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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善用“法眼”考量社會發展 上海律師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兩會”參政議政忙

    日期:2007-02-02     作者:黨文俊    閱讀:4,155次
在近日召開的“上海兩會”上、來自上海律師界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成為了媒體的高頻采訪對象。1月29日下午2:30,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徐曉青律師在“關于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專題會”上作主題發言;1月29日下午3:00,在“關于世博會籌備專題會”上,市人大代表劉正東律師作主題發言。
專職律師,已經成為了“兩會”中的活躍集體、媒體關注的焦點人群,上海的決策層正傾聽著越來越多來自律師界的真知灼見。這表明,社會各界已越來越重視律師這個重要的政治資源,對律師在推動國家法制建設中寄予深切的厚望。
同樣,上海律師沒有辜負人民賦予他們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神圣職責。據不完全統計,徐曉青、錢麗萍、厲明、劉正東、薄海豹等5位市人大代表,朱樹英、王小耘、段祺華、繆林鳳、楊鋼、臧廣陵、黃綺等7位市政協委員,在本次“兩會”上提出了近20份提案、議案。

劉正東
立規“個人集資建房”

2003年北京于凌罡首次發起個人集資建房倡議,掀起社會討論熱潮,一時北京、上海、深圳、昆明、廣州、成都、西安等地紛紛出現嘗試個人集資建房的實踐動向。
在上海,早在2004年11月即在網上倡議建立個人集資建房論壇的朱劍等人,在“溫州模式”的鼓舞下,于2006年12月6宣布啟動“上海第一個個人集資建房項目”。
對于2006年上海房地產界的這樁熱事,本次人代會的228號代表,上海律師界著名的房地產專業律師劉正東有著自己的想法,此次市人代會,劉正東就此向大會提出建議,題為《關于本市應盡快出臺個人集資建房規范性辦法的意見》。
根據多年的房地產置業經驗,劉正東指出,“溫州模式”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一,發起人溫州市市場營銷協會組織得力;二,地塊小,競爭小;三,本地融資便捷、資金壓力小;四;溫州“大社會、小政府”的社會環境更能接受創新事物。
劉正東特別指出,溫州的集體建房模式“在上海很難被復制”,“以上海為例,首先是土地瓶頸,作為宏觀調控重點的上海很難讓掛靠開發商拿地;其次,上海缺少像溫州市場營銷協會那樣的社會團體組織項目運營、協調相關問題。”
劉正東同時向筆者強調,溫州的個人集資建房模式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和操作障礙,已經引起了劉正東的高度警覺,他認為:“稍有不甚就可能過猶不及、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
有鑒于此,劉正東在議案中從規范行為、引導發展、防范風險的立場出發,提出了三點建議:
1、政府應該盡快就個人集資建房問題表明態度。“如果政府有關部門不盡快表明態度,將可能被社會或市場理解為默許或放縱,如此極有可能導致失控,一旦產生群體糾紛,將肯定不利于社會穩定。”
2、 若政府允許個人集資建房,應盡快出臺規范性辦法。“建議本市有關部門如發改委、房地局等相關單位對個人集資建房問題應進行全面分析,充分了解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并盡快出臺辦法對這些方面進行規范,引導個人集資建房健康、合法、有序進行。特別應當防止個人集資建房變味為‘非法集資’!”
說到這次當選為這一屆市人大代表的工作,劉正東感慨萬千:“作為律師,用自己的行動去切實維護人民的利益是我們的天職;作為代表,我們就更應該把一些影響經濟建設,危害人民切身利益的情況反映上去,并就此提出自己的建議。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履行好一個人民代表的職責。”

