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者通過對“微博”這一新興媒體形式的介紹,結合其區別于以往媒體的特點,分析了微博已經或正在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一些規則產生的影響。同時,就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問題,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微博 訴訟
微博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網絡媒體形式,自出現以來,得到了眾多網民的支持。目前,微博正在改變人們傳統的社會生活,其對人類社會進步的影響也正在顯現。微博在信息傳遞上所具備的優勢已經對傳統的民事訴訟制度發生影響,這些影響是我們進行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必須面對的現實因素。對于這一問題的思考,可以從微博的歷史與特點開始,結合目前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微博”的定義、發展歷史與特點
微博,是國內對“微型博客”的簡稱。根據百度百科對“微博”的定義,“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簡稱,是一個基于用戶關系的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平臺,用戶可以通過WEB、WAP以及各種客戶端組件個人社區,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實現即時分享。①“微博”屬于網絡技術發展到新階段的產物,是與傳統的BBS(論壇)、IM(即時通訊)、SNS(社交平臺)、BLOG(博客)具有一定聯系但在功能上又有顯著區別的新型網絡媒體形式。世界上最知名的微博網站是“推特”(Twitter.com),Twitter由斯通、威廉姆斯和杰克·多爾西(JackDorsey)共同創建,威廉姆斯同時也是blogger.com網站的創始人。“Twitter”,是因為網站的創始人認為網站具有短、頻、快的特征非常像鳥的叫聲,因此選擇了Twitter作為網站名稱。“推特”網站創立后,迅速得到網民的歡迎,目前擁有約1.75億元注冊用戶(截止至
微博在使用中需要先進行注冊,注冊成為微博用戶后,注冊用戶會擁有一個自己的發布頁面,可以撰寫或轉發其他用戶的微博到這個頁面,發布微博的容量以140個字符為限,也有一些微博網站不作限制,如搜狐。同時,注冊用戶可以去選擇關注與自己使用同一微博平臺的用戶,一旦選擇關注,那么該用戶發布或轉發的微博會即時出現在注冊用戶的微博頁面上。以新浪微博為例,每一個微博的注冊用戶都可去關注自己感興趣的人,在這樣情況下,關注者被稱為被關注者的“粉絲”,一旦雙方互相關注,則雙方均成為對方的“粉絲”,越是知名的公眾人士,粉絲數量會越多。互為粉絲時,雙方可以利用微博的私信功能進行交流。在騰訊微博中,“粉絲”一詞被“聽眾”代替。
與其他媒體形式相比,微博具有下列獨一無二的特點:
第一,信息傳遞的迅速與快捷。作為一種信息交互平臺,微博相對于電子郵件、論壇、博客等在信息傳播上具有迅速與快速的特點。大多數微博網站將用戶發送的內容限制在140個字符以內,相當于70個漢字的容量。而電腦、手機等客戶端的應用,使微博的內容發布速度更迅速,更方便。信息發布的地點已不局限在電腦旁,而是通過手機客戶端的應用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完成信息的發布,從而使信息能夠更及時地到達受眾,如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7·23”溫州動車追尾事件等重大事件都是通過微博獲得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第二,信息傳遞主體與受眾的廣泛性。相對于傳統的博客平臺,微博平臺的使用者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與龐大。從聯合國到城市的某個白領職員都成為了微博的使用者,政府、企事業組織、娛樂明星等公眾人物、社會事件的當事人及普通人都成為微博上信息的發布者與接受者。在這種情況下,微博的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聯系社會不同階層、不同主體的紐帶,突破了傳統媒體的局限,改變了人們傳統的社交習慣;
第三,信息傳遞的個性化增強。微博的應用使更多的普通公民能夠利用網絡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同個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能夠通過微博發表自己的聲音,在微博所擁有龐大受眾群體的影響下,微博內容風格的多樣性與個性化都超過傳統的媒體。
二、“微博”對訴訟制度的影響
微博類新媒體的誕生,不僅改變了傳統媒體的信息傳播方式,也改變了人們的社會生活。隨著微博使用者數量的不斷增加,微博影響力的不斷增大,人們傳統的交往模式與社交習慣將產生變革。可以說,微博正逐漸改變著我們的生活,而傳統的民事訴訟制度作為人類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的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必然會因此受到影響。結合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實踐與微博類新媒體發展的現狀,微博對傳統民事訴訟制度的影響可以總結為下列幾點:
(一)對管轄制度的影響
微博在應用中,由于各種原因,會產生侵權行為的糾紛。例如利用微博惡意傳播有損他人名譽、榮譽、肖像、隱私或商譽等行為,均會因信息的傳播給他人造成一定的傷害。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在微博的應用中,一條微博在由第一個人發布后,可能會遭遇更多人的轉發傳播。而轉發微博的人可能會成千上萬,分布在不同的地區甚至國外。很多人在轉發的同時會加上自己的評論。有的微博在最初時并不構成侵權,但在轉發過程中由于評論的加入與渲染,將會構成侵權行為,在這樣情況下,是追究微博最初原創人的責任還是追究轉發人的責任?如果是一條被轉發上萬次的微博,如何去界定侵權行為?這是確定侵權責任人時必須考慮的事情。
此外,在確定侵權責任人之后,很可能會發生侵權責任人分布在不同的地區,而且其發布或轉發微博的地方未必在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在此情況下,現行有關侵權行為管轄的規定可能面臨困境。因此,可以考慮允許原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二)對回避制度的影響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回避制度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以下簡稱:審判等相關人員)等如果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在微博興起后,產生這樣兩個問題:
