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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產管理人’理論和實務” 專題研討會綜述

    日期:2021-11-16     作者: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

       2021年7月9日下午,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在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舉辦“民法典‘遺產管理人’理論和實務”的專題研討會。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瓊律師致辭。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師主持會議。  

       本次研討會由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瀛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潔律師與杭州互聯網公證處阮嘯公證員主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李彥法官、普陀公證處李辰陽公證員、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王葆蒔教授對本次講座進行了點評與總結。

       一、杭州互聯網公證處阮嘯公證員:《辦理遺產管理人身份確認的業務指引》  

       (一)遺產管理的非訟處理路徑  

       1. 新增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再次進行了修正,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為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部分學者認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此次修正前以“特別程序”案由作為分解名,修正好則直接使用了“非訟程序”案由作為分解名,表明非訟程序的思維開始走入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者的思維。但是,“非訟程序”的概念并非系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修正后新提出的概念,早在五十年代時我便已有了非訟程序的概念。1951年發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法語管轄下列事件:……四、公證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訟事件”。1956年發布的《關于公證業務范圍問題的通知》也明確了“繼承權公證”,實現了遺產案件非訟程序與訴訟程序的分野??梢姡舜涡拚齼H是對于非訟程序概念的恢復。非訟程序概念恢復后,“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在本次修訂中被確認為一項非訟程序案由,可用于處理涉遺產管理人的相關事宜。

       2.《民法典》中的“遺產管理”如何理解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此處提及的“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的概念應當與《民法典》規定的“遺產管理人”的概念進行區分。  

       對于遺產管理人和實質保管人之間的區別,很多的文章都已經連篇累牘地說明、論述過了,此處不再贅述。但是,遺產管理人和實質保管人在我國目前的法的制度當中是有相應的分野的。例如,監護人并不一定是直接照顧被監護人的直接照顧人,擔任監護人不意味著需要直接給被監護人喂飯、喂水。遺產管理人也區別于遺產的實質保管人。  

當然,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對于“遺產管理”的概念可能類似于“實質保管人”的概念,與現行的《民法典》中所專門指稱的“遺產管理人”作為專門管理人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二者在法條中有明確區分。 

       (二)作為非訟事件程序的公證  

       1.遺產繼承的非訟路徑

       在大陸法系國家,遺產的非訟路徑主要包括遺產法院、公證機構、主管官廳、親屬會議等,其中親屬會議常見于東亞的中華法系國家,如中國臺灣地區。而在我國,建國后我國遺產繼承的非訟路徑主要分為法院非訟訴訟和公證的非訟程序兩種。我國大陸地區的繼承相關法律法規與法律制度設計與我國香港地區、臺灣地區等存在較大的區別。其中,對于直接繼承和間接繼承的不同法律規定便是重要的一項差別所在。  

       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繼承制度均以直接繼承制度為主。以我國為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币簿褪钦f,被繼承人過世后,遺產的所有權人便立即變更為其繼承人。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更多采用間接繼承的方式。即被繼承人過世后,遺產的所有權人并不直接變更為其繼承人。 

       我國在民法典繼承編遺產管理人制度時,部分參與立法的教授表示,遺產管理人制度其實是想把遺產管理人作為一個統包型的概念。大陸法系國家的遺產法院和我國的金融法院啊、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不同,不僅根據當事人起訴的遺產標的進行繼承分割,而是對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所有財產全部打包解決。  

       部分學者選擇借鑒我國香港地區的繼承模式來理解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中以深圳為多。但是,香港模式和我國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其實存在較大的差異。香港地區使用的是間接繼承的模式。例如,一旦被繼承人過世,遺產管理人可以直接把被繼承人的財產轉至遺產管理人名下,由遺產管理人再進行分配過戶,整個過程中并不會產生任何過戶的稅費。而在我國,房屋、財產如果過戶流轉,則勢必會產生相應的交易稅費等費用。  

