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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協“助企出海”律師實務技能培訓計劃(第一期)——海外合規經營律師實務培訓班專題講座綜述

    日期:2025-09-25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

2025年4月1日至2日,上海律協律師學院聯合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企顧委”)、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委”)成功舉辦上海律協“助企出海”律師實務技能培訓計劃(第一期)——海外合規經營律師實務培訓班。本次實務培訓在上海財經大學紅瓦樓舉辦,共計180余人參加。

本次培訓由企顧委主任孔琴律師主持。孔琴主任指出,當下企業出海已成為拓展市場、提升競爭力的關鍵路徑,但出海之路并非坦途,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差異、政策制裁、復雜的國際規則以及日益嚴格的監管環境,給企業帶來了更多挑戰。企顧委致力于圍繞企業當下熱點需求、提升新形勢下法律顧問服務的水平。本次培訓精心設計了緊貼出海企業切實需求的熱點課程,匯聚了專業精湛的師資力量,希望能夠幫助參訓律師深入學習,積極交流,將所學內容轉化為服務企業出海的強大助力。

第一部分  企業境外勞動用工合規要點

一、中國企業出海面臨的勞動用工法律挑戰

在高質量對外開放的背景下,中國企業出海投資需遵循“入鄉隨俗”的原則,尤其是在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用工方面。與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不同,勞動法缺乏國際慣例,企業必須遵守當地法規。當前,中國企業出海熱潮集中在亞洲,尤其是東南亞,其次是中東和南美。盡管全球化面臨逆流,中國仍堅持對外開放和全球化戰略,而法律服務在這一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以確保企業合法合規地拓展海外市場。

二、域外勞動法四大特征

1)海量復雜性:勞動法本身內容比較繁雜,跨國勞動法尤其,全球近200個國家地區,各國之間勞動法規則各有不同。

2)強社會屬性:各國勞動法與宗教、文化深度綁定(如中東員工祈禱時間保障)。

3)顯著差異性:各個國家地區的勞動法各有特點。法國行業集體合同強制適用,德國允許選擇性加入。

4)剛性屬地性:勞動糾紛強制適用當地法,排除約定管轄(對比國際貿易中可約定適用法律)。

三、境外用工十二大合規鏈條

1. 就業準入:簽證與工作許可

中資企業在海外用工時,面臨的主要合規問題之一是就業準入,特別是工作簽證的合法性。許多國家優先保護本國就業,使得外籍員工獲取工作許可變得困難。一些企業鋌而走險,使用旅游或商務簽證讓員工在海外工作,但這種做法存在巨大風險。一旦被查出,不僅員工可能面臨處罰,企業也會遭受罰款,甚至刑事處罰。因此,對于海外用工合規問題,首要關注點是確保中國員工的工作許可以及簽證合法性。

2. 勞資契約:集體合同優先性

在中國,勞動合同是調整勞資關系的主要手段,而集體合同相對缺位,企業通常通過勞動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獎懲規則等方式來規定勞動規章制度。相反,在很多海外國家和地區,集體合同受到高度重視,是調整勞動關系的主要方式,甚至有些國家沒有個體勞動合同,只依靠集體合同。因此,在處理海外用工時,企業需特別關注所在國家的集體合同相關規定。

3. 工資支付與社保繳納

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繳納社保,這是對應的權利義務。工資和社會保險是勞動用工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工資作為勞動報酬,而社保則提供社會保障。

就工資而言,中國企業海外運營時在對待工資問題上也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理由在于,國內企業普遍存在對工資問題重視不足,包括扣罰工資、獎金和經濟處罰等不合法行為。雖然中國法律對此相對寬容,對于惡意欠薪設置了較高的門檻,需要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且企業拒不改正時,才可能面臨刑罰。但在海外,一旦違法扣罰工資達到一定數額,就有可能直接面臨監禁和刑罰。此外,對于工資的發放,還需要特別注意遵守當地工資標準,以避免因工資過低或過高被罰款。

社保是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成本,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體現勞動關系的強保障特性。社會保障具有強制性,無論名稱如何,都屬于必須參加的范疇。中國對此也有同樣的要求,根據社會保險法,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同樣需要繳納社保,這是強制性的,不論該外國人在中國哪個地區工作。這無疑也會加重企業的用人成本,為解決這一問題,各國政府與中國進行談判,提出雙邊互免的建議,即雙方互不向對方的公民收取社保費用。目前,中國已與13個國家政府簽訂了雙邊社保協定。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協定并非全免,例如,中國的五險社會保險,并非完全免除,具體待遇依照雙方的協定而定。

