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也需代理人
日期:2006-07-10
作者: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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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本市召開了如何做好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工作、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主題座談會,會上,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問題,有識之士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
自古以來,中國的老百姓一直習慣于“進京告御狀”,申訴冤情。在民間具有悠久歷史的上訪可謂是一種最傳統、最接近市民社會的民意訴求機制,是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實際上,惟有切實暢通信訪的渠道,及時妥善地解決上訪中反映的問題,才能提升社會秩序的“穩定系數”。
通過信訪向有關國家機關及領導反映問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神圣權利。遺憾的是,信訪這種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卻長期沒有真正納入法治軌道,而成了一種官方與民間溝通和博弈的邊緣化的準制度性安排,因此信訪制度難免處于尷尬的運作狀態。
俗話講:名不正則言不順。正是由于信訪存在著一些制度性缺憾,某些政府官員往往對信訪制度進行冠冕堂皇的“誤讀”。在某些基層官員眼中,“上訪”就等于“鬧事”,視上訪者為“刁民”,錯誤地將反映問題的上訪者視為“不穩定因素”,個別貪官污吏還持有害怕因上訪而使自己的腐敗問題暴露的陰暗心理,對上訪者千方百計地阻撓、壓制。國家《信訪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迫害信訪人。可見,善待信訪群眾應當是各級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官員的法定義務。
傳統的信訪出路在于制度創新。筆者建議嘗試推行“信訪代理人”制度,將“信訪代理人”的范圍擴展到
律師、法律援助組織及志愿者以及有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同時,建議將信訪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機結合起來,動員有社會責任感的
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工作,動員
律師為政府信訪機構積極提供法律意見。
律師參與信訪,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訪的質量,增強信訪的法理含量。“依法上訪”的應有之義不止是強調上訪的公民要自覺遵守有關上訪的法規規章,在法治的軌道內上訪,同時也應強調政府有義務為上訪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