同意贈送妻子。之后,李女士反復要求白先生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白先生卻遲遲沒有兌現承諾。最終兩人分道揚鑣。而李女士則認為白先生已經同意將房屋贈與自己,便起訴到法院,要求白先生履行約定。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司法解釋 (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長吳薇法官認為,司法解釋 (三)頒布一年多,它似乎對上海的沖擊并不大,適用司法解釋三總體沒有很大問題,但在撤銷贈與房產方面還是有著不同觀點。最大的爭議是夫妻房產的贈與是什么性質?是單純的財產贈與還是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的贈與摻雜了太多的感情因素,應不同于合同法的贈與。比如婚姻和照顧老人、家務料理,結婚生子等等結合在一起,若允許撤銷可能對一方不公平,但這種觀點又從根本上否定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還有人提出動產是否可以撤銷?依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動產和不動產都能撤銷,若司法解釋三只局限于不動產,似乎又與立法依據有沖突?若動產能撤銷,實踐中又很難判斷是否已轉移了動產?
“判斷是單純的財產贈與,還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存難度,通常夫妻之間很少寫贈與合同。我覺得到底哪些情況是可撤銷的,最好還是要做些梳理。”吳薇說。
吳薇認為,夫妻間的財產贈與是否可以撤銷主要看這項贈與是單務還是雙務。所謂單務,就是單方義務,即在贈與合同中,僅有一方具有義務,另一方是單純的接受無相對應的義務。這時候,贈與當然可以撤銷。若是雙務,也就是說接受贈與的一方也具有一定的義務則不能撤銷。吳薇強調,單務和雙務不能簡單的判斷,不能說涉及到感情,在贈與的同時相對方就有了感情方面的義務,就必然是雙務。
焦點2
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怎么算?
司法解釋三剛出臺時,不少人戲稱第7條為: “婚后父母買房,兒媳沒份。公婆笑了,丈母娘哭了。”一年多后的今天,這條涉及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條款,仍引起眾多法律人士的議論。
荊女士稱,她和李先生婚后雙方按揭買了一套總價40萬元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房時,按經適房買賣政策,辦理房產過戶時,就只寫了丈夫的名。該房產首付款約17萬元,丈夫父母出了一部分,她和丈夫出了一大部分。隨后,他們夫妻倆一起辦貸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至今。因為丈夫拒絕在房產證上加上荊女士的名字。所以,她起訴丈夫,要求確認房產歸雙方共有。
丈夫李先生則稱,該房產的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后,盡管以他們夫妻倆名義貸款,但貸款是他個人還的。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吳薇說: “房產的產權登記確是判斷父母贈與誰的依據,但人之常情,父母出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不給自己一方的子女。要否定他的權益,還需拿出其他證據。”
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二款規定:由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是否適用第二款規定呢?在這方面各方意見也存在分歧。
吳薇提出,產權登記在誰名下,并不能完全將此作為依據, “法律規定很重要,同時也要考慮人情世故、老百姓對事情的認知等等。”
上海律協民委會副主任吳衛義律師認為, “解釋三第7條還是狹窄了些,與實際操作情況不能完全相符。如男方父母出資100萬元,為了表示誠意,將房產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這種情況怎么辦?”
父母出資贈與子女的財產,除了房子還有股權等多種形式。為此,吳衛義還舉了個例子,一名富二代,婚后由父母全額出資1000萬元開了家公司,離婚時,公司股權是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是按出資父母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財產分割呢?公司股權分割是否能適用解釋三第7條呢?這樣看來,司法解釋三似乎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焦點3
婚后父母幫還貸性質怎么認定?
現在房價問題困擾著許多人,年輕人結婚時僅憑自己的收入,一般沒有能力買房,有些人買房后也得依靠父母的資助還貸。 2003年,姚某與瞿某結婚, 2009年9月起分居并起訴離婚。婚前姚某以60萬元買下延安西路的一套房屋,離婚時市價漲到350萬元,產權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婚后共計償還房貸本金、利息36.5萬余元,其中姚某母親曾在2004年以銀行本票的方式劃入兒子用于償還房貸的賬戶20萬元。
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購房,婚后其父母幫助歸還貸款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對夫妻的雙方贈與?上海律協民委會委員付忠文律師拋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據悉,一審法院認為,房產權歸姚某所有,姚某系該房抵押貸款的主貸人,放貸銀行理所當然每月從其名下的銀行賬戶中扣除還貸本息,姚某未舉證證明其母在劃款時的意圖是對其一方的贈與,故法院認定該錢款系姚某之母對雙方的贈與。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姚某于婚前購買延安西路房屋,婚后其母將20萬元劃入姚某的還貸賬戶內,與司法解釋二、三有關父母在子女婚前購房及婚前出資,或子女婚后購房及婚后出資的情形有所不同,故不適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三的有關規定,而應適用 《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認定姚某母親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贈與,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付忠文律師則認為,一方婚前債務,一般不因婚姻關系的產生及延續而發生改變;父母為子女歸還婚前債務,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何方時,一般應視為對子女的單方贈與,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或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對此,上海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吳衛義表示,對司法解釋二、三從嚴格意義上理解,法院的判決沒錯,婚后父母幫助歸還貸款的確不能適用這兩條規定。不過,付律師的觀點也有道理,“為什么會有兩種觀點出現,大家對司法解釋三的條款廣義、狹義的理解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