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共造成大客車13名乘客和對面方向正常行駛貨車司機1人死亡,20名游客受傷,損失慘重。對王振偉的處理現已進入司法程序,其理所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但從事故發生后各相關環節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看,它的發生有必然性。我們的社會管理在許多方面都處于“明明有章可循又明明有章不循”的狀態。
按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12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屬于“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之列。既然法律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那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就應當對吸食、注射毒品者開車保持“零容忍”的態度,采取嚴格措施防止機動車駕駛員接觸毒品。這方面的工作實際上做得怎么樣?據說,公安部已經準備就“毒駕入刑”進一步調研,這當然值得肯定。但刑法是最后的社會控制手段,禁止“毒駕”必須首先用足用好民事、行政等各項控制手段。正如禁止“酒駕”已經在社會各方面合作中取得成效,禁止“毒駕”至少需要公安部門把住以下“關口”:一,防止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者“混水摸魚”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防止以往未接觸毒品者,在獲得駕駛證之后接觸毒品;三、防止已經戒斷毒癮且已取得駕駛證的人,再次復吸。
客觀地說,公安部已經對“毒駕”作出禁止性的規定。這一規定是否得到落實與有沒有作出規定,屬于不同范疇的法律關系。如果是公安部未作出規定,是公安部不作為;在公安部已經作出明文規定之后,各地落實是否落實,應當對各地進行檢查。除了這次的事故暴露出來的例證外,近兩年全國公安機關通過機動車駕駛證管理,查獲處理了多少起駕駛員吸毒事件,分別是如何處理的?希望能從實踐層面如實檢查,并將信息公布于眾,給人民一個交代。 (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編審、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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