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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上海律師研討富士康天價訴記者案——警惕此案成為惡意訴訟先例

    日期:2006-09-02     作者:周凱    閱讀:4,331次
    9月1日,一場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富士康訴《第一財經日報》研討會在上海舉行,多位律師和媒體代表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有意思的是,大多數律師都站在支持媒體和記者的立場上,而媒體代表則開始了自己的反思。

    今年7月3日,因不滿有關富士康員工超時加班的報道,臺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鴻海旗下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產經中心編委翁寶和記者王佑提出總額3000萬元的索賠,并要求法院查封兩人的個人財產。8月30日,鴻海集團又決定將索賠金額降到1元,同時撤銷對兩名記者的財產凍結申請,并追加《第一財經日報》為被告。

    被告是否適格?

    上海市申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家麟認為,富士康將《第一財經日報》產經中心編委翁寶列為被告是不適格的,“雖然誰能做被告,由原告選擇,但關于新聞報道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或者把作者列為被告,或者把新聞出版單位列為被告,或者把兩者都列為被告,而翁寶是新聞單位中的一個編輯人員,不是作者,因此他被列為被告是不適格的?!?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院長王俊民教授則認為,富士康將記者王佑列為被告實際上也是“明知故為”,因為富士康的律師應該很清楚,新聞報道是記者的職務行為,應該起訴報社,而不是記者本人。

    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伙人斯偉江律師也提出了自己的質疑,他表示新聞報道是一種職務作品,原告應該起訴法人,“職務行為,要有重大的過錯才可以列作者為被告?!?

    不過,王俊民教授也指出,要正確看待訴訟的問題,對訴訟要持一種平常心。富士康起訴記者是把自己的行為放到法律層面上來,而媒體也不要有一種居高臨下的感覺。“在法治社會里,不管誰都要受到約束,如果編造事實的話,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相反,你亂訴,也要受到懲罰?!蓖蹩∶裾f。

    程序是否合法?

    “此案以后會成為一個笑話,當事人不懂,法院也不懂。”上海市申華律師事務所沈偉民律師對此案的法律程序提出了強烈的質疑,雖然此前深圳中院表示此案“程序上沒有一點瑕疵和問題”,但沈偉民認為,受理此案的法院有很大責任,法院沒有盡到審查責任,“在新聞侵權案件中,起訴記者是否可以直接立案,法院應該很清楚?!彼€表示,富士康后來將索賠金額從3000萬元降到1元,說明當事人動機存在很大問題,“這是在挑戰中國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把關。”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的張黔林律師卻表示,從法律程序上來講,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可以起訴,但他同時強調,由于目前“告錯了沒有賠償措施”,就造成了法律上的漏洞。

    而另一位律師則表示,實際上,近幾年,企業和個人起訴媒體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并不少見,但之所以該案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企業繞開了報社,直接起訴記者,而且索賠金額是天價,大企業和小記者的對比,讓公眾大多站在了記者一邊。

    在研討會上,關于富士康提出的訴訟保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成為大家討論的焦點。沈偉民注意到,深圳中院是在7月10日接到富士康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的,而當天法院就進行了裁定,決定凍結兩名記者的財產。“這么大的一件名譽侵權案件,當事人受害的程度到了什么情況,是需要審核的,這是審判當中要盡到的責任,而不是你提多少,我就給你作多少的裁定,法院是否盡過應當盡到的審查?”

    李家麟也提到訴訟保全審查的問題,他認為富士康提出訴訟財產保全按照《訴訟法》是沒問題的,但“法律上沒錯,理念上有問題”。他表示,一家大企業向記者索賠3000萬元,法院在審查時應該特別慎重。李家麟還提到訴訟保全以后的損失,他認為法院規定的訴訟財產保全受到的損失是物質損失而非精神損失,“但這種精神上的損失,對小記者是很恐怖的,這會導致類似的惡意訴訟大量增加?!彼硎荆艽税赣绊?,今后一些企業如果受到媒體的負面報道,就有可能采取惡意訴訟的方式,即使最后敗訴賠錢也不在乎,只要對記者造成精神緊張就可以了,“將來類似的案件,要從保護弱者的角度來進行程序上的考慮。”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院長王俊民教授認為,現在富士康把索賠金額降到1元,而且追加報社為被告,是一個正當的訴訟,但此前向記者索賠3000萬元顯然是一個惡意訴訟。一是因為訴訟主體上,把記者列為被告是“明知故為”;二是在訴訟保全上,明知被告不可能有3000萬元資產,還要去查封,“這是惡搞,醉翁之意不在酒”;三是法院在程序上似乎沒有問題,但法院應該有審查的義務,“不是來者必受,有訴必理,你要進行審查,如果審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才可以受理,要有明確的被告,程序也要合法,而現在是過度利用程序來掩蓋某些希望達到的目的?!?

    王俊民還認為,中國的訴訟成本低也導致惡意訴訟的增加,現在一些國外公司之所以在中國敢于訴訟,就是因為訴訟成本很低。他表示,應該提高訴訟成本,防止惡意訴訟的增加。

    傅玄杰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榮楠律師認為,原告應該向法院提供被侵權造成損失的證據,而不能隨意提出索賠的金額。他表示,3000萬元和1元對報社的影響是一樣的,“如果一個律師賠禮道歉的話,這個律師就身敗名裂了,對記者來說,即使賠1元錢,對他也是打擊,他的壓力會非常大?!?

    有意思的是,在研討會進行中,發言者都非常謹慎,或者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和姓名,或者強調是個人觀點,而主持人斯偉江律師也不時向發言人調侃,“不要亂發言,當心富士康把你也列為被告,凍結你的財產?!蓖蹩∶駝t笑言:“我不想成為第二個王佑?!?

    報道是否有問題?

    和律師代表大多站在支持被訴記者立場上不同的是,在研討會上發言的記者代表卻開始了反思。

    《21世紀經濟報道》的記者陳歡認為,王佑的第一篇報道是通過QQ采訪當事人的,并沒有當面接觸過,另外報道中有一些直接引語,如果沒有錄音或其他證明會比較麻煩,因此報道確實存在一些“硬傷”。

    一位發言的律師也表示,王佑報道中的一些措詞很尖銳和隨意,不是很嚴謹,“我作為旁觀者看了這篇報道,對這個企業肯定會有很不好的印象”。

    傅玄杰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榮楠律師是一家電視臺的法律顧問,他認為,關于新聞侵權的標準,關鍵是記者是否對雙方進行了實地采訪,是否對權威部門進行了采訪,是否進行了審稿,如果以上程序都進行了,法院一般會認為媒體是符合要求的。而王佑的第一篇報道的主體內容是通過QQ了解的,記者沒有和報料人面談,也沒有到深圳的勞動監察部門了解情況,還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李家麟則表示,媒體的監督是要有的,問題是如何保護自己,在點名、批評的同時,要保留一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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