       我國臺灣地區的遺產管理人制度與我國目前的制度更為接近,但是臺灣的遺產管理人制度也并未得到非常良好的運行,而是更多發揮著類似法律援助的作用。例如,在處理無主財產時,臺灣存在類似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概念,并未發揮最初所設想的財富管理傳承工具的作用。

       2.公證在遺產管理人制度中可擔任的角色

       部分觀點認為,公證在法律事務中僅能承擔見證的功能與職責。但是,我國的公證制度受到了俄國和日本的雙重影響,除了證明事實這一基本功能外,還有其他多種功能。我國的第一份公證書就是確認繼承權公證。  

       中國統計年鑒發布的數據顯示,我國繼承案件的數量近年來逐年提升,公證繼承案件的數量卻并未有較大的提升,但是,公證繼承的案件數量一直是訴訟繼承案件的十幾倍。我國的公證機構他在大量的繼承案件中已經積攢了非常多的工作經驗。  

       公證在遺產管理人制度中能夠承擔的角色主要包括確認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以及監督遺產管理人,其中公證機構更合適的發揮確認遺產管理人與監督遺產管理人的作用。

       (三)遺產管理人的推薦與確認  

       1. 確認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的前置管理  

       (1)遺產管理人的資格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對破產管理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受這一制度啟發,部分學者認為可以考慮制定與破產管理人名冊類似的遺產管理人名冊。人民法院在指定破產管理人時,存在較多法律規定?!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偎氖鍡l 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被ヂ摼W公證處參照民法典對于遺產管理人資格的規定,擬定了確定遺產管理人的積極要件、消極要件以及意定要件。  

       積極要件即正面清單,主要包括:第一,遺產管理人應當有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遺產管理人應當有管理的能力,如持續經營、專門資質、執業保險、業務經驗等。部分承接該類業務的民間組織連組織機構代碼證、民事主體資質都沒有,僅是掛靠在某個基金會下面的辦公室,這類機構在擔任遺產管理人上的主體資質存在問題。同時,該機構需要有執業保險,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的責任。第三,遺產管理人應當有接受意愿(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及法院指定的情形除外)。通常,遺產管理人需要有接受成為遺產管理人的意愿,公證機構尊重受托人的自愿。如果受托人拒絕遺產管理人,則一般不強制其成為遺產管理人。但是,例外情形是,如果法院指定管理人,此時就不考慮受托人意愿了。此外,民政和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情況本身就是制度兜底,此時也應當不問其接受意愿。  

       消極要件即負面清單,主要包括:第一,受托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受托人無管理能力。第三,受托人無接受意愿。第四,受托人能力資信瑕疵(如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吊銷與專業能力相關的執照、利害關系、資不抵債者及破產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主體等)。通常認為,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不適宜作為遺產管理人,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也并無法律明文禁止該類人員擔任遺產管理人。  

       意定要件即立遺囑人指定、變更、喪失等。  

       通常而言,更傾向由機構來成為遺產管理人比由自然人擔任更為適宜。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的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遺囑數量大概是二十多萬件,所以我國的公證遺囑數量非常龐大,公證機構有充足的經驗適宜擔任或參與遺產管理人事務。

       (2)確認遺產管理人的重要性

       民法典實施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受益人由被繼承人立遺囑指定,而遺產管理人系由全體繼承人擔任或推選。因此,如果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確定了繼承人以外的人作為遺囑受益人,但是不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其過世后遺產管理人將由全體繼承人擔任或推選,此時利益會產生明顯的沖突。一旦涉及到公司股權、公司管理經營等方面的事宜的話,則其中的利益沖突可能就會相對比較明顯。因此,通常還是建議在遺囑中設立遺囑執行人。  

       深圳律協近期發布了《深圳市律師協會遺產管理人律師庫管理規定》,并發布了遺產管理人律師庫名單。根據《律師法》第25條的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第54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深圳律協通過發布遺產管理人律師庫進行推進律師事務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業務探索,但是選擇入庫的律師事務所時,對于實際承辦律師也應當有相應的知識及工作經驗的考核。  