4. 工時與休假:文化沖突高發區

在國內,盡管中國勞動法中有規定的工時標準,但實際中存在著996等超時加班現象,員工對于加班的容忍度也比較高。但在海外,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對于超時加班是無法接受的,甚至出臺了專門的法律規則超時加班以及強迫勞動等問題,例如在2024年12月,歐盟出臺了一項禁止強迫勞動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如果產品在供應鏈的任何環節中涉及強迫勞動,那么該產品將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這對于許多尋求進入歐盟市場的中國企業來說,是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風險點。

5. 職業安全健康

盡管近年來我國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但許多企業管理者的安全意識仍較為淡薄。與國際標準相比,我國在勞動安全和保護方面的監管還顯得不夠嚴格。經常有中資企業因為忽視當地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導致后續因安全健康問題被當地勞動部門罰款或花費大量額外成本進行補正,從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6. 反歧視與多元化

盡管中國現在對就業歧視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但是絕對值還不夠高。許多企業的管理者對這一問題仍然不夠重視,如果企業出海,將會面臨重大損失。因為在海外很多國家,對年齡歧視的重視程度遠超過我們的想象。從對于就業歧視的賠償金額范圍來看,在中國,就業歧視賠償通常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而在美國,類似案例的懲罰性賠償可達數百萬美元。企業需要特別關注的常見歧視類型包括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民族歧視、年齡歧視、宗教歧視和語言歧視等。此外,還有許多國家和地區特有的歧視現象,這些歧視種類繁多,一不小心便會陷入糾紛,從而給企業帶來風險。

7. 反性騷擾機制

在中國東方文化中,對性騷擾的敏感度較低,但隨著女性意識覺醒,國家從立法層面開始重視性騷擾問題,但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對性騷擾問題的認識和觀念轉變,以及相應的管理措施跟進,都還存在較大差距。這導致中國企業海外用工時,會突然發現海外對性騷擾問題極為敏感,處罰極其嚴厲,這給許多中國企業和管理者造成了很大傷害。某中國企業在海外因未能適應當地對性騷擾的高度敏感和嚴格懲罰,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管理挑戰。

8. 解雇管理:三大模式辨析

解雇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

1)自由解雇,以美國為代表,解雇員工不需要理由,但存在諸如禁止歧視和打擊報復等限制。

2)合理解雇,主要在英聯邦國家和地區,解雇沒有法定的嚴格理由,但需有一個合理理由。

3)嚴格解雇,則普遍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法國和德國,解雇需有法定的嚴格理由。

出海企業需對目標國家的解雇條件進行充分了解,避免因違法解除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與風險。

9. 競業限制:地域效力限制

在全球范圍內,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經驗限制的態度各異,有的完全禁止,有的嚴格限制,而中國則適用范圍較寬泛。中資企業在海外運營時,需特別注意目標國家對經驗限制的規定,以免違反當地法律。

10. 個人信息跨境傳輸

隨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布,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后,我國又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信息保護的系統規定,這顯示出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然而,從對比海外國家的保護水平來看,仍需提高。例如,與美國和歐盟相比,它們擁有非常嚴格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因此,在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合作時,企業在收集和轉移員工個人信息,尤其是跨境轉移時,必須充分考慮并小心應對長臂管轄的問題。

11. 工會組織

中國企業到海外運營時,常遇到與當地工會打交道的問題。海外工會與國內工會的三個主要差異在于:

1)海外企業可能有多個工會,而中國只有一個工會;

2)海外工會多實行注冊制而非批準制,而中國采用的是批準制;

3)中國的工會強調統一性,主張勞資雙方的統一,追求和諧的勞動關系,而海外工會往往表現得更為對立,會頻繁使用罷工等手段對抗資方以換取勞動者的福利。

這些差異使中國企業在海外面臨更多挑戰,需特別重視并找到應對海外工會的專業人才。

12. 國際勞工標準

目前,聯合國設立有國際勞工組織,致力于國際勞工權益的保護。該組織有八大基本公約,中國目前承認并加入了其中的六個公約。尚未加入的兩個公約恰恰是成為我國當前要加入全面與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的兩個主要障礙。主要是因為其中對于工會的要求與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存在沖突,我國的工會是在黨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的工會。然而,CPTPP要求實行注冊制的自由角色工會。這種在基本政治制度之間的沖突,使得中國無法作出讓步。 

第二部分  海外投資經營合規風險及應對

一、國際環境變化及海外合規趨勢

1.國際環境的變化

當前國際環境復雜多變,美國的地緣政治影響、俄烏沖突、巴以沖突等對全球經濟貿易投資產生重大影響。同時,新技術的革新如人工智能、數字金融等也對經濟和律師業務產生深遠影響。新興經濟體如非洲、東南亞、中東等地區成為新的投資熱點,但這些地區也存在合規挑戰。此外,美國大選后政策調整、俄歐沖突導致的能源危機等都給企業海外投資帶來新的風險和機遇。