第一,審判等相關人員與案件的當事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一個微博服務運營商提供的平臺,在平臺上,可能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中的一方互相關注,互為粉絲,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考慮,如果審判等相關人員與案件的當事人一方在微博上存在互相關注的情形,那么,這一情形是否屬于“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目前,除了個人用戶外,微博上有很多企業用戶,隨著微博用戶的不斷增多,這一情形將可能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以后的審判中;
第二,作為審判人員的微博用戶,如果以往在微博中曾發布一些就某些事件或某些法律條文的看法,那么,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可以以此為理由,認為該名審判人員會對案件進行預判,從而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需要我們考慮,審判等相關人員發布的微博內容是否可以作為要求其回避的依據。
(三)對公開審判制度的影響
我國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公開審判的制度。微博作為公開的、即時的信息發布平臺,如何與公開審判制度相結合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另一重要問題。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并且在第九條第(一)款中規定,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目前,隨著新媒體、新技術的發展,一臺智能手機已經具有了錄音、錄像與攝影的功能,同時,很多智能手機也可以利用第三方軟件隨時發送微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旁聽人員在庭審過程中用自己的手機發微博,對庭審情況進行發布,該行為是應該禁止還是鼓勵?如果允許微博的發布,那么不同的微博作者可能以自己的視角對庭審進行描述,很可能同一次庭審會在微博上的表述會出現差異甚至互相沖突。因此,要么選擇將發送微博作為新的禁止事項補充到規則當中,要么選擇不禁止微博發布。當然,最好的辦法是,人民法院自己以官方微博的方式對重要庭審進行發布,以糾正其他第三方對庭審的描述。
目前,一些公檢法機構也已成為微博用戶,如在上海本地的微博平臺“上海灘”上面,上海的一些法院與公安局都是微博用戶,這是一個不錯的開始,雖然目前尚未出現用微博直播庭審的情形,但難說這不會是將來的一個趨勢。
(四)對訴訟參加人地位的影響
在微博平臺上,有實名注冊的微博用戶,也有匿名注冊的微博用戶。有的微博運營服務提供商在自己的微博平臺上,對公眾人物采取了認證的方式,如新浪微博,一旦獲得認證,則在用戶名旁邊會加上“V”,個人用戶為黃色,機構用戶為藍色。在前不久發生的郭美美炫富事件中,用戶名為“郭美美Baby”的微博用戶申請進行了認證,并將認證說明改為: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這一稱謂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這一事件給我們帶來的一個啟示是,如果微博平臺上的用戶因微博上的行為卷入糾紛時,加V與不加V的用戶是否會有所區別?
一般來說,加V的用戶是經過認證的用戶,身份固定,一旦出現糾紛,其身份容易確定。但是,如果有第三人冒充他人申請加V認證,那么如果因為微博運營商的原因導致認證成立,微博運營商是否應該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負責?微博運營商作為商業機構,其認證行為效力如何確定?顯然,微博運營商不是國家的戶籍機構,其認證過程不可能如戶籍認定那樣嚴謹,其效力也不具有法律意義。在此情況下,我認為,微博運營商應起到證明的作用,一旦某認證用戶利用加V的優勢從事侵權行為,一旦被發現認證有誤,那么微博運營商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會被作為共同被告而涉訴。
(五)對送達制度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中,送達仍然是以紙質材料的寄送與簽收作為送達過程的主要承載方式。上海的個別法院目前已經開始了短信送達的嘗試,并且已經有法院進行網上立案與發送文書的做法。微博作為信息發布的快捷平臺,完全可以作為法院法律文書送達的一種方式。當法院注冊成為微博用戶,那么可以將案件當事人作為關注對象,利用私信傳達相應的通知、裁定,而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私信向法院告知送達結果。在公告送達中,目前還是依靠傳統的紙質媒體進行公告,在微博平臺應用日益廣泛的情況下,將微博作為發布相應通知的輔助方法這樣的制度設計是適應未來庭審制度發展要求的必然選擇。
三、“微博”對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作用與啟示
微博是網絡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的媒體形式,它的產生離不開網絡技術行業的從業者們在技術上的創新,更離不開網絡用戶自身的需要。而網民的需要則是整個人類社會進步需要的反映。微博的出現,不僅拉近了人們的距離,更加速了社會信息的傳播,使人們交流、溝通的欲望能夠得到更為及時的滿足。而傳統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必然面臨網絡技術應用帶來的沖擊與機遇,這當中,微博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大。
微博將促進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創新,并且,將進一步加強對訴訟程序的監督。司法機關及審判等相關人員的形象可以在微博平臺上得以重新塑造,在微博的促動下,訴訟制度將會越來越方便,越來越人性化,這必將改變人們謀求正義過程的傳統工作方式,進一步促進公開、公平原則的實踐與發揚。
注釋:
①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
②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399664.htm
(本文獲第九屆華東律師論壇優秀論文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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