       杭州市互聯網公證處對于遺產管理人入庫備案的規定就對于入庫條件進行了限制。要求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機構應當為經營三年以上的專業機構且具備處理經驗,并對部分不適宜入庫的機構進行了限制。

       (3)推薦遺產管理人的主要爭議問題  

       A.推薦價值目標

       推薦遺產管理人的價值目標在于規范遺產管理人的服務行為啊,發揮遺產管理人在社會治理中作用,給立遺囑人選任遺產執行人、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及遺產管理人(民政部門、村委會等機構或繼承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參考。  

       入庫遺產管理人不僅可以直接作為遺產管理額,還可以作為民政部門、村委會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時委托的代理人  

       B.法院指定問題  

       法院能否指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作為遺產繼承人?人大法工委黃薇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解讀》中認為,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范圍應當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民政部門以及村委會為限。  

       但是,民法大家郭明瑞教授認為法院應該建立一個像破產管理人手冊一樣的遺產管理人名單,將來從中指定。對于這一爭議暫時尚無定論,還需要等待相關法院的處理意見指導。 

       (4)確認遺產管理人的前提:遺囑的確認  

       確認遺產管理人的前提是對遺囑進行確認。在一般的繼承公證中,需要先進行遺囑的檢認工作。民法典實行后,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且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目前普遍更加重視數據信息安全,無法任意查詢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情況。因此,民法典實施后,無法完全否認存在其他新遺囑的情況。  

       其次,在雙缺(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保┑膶彶闀r,存在一種觀點認為,審查是否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以遺囑生效時作為審查節點,但是,繼承法的條款規定:“訂立遺囑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對于該條的理解應當更傾向于認為根據遺囑訂立的時間作為審查是否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時間點。  

       當然,《民法典》修訂后,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辈⑽磳懨鲗彶檫@一事項是以“訂立”還是“生效”作為審查時間。對于這一問題,司法部還未出臺相關文件,需要謹慎考慮處理。

       2.遺產管理人的確認和權利外觀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通常通過繼承證書等方式來完成遺產管理人的權利確認。但是,我國目前并未有相應的制度。《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4.2.20.7條規定:“開展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未提交公證文書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的房地產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試點工作。申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的,還需提交”,此處的“足以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的有效文件”可以理解為法院判決或公證機構的公證文書。  

       3.遺產管理人的推選形式和推選范圍  

       就遺產管理人的推選形式應當為多數決還是一致決,我國的學者和法官存在一定的分歧。法官通常認為,推選遺產管理人需要多數決即可,但是但是公證機構和學者往往認為應當一致決。  

       就遺產管理人是否應當在繼承人中推選,人大法工委黃薇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解讀》中認為:“所謂推選,就是全體繼承人共同推舉出其中一名或者數名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這里推選的遺產管理人只能是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不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惫魅鸾淌趧t認為,“法律沒有說共同推選必須是從繼承人當中推選,誰做遺產管理人最有利于遺產管理就由誰擔任遺產管理人,大家又都信任他,這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大家推選不出來,意見不一致,繼承人當中沒有人能推出來,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我覺得以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并不一定就是指所有的繼承人都能作為遺產管理人,如果這里面有未成年人,或者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們是繼承人,但他不具有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資格,沒有行為能力,沒有管理能力。在這種情形下,作為共同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不能包括這些人,只能說共同繼承人當中具有管理能力的繼承人,共同作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是有責任的,他有權利也有義務,讓一個未成年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行嗎?當然是不可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推選,繼承人當中有一個人或者幾個人主動地管理起遺產,負責一些喪葬事宜,但是大家沒有推選他,他自己出來干,這種情形下,如果繼承人沒有人反對,其他人不反對,那他就相當于大家公認的遺產管理人,他就成為遺產管理人。”王葆蒔教授也認可這一觀點。  