2.技術革新造成的變化

技術革新如人工智能、數字金融等帶來新的合規需求。數據保護、網絡安全、虛假信息等問題日益突出,律師業務中涉及的爭議也越來越多。例如,數字支付、金融科技等領域的詐騙和洗錢問題需要特別關注。同時,跨境追索和資產回收也面臨新的挑戰。

3.新興經濟體的合規挑戰

新興經濟體如非洲、東南亞、中東等地區成為中國企業新的投資目的地。這些地區存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宗教文化和社會環境,增加了合規管理的復雜性。例如,非洲和東南亞的法律體系較為復雜,中東地區的法律和文化背景特殊,企業需要特別注意當地的合規要求。此外,拉美地區的政策變化也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性。

4.國際趨勢加重中國企業境外合規義務

歐美國家對包括俄羅斯等地的經濟主體和其交易對象采取了許多制裁手段,但即便如此中國企業與俄羅斯、伊朗、津巴布韋等受制裁或可能受制裁的國家存在許多投資需求。中國企業不會因為制裁放棄在這些國家的業務機會、投資市場,這就加重了中國企業的合規義務。

5.當前海外投資的合規趨勢

當前海外合規投資趨勢有貿易管制、知識產權壁壘、關稅壁壘、綠色壁壘、ESG合規及世界銀行政策監管等。中國企業海外業務需建立完整合規體系應對,以減少政府處罰、商事爭議和訴訟仲裁。企業海外投資經營應遵守投資所在國法律法規及國際規則。中國企業需開展項目需進行合規論證和盡職調查,加強境外機構管控,規范經營管理行為,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確保投資合法合規與安全高效。建設海外投資經營合規體系具有緊迫性和時效性,企業需持續檢驗合規體系的有效性,提升效率,降低風險。 

二、海外投資和日常經營中的合規風險和防范

1.合規的概念

企業合規包括內規外規內規就是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守則準則等,外規則包括法律法規、國際規則、行業規定、慣例等。近年來,我國出來了多部與合規有關的法律,包括《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分別在企業合規管理、境外經營、出口管制、反制裁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規制,旨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規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提升中國企業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2.出口管制與制裁

近年來,美國頻繁對中國企業實施出口管制與制裁,如實體清單和SDN清單。實體清單主要針對出口管制,涉及敏感技術與產品,相關企業需獲許可才能開展特定業務;SDN清單則是制裁清單,企業一旦上榜,基本無法開展相關業務,銀行系統也會阻止資金流動。美國不斷更新清單,上榜的中國企業數量逐漸增加。為應對這些挑戰,中國企業需提高合規意識,排查自身業務風險,了解交易對手是否在清單上,并積極與專業律師合作,爭取從清單中移除。中國也出臺了反制裁措施,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供應鏈合規

供應鏈合規的范圍不斷擴大,從早期的安全健康、技術等領域,擴展到如今涵蓋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包括強制勞動等社會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相關概念的理解存在差異,這可能導致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面臨合規風險。供應鏈合規不僅涉及生產、物流等環節,還與環保、社會責任、慈善等多方面相關。企業需建立完善的合規體系,對供應商進行盡職調查,收集相關數據,確保供應鏈各環節的合規性。同時,企業還可通過獲得綠色貸款等方式,推動可持續發展,提升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4. 反洗錢

反洗錢問題與企業的資金流動密切相關,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資金來源和去向的審查日益嚴格。企業需關注自身資金鏈的合規性,避免因資金流動異常而引發銀行警報。在國際貿易中,企業應確保合同、報關等文件的一致性,避免因虛假交易或不規范操作而被懷疑洗錢。中國律師在其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幫助企業梳理情況,與銀行和監管機構溝通,確保資金正常流動。同時,企業在開展業務時,還需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其背景和資金來源,防范洗錢風險。

5.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美國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主要通過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實施。CFIUS由美國九大部委代表組成,負責審查涉及美國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2018年之前,相關審查是自愿申報的,企業可根據自身判斷決定是否申報。2018年之后,隨著《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的實施,審查范圍擴大,許多原本不需要申報的投資項目也被納入強制申報范圍。審查范圍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安全領域,還涵蓋了半導體、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等敏感領域。CFIUS的審查過程不透明,企業難以預測審查結果,且審查結果可能涉及資產剝離等要求。近年來,美國對中國企業的審查尤其嚴格,許多企業因擔心審查風險而放棄或撤回投資計劃。

6.反商業賄賂與反腐敗

美國的長臂管轄權通過《反海外腐敗法案》(FCPA)體現,該法案允許美國政府對涉及海外賄賂行為的公司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處罰。盡管特朗普曾表示不再使用FCPA,但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仍在繼續執行類似的反腐敗法規。中國企業在全球投資過程中,需特別注意避免賄賂行為,因為即使在第三方國家的賄賂行為,也可能因使用美元支付等連接點而被美國法律管轄。近年來,中國企業因海外賄賂行為被調查的案例增多,這不僅影響企業聲譽,還可能導致巨額罰款和法律風險。

