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就民訴法草案稱民事檢察擴權源于司法實踐訴求
任何權力都必須接受監督。近年來,人民群眾要求檢察機關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的呼聲日趨高漲。已經提交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做出重大突破,從監督方式、監督范圍、監督手段等不同方面,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民事檢察擴權也成為此次民訴法修改的一個看點。
"檢察監督制度獲得強力推進的基本依據,顯然是司法實踐中不斷增長的監督訴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掛職副廳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檢察建議入法成監督手段
按照現行民訴法的規定,抗訴權是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唯一法定方式。
"問題是,抗訴這種事后監督的單一手段只能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潘度文表示,當前涉及民事審判的申訴、上訪數量明顯增多,需要監督的對象復雜多樣,單靠抗訴一種手段根本不可能監督糾正所有的錯誤裁判和違法行為。
為了解決監督實踐的需要,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創造性地探索了許多監督方式,如檢察建議、檢察和解、發出糾正違法通知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檢察建議,這一監督方式已逐漸被人民法院認可,成為民事檢察工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監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內容。
在這樣的背景下,立法機關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在民訴法修正案草案里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民行科科長劉曉坦言,以往檢察建議被接受或采納的隨意性較大,"這下好了,有了法律依據,檢察建議的作用將充分得以發揮"。
監督范圍擴展至民事執行
現行民訴法第14條對于檢察監督的基本原則表述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草案將其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湯維建指出,這是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了法律監督,意味著立法者傾向于拓寬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
近年來,民事執行工作遭遇了諸多非議,普遍存在"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傷害了執行權威和司法權威。為此,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機制。
劉曉透露,蘭山區檢察院近年收到大量有關執行的申訴,但由于沒有明確法律支持,辦理這類案件時覺得底氣不足。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在山西省等12個省份試行執行監督工作。對執行進行檢察監督也是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種種因素都表明,此次修法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的時機是非常成熟的。"潘度文告訴記者,司法實踐已經證明,加強檢察監督有助于整頓執行秩序,遏制執行亂,緩解執行難。
調解損害公共利益應抗訴
實踐中,強迫調解、誘導調解、虛假調解等并不罕見。而現行民訴法將調解排除在了民事檢察范圍之外。
"事實上,對違法調解進行法律監督是非常有必要的。"潘度文說,調解協議的達成很大程度上是以一方當事人放棄、讓渡部分權益為代價,調解者不需要對案件做出客觀公正的裁判,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責任大大降低。
劉曉也曾為此苦惱不已:"2011年,全國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高達65.29%,不能監督調解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大大縮小。"在他看來,這也是檢察機關抗訴案件比例偏低的一個原因。
2011年3月10日,“兩高”會簽印發了《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對調解書的抗訴問題做出了規定,此次民訴法草案對此也進行了完善吸納,規定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應當進行監督。
賦予民行檢察人員閱卷權
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并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閱卷權是民訴法早有規定的。"潘度文告訴記者,理論上上級檢察院須到下級法院閱卷,但是這種做法無疑浪費了有限的檢察資源,實務中,民行檢察官們更愿意調取卷宗,但能夠調到卷憑借的是與法院的友好協作關系,而非規范要求。
"因此,將調卷權寫入民訴法就顯得有很必要。"潘度文說,草案只保留了閱卷權沒有進一步規定調卷權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劉曉則對草案明確賦予了民行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的權力表現得十分高興。他直言,許多抗訴案件需要查證,沒有調查權,不可避免的會遇到不配合,這就給查清事實造成很大的阻礙,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訴處理。
他還建議,為了維護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應明確界定調查取證的范圍,如涉及到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法院依職權應調取未調取的、法官偽造、毀滅證據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情形下,檢察機關有權進行調查。
處理好檢察監督權與審判權關系
專家點評
湯維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檢察監督原則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制度性杠桿,從其產生之時起,就肩負著制約審判權、解構審判權、保障訴權、完善訴訟結構的歷史使命。在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對于檢察監督的訴訟參與,應主要在兩個層面作出規范和完善。第一個層面是基本原則,將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該項基本原則的表述,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民事訴訟活動有關實施法律監督。這就表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不僅僅針對法院的審判權,而且還指向當事人的訴權及其運作過程,這是由訴訟模式逐漸向當事人主義轉化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另一個層面是檢察監督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的體現。總之,對這兩個層面的修改最為重要的問題是要處理好檢察監督權與審判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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