       但是,律師事務所在擔任遺產管理人時,法院會將律所直接列為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因此存在一定的工作不便與影響。

       4.監督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的監督人并不是每一個遺產管理之中的必備主體,但是在如下遺產管理案件中,公證作為遺產管理的監督人確有必要:  

       (1)遺產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以及無、限制民事行為人的利益;  

       (2)遺產情況復雜;  

       (3)繼承法律關系復雜。  

       公證機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遺產管理進行監督:  

       (1)遺產清點、造冊現場的保全證據公證,固定事實,預防糾紛,如被繼承人留有價值高的古董、字畫、珠寶玉石等的清點;  

       (2)公證提存、公證保管。  

       (四)遺產管理人產生現狀分析  

       根據現有的繼承公證案件,遺產管理人由遺囑執行人轉化的案例幾乎為零,更多的情況是由繼承人共同推選或未推選共同擔任。辦理繼承公證時,一般建議由那個接受繼承的受益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當然,對于確定遺產管理人是否是繼承業務當中所必須的程序,目前存在爭議。根據當時立法的教授的意見,似乎是認為不能跳過確定遺產管理人的步驟。但是實踐中以及法院訴訟案件中,并沒有對遺產管理人進行強制要求。

       (五)法律工具綜合運用的探索  

       《民法典》頒布后,諸多機構頒布了其自己擬定的遺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包括廣州律協、深圳律協、上海財經大學等等,其中以深圳律協版本的操作指引內容最為豐富。上海財經大學的版本可適用的面更廣一點。北京發布的遺產管理人指引中,加入了“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區塊鏈模式”。  

       在遺產管理的操作過程中,遺產管理人其實也有不少可以綜合運用的法律工具。例如,萬向信托完成了全國首例的身后遺囑信托。雖然,根據國務院發布的101號文精神,任何法人機構啊和自然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業性信托活動。因此律師和公證機構存在無法成為信托受托人的法律風險。  

       2015年時,也出現了律師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本意是由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暫時受贈遺產后再由律師進行公益捐獻,但是后期輿論發酵成為律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負面案例。因此,在律師辦理遺產管理人業務的時候,如何去做好相應的工作,將多種法律工具組合運用,需要律師進行深入思考。 

       二、上海市瀛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潔律師:《律師辦理“遺產管理人”案件中的若干問題》  

       (一)遺產管理人制度評析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法典在繼承編第四章遺產的處理中,正式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開創了“遺產管理”新紀元,為公民個人財富的傳承提供了合理規劃的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出臺以前,對于遺產管理的規定僅在《繼承法》第24條規定了“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并未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使這一重要的繼承規則欠缺,最新出臺的《民法典》中專門用了5個條文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填補了我國繼承法律規則的空白。  

       遺產管理人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完成前,負責處理涉及遺產有關事務的人。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為了保障遺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遺產,使遺產上各項權利得以實現的一項綜合性制度。具體來說,其主要具有以下幾點意義:  

       第一,實現財富傳承。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高速發展,人們財產的種類日益豐富,除了房屋、車輛、存款等傳統形式的財產,諸如股權、股票、債券、虛擬資產等新形態財產更是層出不窮,確定遺產時往往由于無法查明而忽略了該部分財產。設立專業遺產管理人后,能夠盡快通過尋找財產線索、進行調查核實、梳理財產內容、編制財產清單等方式,以確定遺產范圍、保全遺產價值,從而保護被繼承人的利益,更好地實現財富傳承。  

       第二,保護債權人利益。遺產管理人在接管遺產后,需要對遺產進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遺產遭受損毀、滅失,并在此基礎上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優先清償,這實際上將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平衡了繼承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亦是對以往相關立法的極大補充和完善。  