7.加強對海外公司的管理與控制

海外投資中,企業常通過設立控股公司來隔絕風險,但這種架構可能因人員、財產、業務混同而失效。如果海外子公司與母公司或關聯公司之間存在財產、人員、經營業務混同,一旦發生爭議,公司面紗可能被揭開,母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企業在海外投資時,應盡量避免人員、財產、業務混同,確保各公司獨立運營。此外,外派人員的管理也需注意,避免因人員身份混同導致的法律風險。

8.數據安全與跨境保護

境外數據安全和跨境數據傳輸的監管要求日益嚴格。企業在海外運營時,需特別注意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避免因數據泄露導致的法律風險。跨境數據傳輸需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必要時需進行脫敏處理或獲得相關部門批準。例如,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可能要求企業提供內部數據進行調查,企業需謹慎處理此類要求,避免違反國家保密法或泄露敏感信息。

9.海外不良資產的合規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和跨境追索是海外投資中常見的問題。跨境追索需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進行,中國律師在跨境追索中面臨諸多挑戰,如缺乏跨境執法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高門檻等。因此,企業在海外投資時,應提前評估風險,選擇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合作,確保在發生問題時能夠有效應對。

10.開展海外業務面臨的非傳統安全挑戰

海外投資還面臨非傳統安全挑戰,如恐怖襲擊、人身安全等。中資機構在海外運營時,需遵守當地安全規定,必要時可聘請安保公司提供保護。企業在派遣員工到海外工作前,應進行安全培訓,確保員工了解應對突發事件的程序和方法。

三、建立有效合規管理體系防范海外業務風險

1.中國律師在海外投資中的角色

中國律師在海外投資中應發揮更大作用,不僅幫助客戶處理法律問題,還應在溝通和協調中起到關鍵作用。中國律師應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幫助客戶撰寫專業郵件,與外國律師進行有效溝通,避免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導致的誤解。在涉及敏感信息時,中國律師應作為“防火墻”,過濾信息,確保信息安全。此外,中國律師還應在合規體系建設中發揮引領作用,結合中國企業的實際需求,設計符合國際標準的合規體系。 

第三部分 出海企業ESG合規挑戰與機遇

  一、 背景:出海企業ESG合規概覽

   1.ESG的起源和發展

    我們說寫社會責任的一個金字塔的理論,對于最底下來講就是我們說經濟責任,你一家企業要陳述要發展一定要有利可圖,如果是持續經營不善,這個企業也沒有存在的一個必要,我們就走破產和清算程序關掉好了,尤其是經營的話會對企業的股東利益造成損失,這是我們說第一性的就是要求要盈利的目的。然后第二個其實是我們的環境指標,環境這個指標在這個地方提出來非常重要,是因為我們確實已經有很多的法律條文,包括我們的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的管理辦法,我們上市公司當中也有相應的與環境信息披露相關的要求,而且我們現在目前是實行的排污許可制,每一個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我們現在已經把環境又擴展到了碳的排放,溫室氣體的排放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的這樣的一些行為,也是屬于我們環境指標的一個范圍。然后還有相應的社會方面的指標,包括我們在我們現在講到社會的話,收效的部分其實是涵蓋了非常多的內容,包括對于企業內部的員工,然后對于企業產品自身的一個產品質量責任,還有相應的對于社會的影響,包括我們怎么樣對待我們的供應商,這個都是在我們社會的層面去落實。

總而言之,ESG的內涵是關注企業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績效,而非傳統財務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體系,以評估企業(投資對象)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貢獻。

二、挑戰:海外市場的“入場券”與“緊箍咒”

1. 赤道原則(EPs)

Equator Principles,縮寫為Eps,2002年由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主要政策:赤道原則的10項原則、國際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和可持續性政策;

績效標準:是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和社會績效標準;

實施工具: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核程序、8項績效標準指導說明、環境健康安全指南等。

2. 負責任投資原則(PRI)

     2006年聯合國成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UN PRI),提出負責任投資六項原則:

1)將ESG議題納入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

2)成為積極的所有者,將ESG議題整合至所有權政策與實踐

3)尋求被投資機構適當披露ESG信息

4)推動投資行業接受并實施PRI原則

5)建立合作機制,提升PRI原則實施的效能

6)報告PRI原則實施的活動與進程。

3. 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2011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實施聯合國“保護、尊重和補救”框架》制訂普遍適用和切合實際的指導原則,有效防止和補救與工商企業相關的侵犯人權行為:

1)國家保護人權不受工商企業的侵犯;

2)工商企業尊重人權;

3)受害者更易獲得有效的司法或非司法補救

對企業的四項要求:

1)企業人權政策聲明應得到工商企業最高管理者的批準。

2)企業人權政策聲明應吸收相關的內部和/或外部專門知識。

3)企業人權政策聲明應予以公布并傳達給內部和外部所有個人、商業伙伴和其他有關方。

4)企業人權政策應體現在能夠將該政策嵌入整個企業所需的業務政策和程序中。

4. ESG信息披露義務

1)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 專項報告參考指標體系》;

2)上海、深圳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工作指引——《 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 )》、《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ESG)報告編制指南》;

3)港交所:ESG報告守則、《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氣候信息披露的實施指引》(2024);

4)財政部:《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 —基本準則(試行)》。

5. 風險管理與評價機制

內部控制監督與審計:

1)流程嵌入ESG要素,監測可持續發展指標;

2)應用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分析工具;

3)內部審計與合規檢查;

4)將可持續發展相關內容納入審計范圍;

5)公司是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國際標準和內部政策;

盡職調查:

1)確定機構或人員、盡職調查的范圍;

2)建立識別、評估ESG風險的程序;

3)基于ESG的風險應對策略及實施情況;

4)風險規避、風險降低或者風險轉移

5)跟蹤措施效果;

第三方認證與評級:

1)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SA8000社會責任標準認證;

2)ESG評級、報告鑒證等。

總結合規管理的工具,我們首先前面提到了除了風險管控以外,我們做到的就是盡職調查,通過將ESG要素融入盡職調查流程,企業能夠更好地評估投資項目的合規性,降低投資風險。第二通過將ESG要素融入價值評估模型,企業能夠更準確地評估投資項目的長期價值,提升投資回報。第三是ESG合規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將ESG要素融入風險管理流程,企業能夠更全面地識別和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提升企業的長期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6.  ESG合規的本土化解決方案

1)不同市場的ESG合規策略

企業在不同市場中面臨的ESG合規要求存在顯著差異,需制定個性化的解決方案。在發達國家市場,企業需應對更為嚴格的ESG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市場,企業則需關注供應鏈ESG合規和本地化運營。

2)ESG合規與本地化運營

本地化運營是企業在全球市場中實現ESG合規的重要策略。通過本地化運營,企業能夠更好地理解當地市場的ESG要求,制定符合當地法規和文化的合規策略,從而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3)ESG合規與跨文化管理

跨文化管理是企業在全球市場中實現ESG合規的關鍵。企業需在跨文化環境中,協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ESG要求,制定符合全球標準的合規策略,以提升企業的國際聲譽和市場準入。 

第四部分 企業出海涉稅研究——歐盟電池法案及碳關稅熱點解讀

    一、 背景導入:碳關稅的當下發展與新增空間

1. 碳關稅的概念及最新動態

碳關稅是指針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旨在通過經濟手段限制碳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特殊關稅形式。其核心目的在于通過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進行定價,促使進口商和生產商采取更積極的減排措施,以降低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碳關稅的征收并非簡單的加稅行為,而是基于對產品生產過程中碳排放的精準核算,以此為依據確定關稅的征收額度。第二個概念是碳交易,是指對高耗能的產品進口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它是一種邊境調節措施,旨在通過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進行征稅,來平衡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因碳排放成本不同而導致的競爭力差異,被視為一種應對氣候變化的貿易政策工具。第三個概念是碳足跡,指個人、組織、產品或活動在整個生命周期中所釋放的溫室氣體總量,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來表示,用于衡量人類活動對環境產生的氣候變化影響。比如,一個家庭一年中使用電器、開車出行、購買商品等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就是這個家庭的碳足跡。碳關稅的背景可追溯至21世紀初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博弈,其核心是發達國家試圖通過貿易手段將碳減排責任轉嫁給發展中國家,同時保護自身產業競爭力。

目前,全球范圍內,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是碳關稅領域的典型代表。歐盟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倡導者,一直致力于推動綠色低碳發展,CBAM正是其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該機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進入過渡期,要求相關進口商報告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數據,為正式征收碳關稅做準備。從2026年起,將正式進入征收階段,屆時,初期階段覆蓋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氫六大行業,若其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超過歐盟設定的標準,進口商需購買相應的碳關稅證書。

2. 碳關稅出海需求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提出建立長三角區域碳排放管理協作機制(第八條),未來可能以此為跳板,推動與全球碳市場的互聯互通。企業可參與國際碳交易平臺(如歐盟碳市場)的對接,實現配額跨境流通,拓展海外碳資產配置。就此,我們需要強化對技術服務機構的要求,國內成熟機構可以提供碳核算、核算核查、數據管理等技術服務,協助海外市場和企業滿足國際合規要求。包括上海在建立一網統管的經驗上,提供碳排放的智慧監測系統、區塊鏈的溯源系統等,以及后續自愿減排的國際交易。碳交易不僅僅是傳統的貨物交易,而是一種更高層次的具有可流通、國際認可的交易。在后續的資源減排項目,例如林業會談、甲烷回收以及滿足跨國公司的碳中和需求上,都會形成更多的專業高地和更高的法律服務需求。