錢麗萍
為電子商務立法鼓與呼

上海最近幾年電子商務異常發達,涌現了一大批如易趣這樣優秀的電子商務企業,網上購物也逐漸成為市民購物的一個重要渠道。
但是,現有的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電子交易中身份認證與安全、消費者信心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電子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現有法律體系下表現出讓人難以容忍的軟弱、追究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的懈怠責任還缺乏明顯的法律依據、電子商務領域的不正當競爭還異常激烈……
對于電子商務界的紛紛擾擾,上海的律師界早已關注有加:上海市律師協會曾多次組織上海電子商務領域的專家、律師,召開了多次研討會議,商討立法議案。
在此次人代會上,“510號”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錢麗萍提出了上海律師界熱議的一份議案————“關于提請制定《上海市電子商務條例》的議案”。
錢麗萍告訴筆者,這份律師界精選研究的議案,三易起稿,最終成型,此次人代會前,律師協會專門召開了人大議案研討會,對該議案和另一份《修改〈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議案》作了專項研討,有十多位律師參加了會議。“在前兩次研討會的基礎之上,與會律師進行了討論與修改,會議決定將最終的研究成果作為地方立法議案,也就是今天我要提的兩份議案,可以說我今天提的兩份立法議案,不僅代表我個人,更是許許多多上海律師的立法心聲。”
據了解,這份《上海時電子商務條例(草案)》3000余字,分4章25條,從電子商務的安全、電子商務市場秩序、法律責任3方面,構制了電子商務世界的法律規范。
對于電子商務時間的焦點“電子商務平臺的資質”,錢麗萍告訴筆者,此次草案中為電子商務運營商,制定“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保障電子數據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的技術措施與設備、具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經營場所和資金,具備承擔風險的能力”等門檻。
錢麗萍特別強調,對于年交易額較大的企業,草案特別做了特殊規定,“年交易金額在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異地建設災難備份中心,并投保商業保險。”,“這主要是防范大額交易的商業風險”。
錢麗萍希望《上海市電子商務條例》能盡快出爐,以規范本市的電子商務市場,促進電子商務的“網上和諧”。

黃綺
“保衛”徐匯苗圃

一塊在城市綠化和園林歷史中有著獨特價值的大型綠地,為什么要被拆掉呢?從去年開始,這個疑問一直縈繞在上海市政協委員黃綺的心頭。花費了大量精力,經過詳細的走訪和調查,今年上海“兩會”召開前夕,本屆市政協委員、上海市尚偉律師事務所主任黃綺將了解到的情況寫成一份近5000字的提案————《保護歷史文化風貌,整體開發徐匯苗圃,反對毀綠建造商品房》,送到了政協提案委員會。
經過調查,黃綺了解到,徐匯苗圃原名哥倫比亞種植園,建于1924年,是上海目前僅存最古老園林苗圃之一,完全有資格承載270年上海綠化園林歷史。
不知何故,整體綠化開發被逆變成了整體綜合房產開發。律師的職業敏感,使她想到用法律來捍衛綠地。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32條明確規定:“公共綠地(含公園、街頭綠地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專用綠地(含住宅區綠地、庭園綠地、各單位綠地等)······,必須妥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41條又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筑,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保護。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護范圍內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破壞原有環境風貌。”
黃綺指出,上述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類似徐匯苗圃這樣的歷史文化風貌區域及已經生存幾十年的綠化地帶,是不允許被輕易改變用途的,尤其不允許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毀綠建造商品房。
“既然徐匯苗圃是一個不可替代的歷史風貌區域,我們建議還其園林綠化的本來功能,對該地塊進行整體綠化改造。”黃綺呼吁,“今天,當城市的鋼筋水泥森林已經比比皆是的時候,我們難道還不能放過這小小一塊城市中的綠洲嗎!毀綠容易造綠難,如果我們一時不慎毀掉了一塊具有悠久歷史的園林苗圃,后人將會因我們的淺薄與急功近利而譴責我們。我們要為后人積功德,把我們的生存環境搞得更美好,這是我們這代人的社會責任。”
對于徐匯苗圃的未來,黃綺有著自己描繪的藍圖:可以結合該區域的文化及交通功能,建成大型苗圃知識園區及學生教育基地,可以在園區內設計城市雕塑園,將園區和苗圃對面的上海城市雕塑館、陽光色畫城、精盛花市以及淮海路的上海市圖書館交互作用,形成徐匯及長寧的文化藝術金三角基地,充實西區的人文環境優勢。

律師界部分議案、提案

市人大代表
徐曉青:
● 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錢麗萍:
● 提請制定《上海市電子商務條例》
● 修改《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劉正東:
● 借鑒國外“倒按揭”在本市探索、試行“以房養老”的意見
● 本市應盡快出臺個人集資建房規范性辦法的意見
● 切實維護律師執業中的人身權利

市政協委員
王小耘:
● 在上海市政府系統建立法律顧問團制度的再建議

黃綺:
● 保護歷史文化風貌整體開發徐匯苗圃拆除淮海西路570號區域建材商鋪

朱樹英:
● 應及時制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建議
● 利用地鐵或軌道交通車站上蓋建設增加政府收益的建議
● 盡快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嚴格項目公司的注銷管理

楊剛:
● 規范法律服務公司不正常的現象和情況

繆林鳳:
● 在公安偵查階段改變律師會見難
● 關于改善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 推薦優秀青年律師為全國政協委員

董敏華:
● 如何發揮民主黨派民主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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