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下發了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布《關于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中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各相關企業和學校要切實落實本通知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根據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發的兩則通知,作如下個人解讀,僅供參考(具體相關政策以官方規定為準):
一、延長春節假期
國務院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實際上是延長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對于延長的春節假期,企業必須遵守,對企業具有強制性,員工在此期間休假的,企業應向員工發放正常工資。
由于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屬于臨時性措施,該休假并不屬于《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屬于特殊假期。如果在此期間上班的,并不是執行法定節假日上班發300%的工資規定。
該延長的假期類似于“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當于周末加班,企業應首先另行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所不同的是,休息日屬于無薪,但延長的春節假期則屬于有薪休假。
二、不得提前復工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規定,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那么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的正常工作日企業不能正常復工,算什么性質呢?這個和國務院延長的春節假期有區別嗎?
肯定是有區別的!
注意,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如果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正常復工的,員工在此期間上班是沒有補休的,也不算作加班,這是正常出勤;而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企業是需要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而不是從增加員工的春節假期的角度來考量的。
企業既然不能提前復工(2月3日至2月7日),那么企業能否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法定年休假呢?這個在通知中并沒有明確,先來看一看年休假的法律規定吧: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休年休假是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來統籌安排的,單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權。當然在安排過程中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的因素。因此,如果企業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產,而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休假,個人認為并不違反上海市政府的規定。實際上企業如此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既響應政府號召不提前復工,又不會額外增加企業用工成本。
企業能夠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直接宣布春節放假至2月9日,而不占用年休假,讓員工多休幾天有薪假期,那是最好不過。
三、有關復工的幾個問題
1、問:企業能不執行“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嗎?
答:有這個想法很危險,你以為上海市政府發這個通知是開玩笑的嗎?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企業必須要執行該規定。
2、企業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如拒絕復工,能算曠工嗎?
答:不能算曠工。員工身體健康應放在第一位。
3、企業員工自愿放棄休假而提前復工,可以嗎?
答:員工有這個覺悟很好,但是企業還得遵守政府有關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
4、員工不到企業上班而在家工作,這樣可以嗎?
答:要看具體崗位,有的崗位確實可以和適合在家工作。在家期間上班的,企業無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資。這和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員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正常上班的性質是一樣的。
5、問:企業不執行“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有什么后果嗎?
答:看來是不見棺材不掉淚。不過,這是個好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而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涉嫌刑事犯罪。還是不要以身試法為好,這不是鬧著玩的!
后記:本文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1月28日下午,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上海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給出了權威解答:延遲復工期間明確為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該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海的企業職工應視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者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倡導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特別提醒:上海企業應當按照上海人社局的權威解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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