  二、 法制追蹤:碳關稅立法現狀與市場前瞻

1.國際氣候治理進程中碳關稅立法的發展演變歷程

  碳關稅立法的演變核心是在國際貿易形態發生深刻變化后,它只是一個新支點。從2015年的《巴黎協定》、2019年的《歐洲綠色協議》、2021年的《歐洲氣候法》、2021年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以及2023年5月的《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這些法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深入解決了碳關稅的問題。

  歐洲碳關稅邊界法案于2023年實施,涉及范圍廣泛,包括水泥、電力、化肥和氫等行業。《 CBAM法案》的實施階段分為過渡期(2023.10.01~2025.12.31)和正式實施階段(2026.01.01起生效)。過渡期內歐盟產品進口商無需支付碳關稅費用,僅需在每季度末提交進口產品的數量及其對應的碳排放量等相關信息,也即在此期間,進口商僅承擔申報義務、不承擔財務義務。正式實施后征收碳關稅,并逐步取消免費碳排放配額,直至2034年完全取消免費碳排放配額,同時向CBAM覆蓋的進口商品施加與歐盟碳市場下配額價格等同的碳成本。此外,CBAM適用于歐盟27國、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以外的所有國家;涉及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六大高排放行業。CBAM管控范圍未來將擴展至歐盟碳市場所覆蓋的行業,也就是說,當前未納入的有機化學品、聚合物等也或將受到CBAM管控。

現階段,我國涉及水泥、化肥、氫、鋼鐵和鋁行業的相應產品出口歐盟需申報直接和間接排放數據。按照CBAM過渡期相關規定,水泥、化肥、氫、鋼鐵和鋁產品的隱含碳排放將按生產者的實際排放來計算。CBAM機制依托歐盟碳市場,現階段雖然僅涉及直接碳排放定價問題,但在過渡期內,CBAM要求進口商需報告每季度進口產品隱含的直接及間接排放量,在過渡期之后,間接排放可能會被納入產品碳排放的計算中,其核算邊界及計算方法等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2. 國內碳關稅法律政策體系現狀

202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指出“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新質生產力本身就是綠色生產力”,并強調要“持續優化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經濟政策工具箱”。從我國稅收工作出發,應該看到“以環保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結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框架構建形成”。面向新時代新征程,“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必然包含推動新一輪綠色稅收體系改革的內容。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持續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力爭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雙碳”目標)。其中,全國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關鍵制度安排,是推動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對碳定價發揮基礎性作用。

1)我國開征碳稅的必要性:這涉及國際貿易需求、維護中國稅收權益需求以及實現雙碳目標的需求。如果實現碳稅,那么可以讓中國的碳循環碳交易符合國際規則。

2)我國開征碳稅的可行性:中國從2023年開始已經經歷電力行業的碳排放,并且設立了許多機制。由于之前試點的是電力行業,因此整個社會對其共識不夠。隨著碳交易行業的擴大,二氧化碳可通過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直接測量,技術上具備可操作性。

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任務要求。其中包括具體行動,摸清國家碳家底,推進國內外碳足跡協同。有效的產品碳足跡管理是推進我國綠色消費、經濟綠色低碳轉型、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1)一是促進綠色采購和綠色消費:對公眾消費而言,有效的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可以提高產品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市場公平性;政府采購中低碳產品的采購比率將逐步提升。

2)二是納入企業ESG管理,推進企業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供應鏈管理:根據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的《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等,碳排放信息披露已成為ESG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產品碳足跡是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

3)三是融入銀行、證券、保險等綠色投融資業務,推進綠色金融發展:與產品碳足跡掛鉤的綠色貸款、綠色債券和綠色保險將成為未來典型的綠色創新金融產品。

4)四是提升我國外貿產品競爭力:通過有效的產品碳足跡管理,可加強與國際貿易相關方溝通對接,將企業由于合規風險和數據管理帶來的成本降至最低。

2024年1月25日,國務院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中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首部專項法規,明確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主要環節和各主體的法律責任,強化了依法監督管理和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的相關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了登記、交易、結算三項規則,與《條例》共同形成了涵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的多層級制度體系。

另外,《新辦法》明確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納管單位的條件、確定年度納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明確碳排放配額的取得、變更、清繳、注銷等,通過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明確碳排放配額采取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并對納管單位合并、分立后的配額承接作出規定;明確納管單位的配額清繳義務,以及關停和遷出時的處理。結合近年來本市推進碳普惠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的相關經驗舉措,《新辦法》明確了以下措施:基于碳普惠方法學開發相應的減排項目、減排場景,將單位或者個人的減碳行為進行量化并賦予價值,運用商業激勵、市場交易等方式,引導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明確碳普惠減排量的管理要求;明確碳普惠減排量消納方式,包括碳排放配額清繳、自愿抵銷、碳積分兌換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的通知》對氣候變化應對類案件進行了定義以及標準劃分。氣候變化訴訟作為一種新的案件類型,將在推動氣候治理特別是減少和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發揮作用,也將填補民事和行政監管的空白地帶。