       第三,保障交易安全。遺產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遺產,追償遺產債權,清償遺產債務等行為,不僅保障了被繼承人與其他民事主體間的交易安全,也維護了繼承人的利益以及與繼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四,減少遺產糾紛或無人繼承情形下的糾紛。在繼承開始后,可能會出現暫時沒有繼承人或遺產歸屬尚未確定的情形出現,設立遺產管理人有助于保護被繼承人的財產,防止財產貶值,等相應的繼承人出現后或遺產的歸屬確定后再進行繼承,若確定無繼承人繼承遺產,則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在民法典中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繼承法律領域的一大進步,但由法條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中的5個條文僅僅是對遺產管理人制度中【遺產管理人的產生】、【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的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這四個原則性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框架性的規范。  

       對于復雜、深入、細致的事務方面,則規則不足以適用,需要對規則的實施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二)遺產管理人制度相關實務探討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私有財產的逐漸增多以及所有權制度的不斷完善,遺囑作為自然人生前對個人財產作出死后安排的一種手段,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伴隨而至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多。以“遺囑繼承”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網站上進行搜索,自裁判文書公開至2021年7月7日,可搜索到86,948件案件。其中,從2001年到2016這16年間案件數共計27368件,但從2017到2020年,僅四年時間,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數量升至55687件,可見隨著遺囑處分遺產逐漸成為遺產繼承的重要方式,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長。  

       1.遺囑繼承容易產生糾紛的原因

       首先,被繼承人死亡后,其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被再次確認,遺囑的真實性時常遭到繼承人的質疑,雖可通過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遺囑人筆跡不清、年代久遠字跡褪色、遺囑破損或者有效的鑒定樣本難以獲取等原因,導致鑒定成功的概率較低。  

       其次,就算可確保遺囑的真實性,但公平合理的價值理念具有相對性與主觀性,被繼承人自己認為的公平合理未必是所有繼承人及遺產權利人認為的公平合理;況且,如果被繼承人刻意不秉持公平合理的理念,而是堅持“偏頗”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其自己的遺產,則糾紛的產生更是一觸即發;  

       最后,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知識欠缺等原因,司法實踐中許多遺囑往往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形式要件而被認定無效,導致意思自治的落空。  

       綜上所述,由于近年來遺囑繼承糾紛數量劇增,同時考慮到本次探討時間有限,無法對確立遺產管理人的所有情形進行探討,故接下來將重點結合律師實務探討遺囑繼承領域被繼承人在遺囑或相關文件中提前確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

       2.適用主體  

       那么是否所有人都適合用提前指定專業遺產管理人的形式來保護自己的遺產呢?顯然不是,就好比并非所有的家庭都需要管家,需要提前指定專業遺產管理人應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一個。  

       (1)財產種類多:隨著經濟發展,財產種類不再僅僅是傳統的房產、存款、車輛這些比較容易查詢到的財產類型,股票債券、虛擬財產、知識產權以及各種形態的其他投資權益等紛繁多樣的財產和權益也逐漸變得普遍,而這些新形態的財產是難以查詢的到的。  

       (2)財產數量大:財產數量一大就難免出現遺漏的情況,需要專業的管理人進行統一的梳理。  

       (3)繼承人關系復雜:在很多繼承案件中,特別是比較大的家族,繼承人的關系是無比復雜的,涉及的繼承人人數較多,且可能出現繼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子女關系,中間可能涉及代位繼承、轉繼承等多種繼承方式,這時候就需要有懂繼承法律關系的專業人士進行協助管理。  

       3. 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優勢

       第一,中立性。由于律師不屬于遺產收益的任何一方,相比于繼承人自己做遺產管理人,立場更加中立,也更能合理、合法的管理與分配遺產。因此,在這一點上,律師可以給當事人提供相對公正的意見,保證遺產分配的公正性。  

       第二,專業性。由于財產的種類很多,加之要在公司股權、另類投資、債權債務中析出遺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公司資產,專業性很強。一般公民缺乏專業的法律技能與相關經驗,難以理順各種法律關系并對各種遺產做好分配處置。委托律師管理遺產,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可以提高遺產分配的效率,讓遺產得到高效、有序的處理。  

