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公車采購、運行、路面行駛中的各種頑疾,既回應了民聲期待,又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宗旨
文/ 南辰
與公車改革密切相關的兩大“政策”走向最近引起公眾極大關注。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出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首次明確要求黨政機關采購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二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將機關事務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對公務用車的配備原則、縣級以上政府推進公務用車改革的責任、公務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的考核以及公務用車相關管理的罰則等都具有高度針對性,體現了政府用法治手段深入推進公車改革的決心。
分析三部門聯合出臺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最大亮點是“雙18”限制;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實際上將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采購標準鎖定在現有B級車低端和A級車以下的市場。在這部分區間自主品牌產品有一定價格方面的競爭力。但是筆者認為,僅僅依靠廉價優勢恐怕還不夠。自主品牌要在質量和服務上雙雙加快提升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雙限令更加注重采購環節的監管,但是公務車維修保養環節的“競標”其實也不容忽視。舉例來說,目前有的合資品牌的變速箱不能維修,只能更換,換一套變速箱總成要8萬元,以至于有個人消費者在一萬公里內更換兩套變速箱總成后,對出保修期后的維修費用和汽車殘值大為擔憂。私家車消費者擔憂的,公車采購部門沒有理由不未雨綢繆。此外,由于現在市場上排量數字后帶“T”的渦輪增壓發動機大行其道,雖然有一定節能減排作用,但是維修保養費用也一般比自然進氣發動機高。如何在采購時兼顧日后的維修保養費用,這就需要完成意見征集后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來“補位”監督。
筆者注意到,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專門強調了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內容包括,需要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編制和數量,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不得高于社會平均水平。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到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應當遵循充分競爭、經濟適用、質優價廉的原則,采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同類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筆者認為,這些將有效對現有公務車采購、使用環節的一些漏洞進行監管,避免一些4S店借助維修保養渠道“吃公車”和廠家定價有水分現象的發生。
更進一步來看,公車改革法治化的方向也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得到明確體現。例如,征求意見稿明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不得攤派、轉嫁相關費用。筆者認為,這為基層政府下一步車改指明了方向。地方政府應當加快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既有效減少“存量”,又嚴格約束“增量”,最終達到公務用車總量壓縮、費用減少和管理規范的目標。
需要注意的是,《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汽車生產企業生產車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車輛故障頻繁且不能及時維修解決,影響公務需求保障的,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暫停申報資格,并取消《目錄》內所有車型。筆者認為,在汽車召回制度已經實施且法規威懾力有望升級、汽車三包法規立法加速的背景下,公務用車出現嚴重群發性故障且解決不力除了要逐出采購目錄,還應當依據召回法規將相關公務用車缺陷信息轉交質檢總局有關部門發起缺陷調查,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
在規范機關經費、資產管理的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機關事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筆者認為,分析本輪公車改革,法治化是一大亮點。依法治理公車采購、運行、路面行駛中的各種頑疾,既回應了民聲期待,又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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