3.我國碳關稅法律體系與國際銜接的挑戰及律師服務需求分析

1)碳關稅爭議的復雜屬性催生多層次法律服務需求

其一,幫助企業構建跨境碳合規體系,包括產品碳足跡報告的法律要件審核、境外核查機構選任的風險評估、碳關稅申報材料的證據鏈固化等;其二,參與國際碳規則制定對話,通過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等平臺,就碳關稅的“隱性保護主義”傾向提出法律抗辯,維護我國出口企業在國際碳稅貿易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地位;其三,創新碳金融衍生品法律服務,針對碳關稅履約保證保險、碳排放權跨境質押等新興業務,提供合規審查與交易結構設計服務。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將氣候變化訴訟納入環境資源案件范疇,這為律師通過國內司法程序制約碳關稅不當適用開辟了新路徑。

2)碳關稅法律服務的專業化發展面臨巨大機遇與挑戰

隨著歐盟CBAM正式實施日期的臨近,企業合規需求呈現爆發式增長,律師服務必須實現從傳統貿易法向氣候、能源、貿易、稅收等交叉領域的跨越。

碳數據合規審查將會在未來成為出口企業標配服務,律師需協助企業建立符合歐盟CBAM標準的碳排放監測計劃,規范數據采集、傳輸、存儲全流程的法律風險點。

在我國碳關稅法律體系與國際標準銜接有所不足的情況下,碳關稅申報爭議解決需求或將激增,包括針對歐盟進口商不合理碳價主張的異議程序、碳足跡核算方法學的司法挑戰、反補貼調查中的碳成本抗辯等等。

  三、 行業聚焦:《電池法案》的解讀

1.  中國動力電池行業發展現狀

在國內市場增速下降的情況下,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加大對海外市場的開拓力度并取得明顯進展。一方面,頭部企業海外收入占比明顯擴大,以營業收入主要來自動力電池銷售的兩家上市公司為例,2020-2023年,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德時代”)、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軒高科”)海外收入占比分別由 15.71%和 2.36%提高至 32.67%和 20.34%;2024 年上半年,寧德時代海外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但國軒高科海外收入占比繼續提高(已達 32.91%)。“十二五”以來,中國動力電池產業隨著新能源汽車產銷量的增長而迅速發展壯大。根據中國汽車動力電池產業創新聯盟(以下簡稱“動力電池創新聯盟”)數據,2011-2023 年,中國動力電池裝車量由 0.35GWh 增加至 387.7GWh,年均復合增長79.35%。2020 年下半年以來,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逐步退出的情況下,國內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由政策驅動轉換為產品和市場驅動,其中,動力電池產業鏈的完善、規模效應的形成、頭部企業的技術進步,使得電池產品的性能持續提升、成本整體呈下降趨勢,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深度解讀

2023年8月17日,《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EU)2023/1542(Regulation on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以下簡稱“法規”或“新電池法規”)正式生效,并于2024年2月18日起開始實施。這是一項針對電池全生命周期進行規范的法規,涵蓋了電池的生產、使用、再利用和回收等各個階段,旨在推動歐盟的循環經濟,實現歐盟碳中和目標。碳關稅是行業的抓手,《新電池法規》是真正的貿易抓手,與每個出口企業,包括新能源戰略的轉型密切相關。既然與商業密切相關,商業價值就需要更多的律師服務。從適用主體看,《新電池法規》適用于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池制造商、生產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統稱為“經濟運營商”。從適用產品范圍看,該法規適用于歐盟使用的所有類別(除軍事、航天、核能等特種用途外)的電池,無論是在歐盟境內生產還是進口,無論電池單獨使用或被納入電器、輕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車輛,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產品中。

3.  歐盟《新電池法規》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1)出口難度加大

再生材料比例不足:新電池法規對動力電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提出了明確要求,然而我國當前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尚不完善,梯次利用技術成熟度不足,據工信部數據顯示,2022年動力電池規范化回收率僅為45%。這導致再生材料供給難以匹配法規要求的增長曲線,特別是在鋰資源對外依存度高達65%的背景下,若無法快速突破閉環回收技術瓶頸,部分企業或將因無法滿足再生材料比例要求而喪失歐盟市場準入資格。