       第三,社會認可度高。律師的專業性決定了其具有較高的社會認可度,通常大家會比較信任律師,這將使得處理事務的進程更加順利。同時,律師作為專業的第三方主體,有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客觀上使其社會認可度進一步提高。

       4.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操作流程  

       根據當前民法典1145條、1146條的規定,若律師想要擔任遺產管理人,可通過:一、被繼承人生前指定其成為遺囑執行人的方式成為遺產管理人。二、繼承人共同推選的方式成為遺產管理人。并未明確規定律師作為第三方主體可以直接擔任遺產管理人,故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當事人可與律師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在建立委托關系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委托人的行為能力的問題。我們認為,委托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難以確保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受托律師應當通過觀察、詢問等方式對委托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判斷,必要時律師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交司法鑒定機構或醫院開具的精神狀態證明。  

       《德國民法典》第198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為其職務的執行而請求適當報酬?!斗▏穹ǖ洹返?12-2條規定,在沒有相反約定時,身后遺產的委托管理不收取報酬。如規定給付報酬,應當在委托書中明文規定報酬。報酬數額應當與受托人實行管理帶來的遺產孳息與收入部分相一致。在由此產生的孳息不足或者無收入的情形,此項報酬可以用本金不足或者采取本金的形式。我國民法典也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律師可依據遺產的標的額,參考律師費的收費標準及工作量的大小,與委托人約定一個雙方認可的報酬。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人對于自己名下的財產并沒有清晰的概念。在世時未進行過財產梳理,去世后也沒有留下可靠的遺產清單,使遺產繼承變得非常困難。這就要求遺產管理人去多方面的搜集各項財產線索,力爭不遺漏。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應及時了解委托人的家庭信息、并追蹤委托人的財產內容、收集債權債務信息等,便于在委托人死亡后,通過尋找財產線索、調查核實、梳理財產內容、析產等方式,最終確定遺產的范圍并編制遺產清單。  

       在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進行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最大的特色應當就是協助委托人訂立遺囑。在實務中,有大量的遺囑繼承案件中遺囑因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認定無效,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在其指導可以避免遺囑因形式要件不滿足被認定無效的情形出現,能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  

       以代書遺囑為例,2020年度上海各級法院判決的遺囑繼承糾紛中,涉及代書遺囑效力認定的案件有104件,有21件被認定為無效,占比20.19%。如若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能有專業的律師介入,則可有效的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  

       在確定了遺產清單,明晰了債權債務關系之后,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律師應當通過書面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債權人在指定期限內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這也參考了破產債權申報制度。  

       對比我國《民法典》與德國、日本民法典中對遺產管理人職責的規定可以發現,德、日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權進行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而我國民法典中并未將遺產債權公示催告寫入。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雖然對公示催告程序進行了規定,但僅適用于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并未適用于遺產債權。在未建立被繼承人債務公示催告程序的情況下,很可能遺產已分割完畢后,仍存在債權債務未主張、未清償的情況。  

       屆時,是否仍由遺產管理人來處理相關事務還是直接適用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繼承人來處理,也是實務中需要明晰的問題。  

       遺產管理人根據遺囑和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查明的債權債務信息狀況等信息,起草遺產分割協議。在確認被繼承人的債務后,應當告知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在遺產的范圍能依法清償債務。債務清償后,若繼承人、受遺贈人對于遺產分割協議沒有爭議,遺產管理人可以要求所有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予以簽字確認。若存在爭議,律師可以從中進行調解,調節成功的,遺產管理人可以組織繼承人、受遺贈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功的,律師可以向其說明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在遺產全部分割完畢后,律師可以制作遺產清算報告詳細記錄遺產的處理情況并送達相關當事人簽字確認。遺囑中確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時,遺產管理事務終止。律師將所有相關文件及清算報告整合成歸檔案卷于律所存檔,以備日后查看。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潘錦捷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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