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企業如何在保留股東控制權的前提下,削減債務擺脫經營困境。
如本次冠狀病毒對許多企業造成的影響,企業在經營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危機,一旦陷入危機,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擺脫困境,是企業股東面臨的重大課題。
根據中國破產法,破產案件分為三種: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一般而言,破產清算是一種消極的資產處置方式;和解通常適用小型企業;重整程序較為復雜,一般適用大中型企業。本文介紹重整這一方式。
一、企業重整的可取之處(與破產清算比較)
企業重整與破產清算的關聯主要體現在,企業重整失敗的,將進入破產清算階段。但企業重整相比破產清算優勢明顯,主要體現在:
1、針對的企業狀況不同。雖然企業重整與破產清算均是針對資不抵債、缺乏償債能力的企業,但重整的企業通常尚存在經營價值,尚有挽救的希望,而破產清算的企業通常已經喪失繼續經營的必要,時間拖得越久,債權人的損失越大。
2、企業股東的作用不同。企業重整時,企業股東可以發揮更大的、更積極的作用。而破產清算時,企業股東通常是被動接收管理人的安排。
3.可實施的措施不同。企業重整時,可以采取延期或減免債務、股權轉讓、債轉股等多種方式,而破產清算時,只能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置。
4、債權人獲償的比例不同。在出現投資人的情況下,企業重整情況下債權人的獲償比例通常高于破產清算時的獲償比例。
5、企業的結局不同。企業重整是為了挽救企業,重整成功后,企業通常繼續存在。而破產清算時,企業經清算后注銷。
二、企業重整時的關注點
1、申請企業重整要不要預繳訴訟費用?
答: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規定,企業申請重整無須預先交納訴訟費用。
當然,如果企業或其股東委托律師代為提交申請的,需向代理律師支付律師費。
2、企業重整期間,可否繼續經營?
答:可以。《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企業保持持續經營狀態,可以有效避免企業資產減損。
3、企業重整期間,能否避免擔保權人拍賣擔保財產?
答:可以。《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4、企業重整期間,通過什么方式削減債務?
答:可以通過表決的方式削減債務。具體來說,企業重整期間,債務人應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如此,可以達到削減債務之目的。不過,這一過程比較復雜,也是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
三、債務人企業自行申請重整需要提交的資料
債務人企業自行申請重整的,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重整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名稱、住所等)、申請重整的理由等;
2、債務人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工商注冊登記材料(可以從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印取得);
3、債務人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同意其申請重整的文件;
4、債務人企業的職工名冊、工資清單、社保清單及職工安置預案(這是法院非常關注的要點之一);
5、債務企業人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6、債務人企業至重整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情況、現金、銀行存款等;
7、債務人企業的債權、債務及擔保情況表,并應詳細列明;
8、債務人所涉訴訟、仲裁、執行情況表及相關法律文書;
9、債務人企業具有重整價值的說明材料(這也是法院非常關注的要點之一);
10、債務人企業的重整計劃方案(這也是法院非常關注的要點之一);
11、受理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企業重整是資不抵債、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得以再生的重要手段。相比破產清算及和解,其核心要件是必須存在重整價值。同時,重整期間,可以申請限制擔保人行使擔保權(如申請法院拍賣擔保財產等),保留企業賴以經營生產的廠房、機器設備的生產要素,為企業的再生提供物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