供應鏈審查趨嚴:法規對供應鏈盡職調查的要求增加了可持續發展的標準,無形中提高了歐盟電池市場的準入門檻。在進口其他國家或地區生產的電池產品時,歐盟市場的經營主體可能會更傾向于評估電池經營者的供應鏈安全合規性,而非僅僅考慮產品價格優勢,這將影響中國生產的電池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合同條款風險:中國企業在與歐洲買方簽署銷售合同時,需要特別關注合同中有關遵守當地法律規定的陳述與保證條款。鑒于新電池法規的生效,企業可能需要重新審查并及時修改已簽署或即將簽署的合同條款,以避免因不符合新法規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2)投資成本上升

研發與生產成本上升:短期內,銷往歐盟的產品必須符合碳足跡、電池護照、電池回收等方面更加嚴格的要求,特別是針對碳排放的相關規定或將強制出口企業進行零碳轉型,推動生產技術向高效低能耗和環保低碳方向革新,企業需要投入更多研發資源來開發環保技術或尋找更可持續的原材料供應鏈。此外,為了滿足法規規定的電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中國企業可能需要增加對研發和生產的成本投入,包括改進電池設計、提高能量密度、延長電池壽命等,以確保產品符合法規要求。

合規成本上升:數字電池護照旨在確保供應鏈的透明度,出口企業將面臨護照數據庫建設、管理系統維護及國際統一標準構建等一系列挑戰。其中,電池護照還將涉及敏感的供應鏈和環境數據,這對數據的隱私和安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需要采取適當的加密和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數據泄露,不可避免會帶來成本的上升,中小企業面臨的競爭門檻也將進一步提升。

3)法規銜接困難

作為全球新能源汽車大國,中國在歐盟新電池法規出臺前,便已制定了相關政策法規。2018年2月,工信部聯合制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動力電池在維修更換、回收、報廢等階段的要求,包括所有人責任、收集、貯存、運輸及階梯利用等方面,但其與歐盟新電池法規的管理措施有所不同。

責任主體差異:根據《管理辦法》,中國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為汽車生產企業,而歐盟新電池法規則提供了更為靈活的回收責任機制,允許電池生產企業、進口商或整車廠商作為回收主體。兩者在責任要求上也有所不同,管理辦法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并將其移交給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相比之下,歐盟新電池法規則要求責任主體指定生產者責任組織,由其審核電池回收及處理企業的資格準入。

碳足跡管理滯后:歐盟新電池法規還規定了碳足跡申報、碳足跡性能等級和最高碳足跡閾值等要求,要求電池生產商提供詳細的碳足跡數據以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中國關于電池產業鏈的碳足跡研究在近兩年才開始,數據基礎相對薄弱,導致對產業鏈中碳排放問題的了解和認知相對遲緩,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方面顯得較為滯后。

認證標準沖突:綜上,可以看出,中國針對動力電池的回收和管理相對寬泛,并以整車生產企業而不是電池生產企業為主要的責任主體,而歐盟新電池法規則展現了更為直接和全面的管理措施。這種執行標準上的差異使得現有的中國電池管理辦法可能難以完全對應歐盟新法規的嚴格要求,可能由此引發認證過程中的相互認可難題。隨著新法規的正式實施,預計歐洲市場將出現眾多新的認證機構,而這些機構所采用的認證方法和標準與中國現行做法存在較大差異,這可能會為中國電池產品進入歐盟市場帶來額外的挑戰和障礙。

四、  法律服務:合規新場景及律師實務建議

1.在碳關稅雙重征稅抗辯方案(避免中國碳市場與歐盟體系重復計征)的爭議解決方面

制定抗辯策略:基于法律研究,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抗辯策略。如果企業所在行業在中國碳市場已進行了有效減排并承擔了相應成本,律師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論證歐盟重復計征碳關稅的不合理性,如從 WTO 規則中的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等角度出發,尋找法律突破口。

應對歐盟的調查與指控:若企業受到歐盟關于碳關稅方面的調查或指控,律師應及時協助企業準備相關材料,進行答辯和應對。指導企業按照歐盟的要求提供準確的碳排放數據、證明文件等,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對歐盟的調查程序、認定標準等進行審查,指出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提起訴訟或參與仲裁:在必要時,律師可以代表企業在國際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訴訟,挑戰歐盟碳關稅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訴訟過程中,律師要熟練運用國際法律規則和相關案例,論證中國碳市場與歐盟體系重復計征碳關稅對企業造成的不公平待遇,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協助企業完善碳管理合規體系:律師可以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碳管理的合規制度,確保企業在國內碳市場的運營以及對歐貿易中,都能符合相關法律要求。例如,指導企業規范碳排放數據的監測、報告和核查流程,使其能夠準確提供符合歐盟要求的碳排放信息,同時避免因國內碳市場的合規問題引發歐盟的關注和質疑。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

執筆: 孔  琴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朱宇暉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
       陳  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思奇  上海潤一律師事務所
       朱小琦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朱文杰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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