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特別是保護律師辯護權方面,《草案》的進步還難孚眾望。這不利于扭轉中國刑事案件中警察權(檢察權)一方獨大、公民權難有效制衡的局面。
律師的會見權受到更多限制。
現行刑訴法第96條規定:僅“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需要由偵查機關批準。而《草案》把限制范圍擴大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
《草案》也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令人遺憾的是,這只是在重復2007年《律師法》規定。事實上,這一法律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很簡單,看守所不買律師的賬。有些看守所不是“監聽”,而是在邊上“旁聽”,甚至反客為主。比如,今年6月廣州兩名律師到廣州海關會見在押嫌疑人,海關緝私局警員就以“內部規定”為由,禁止談案情。
所以,律師希望在新刑訴法中明確:看守所等部門不配合律師行使會見權、閱卷權時,應承擔法律責任。希望立法部門能聽取這些意見,體現在新《刑事訴訟法》中。
律師的取證權又多了一重“規范”。
《草案》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即律師要獲取當事人主要的無罪、罪輕證據時,還得向控方主動匯報。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司法部門,可能會把這條規定與刑法306條,即俗稱的“律師偽證罪”結合,把律師不向警方打招呼就去取證,直接定為犯罪。立法者對這一司法現實應有所體察,避免被“念歪了經”。
此外,《草案》中強化司法職權的規定頗多,一定程度相對弱化了對當事人保護。比如,現行刑訴法中拘傳最長12小時的期限被延長到24小時;《草案》延長了一審、二審的審限;《草案》還擴大了執行拘留之后不通知家屬的范圍……眾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恪守程序正義方面并不盡如人意。公眾期望新刑訴法能嚴格約束司法機關的程序違法,而不是放低標準“遷就現實”。
其實,《草案》的最大變革之處,是改變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起訴書一本主義”。即,檢察院起訴時不向法院移送全部證據,只提供證據目錄、主要證據復印件,有什么證據,在法庭上當著辯護人出示,以避免法官先入為主。當時這被寄予實現中國式訴辯對抗制的厚望。
而本次《草案》是在理念上回歸了“職能主義”傾向??依靠公權機關查清案件,而不是通過提升辯方地位形成有效的制約、博弈。所以《草案》更多地表現為強化警察權、檢察權主動糾問犯罪、查清事實的職能。
其實,刑訴法的立法理念,無論傾向“職能主義”多一點,還是“當事人主義”多一點,宏觀上看中國《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護方面一直在進步。但隨著國人對于法治理念、程序正義的廣泛認同,《刑事訴訟法》也應從打擊罪犯的辛辣味,逐漸轉變為保護當事人權利的甜味。我們期待一部甜味的《刑事訴訟法》。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