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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調查取證難度大 案發主要依靠供體舉報

來源:法制網     日期:2011-10-11         閱讀:5,858次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調查取證難度大 案發主要依靠供體舉報

2010年7月,寧夏小伙林勇(化名)應聘到江蘇南京某醫療器械公司,兩個多月后他才得知,公司竟是做腎臟買賣的。經理孫進說,賣個腎6萬元。去年10月底,在孫進的忽悠下,林勇在徐州一家衛生院切除了左腎,可最終他只拿到3萬元錢,而孫進卻銷聲匿跡了,林勇只得報警。

據了解,孫進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捕,而徐州那家衛生院的相關負責人也被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全國每年約有150萬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進行器官移植,但僅有1萬人左右能夠得到移植治療。一些“黑中介”應勢而生,架起了“患者”與“活供體”之間的橋梁,也催生出一個暗潮涌動的活體器官買賣“黑市”。

鑒于這種行為嚴重威脅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性嚴重,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明確規定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5個月過去了,《法制日報》記者搜索發現,目前尚未出現適用該罪名判決的案例。

5月1日后案件適用新法

19歲的小楊為了賺錢將自己60%的肝臟通過“中介”賣出,由于“中介”未能按承諾付錢,小楊報了警,這個專門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團伙被搗毀。

2010年9月16日上午,該案的被告人劉強勝、楊世海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這也是全國法院審理的首例買賣人體器官案件。

此案的主審法官、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張鵬坦言,對于究竟以什么罪名定罪當時內部有爭議。他說,販賣人體器官屬于新型案件,沒有相關判決和處理情況,刑法中也沒有相應的罪名,因此在證據認定、案件定性等方面都非常慎重,經過反復研究最終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此后,銀川、陜西等地也查獲地下中介非法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案件。但是由于沒有相應的刑事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不盡一致,導致同案不同判。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專有罪名,毫無疑問,這有利于打擊這類犯罪和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負責起訴過劉韞璐、董兵崗組織買賣人體器官案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文秀對刑法修正案(八)給予肯定。

那么,為什么迄今尚未出現適用該罪名判決的案例?

張文秀表示,新法只適用于今年5月1日之后的案件,從偵查到判決還需要一段時間。“最主要的是,盡管人體器官地下黑市活躍,但對人體器官買賣和中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判例十分少見。”

“對于此類案件,偵查機關發現以及調查取證難度較大。”張鵬透露,此類案件絕大多數是供體向警方舉報才案發的。在供體與患者、人體器官買賣中介組織不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下,由于供體冒充的是患者親屬身份,因而從醫院留存的病歷資料中難以查證到供體的真實身份,無法查找供體取證。一些患者或患者親屬出于種種考慮,不愿意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買賣雙方都自愿也不行

網上曾流傳一個恐怖故事:一小伙參加狂歡派對,次日早上醒來發現躺在賓館浴缸里,一旁留話給他:腎已摘除。小伙驚恐之余報警,自己的腎確實已被不法分子偷偷摘掉了。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網友認為,這樣的規定對于盜賣、倒賣他人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懲罰太輕。

“這種觀點是對新法的一種誤解。”張鵬表示,對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應當作如下理解:

適用本罪名,被害人對于自己人體器官被組織出賣是明知的、同意的;

犯罪分子未經被害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者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摘取器官的,一般應當依照刑法第234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按照刑法第232條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幾個罪名,應當選擇其中最重的罪名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由于此時本人已經死亡,就不能按照上述罪名處罰行為人,依照刑法第302條“盜竊、侮辱尸體罪”定罪處罰。

張鵬說,要充分考慮到“供體”本身的自愿情節。但即便買賣雙方當事人都是自愿的,也不能允許這種交易進行。“器官不是可再生資源,更不是隨便買賣的商品,這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倫理道德。”

建捐獻體系出司法解釋

雖然尚無適用新法的案件,但是采訪中,這兩位有著親身辦理該類案件實踐經驗的司法人士,針對適用新罪名存在的問題、審理中的難點等,分別提出了建議。

張文秀的困惑在于,對新罪名“組織”一詞如何理解,最好能進一步明確。如果將“組織”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并以此作為立案和取證標準,對偶犯就很難依照這項罪名進行立案查處;對“組織”的理解是否意味著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據此條立案,如果發現單起單人的行為是否又會按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來定罪。

張鵬則建議,什么情況下算“情節嚴重”最好能明確,否則在具體量刑時不好掌握。

他們都希望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避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標準不一。

“另外,人體器官交易屢屢得逞,與醫院審查不嚴分不開。”張文秀直言,在劉韞璐、董兵崗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中,醫院倫理委員會僅審查了董兵崗的書面材料,對于董兵崗是否是患者的外甥未作任何當面審查,也沒有對患者提交的證明董兵崗和患者有血親關系的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至于材料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也沒有核實。

張鵬建議,衛生部與公安部應聯合出臺相關規定,完善醫院與公安部門之間在相關人員身份信息查詢方面的聯動協作機制。

張文秀表示,我國人體器官移植“供體”缺口較大,主要原因除了受傳統觀念影響外,更在于缺少完善的捐獻體系,僅有少數民間組織從事器官捐獻工作,且處于“無固定經費”、“無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無規模”的“三無”狀態。“更為緊迫的是,在打擊人體器官買賣黑中介的同時,法律如何支持建立起人體器官移植捐獻體系,這才是保障數以萬計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獲得及時救治的不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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