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下午,市律協海事海商業務研究委員會在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大會議室召開了“承運人在收貨人主張提貨后又放棄提貨的是否有權要求托運人支付目的港費用”座談會。本次會議由海事海商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陳柚牧律師主持,共有12名委員參與了此次討論。
本次座談會的召開,源于上海海事法院對于許多律師在上海海事法院“教育實踐活動”時提出要和海事法院之間建立一種“良性互動”建議的積極回應,此次上海海事法院將一個長期以來困擾著海事審判的問題與各位海事專業律師進行探討交流。
經過與會律師討論,大體達成兩個傾向性的意見:1. 收貨人在換取提貨單后,應視為收貨人與承運人已經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此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由托運人轉移至收貨人,承運人不能再向托運人主張目的港費用。承運人的權利應通過行使貨物留置權或直接向收貨人索賠取得;2.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要收貨人未實際提取貨物并支付費用,承運人就有權向托運人進行主張。因為承運人對收貨人的資質和履行能力無法選擇和控制。值得一提的是,中倫文德上海分所郭敏輝律師的觀點獨樹一幟,她認為:根據時間段區分,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主張部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目的港堆存費。而之后發生的費用,應當只能向收貨人主張。
這是海事律師首次應邀為上海海事法院具體審判實踐問題特別是未判決案件提供意見建議,對于大家所倡導的海事法院和律師間的“良性互相”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次座談會的舉行,也體現了海事律師對于海事法院主動伸出的“互動的手”給予了熱情而專業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