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醉駕入刑”相關法規正式施行,駕駛人將為自己的酒后駕車行為付出“罪與罰”的代價。與此同時,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發現對違法犯罪行為不查處、不立案、降格處理或者違反規定撤銷案件、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干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的責任。
“醉駕入刑”從立法建制的層面提高了酒后駕駛者的違法成本,讓酒后駕駛成為司機們心中的高壓線,其積極意義毋庸贅言。同時,嚴刑峻法固然是肅清酒駕亂象的制度化保障,對執法不嚴者予以問責才真正摸準了整治酒駕的“命門”。
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機動車總量僅占全球的2%,但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平均人數卻占全球的20%,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都因酒后駕車所致。酒駕已然成為公共交通安全的嚴重威脅,尤其是近年發生的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案”和杭州“魏志剛案”等惡性酒駕事故,讓社會各界達成了嚴懲酒駕、對醉駕“零容忍”的高度共識。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醉駕入刑”的相關規定,可以看作是有關部門對民意的積極回應。
但是,如果僅僅指望更為嚴苛的法律法規就能根治酒駕痼疾,恐怕有些不切實際。我們不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醉駕入刑”的有關規定施行之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實際上已有較為嚴苛的懲罰規定,為何酒后駕駛的亂象并沒有根本好轉?
究其原因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不夠,尤其是普遍存在的“說情”現象消解了懲罰措施的法律震懾力,讓既有的懲治制度趨于虛置。此前已有媒體報道,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地級市和縣級市,很多有“后臺”、有“關系”的酒駕者即使被交警查獲,往往也能通過熟人關系或錢財通融解決;很多違章駕駛者原本就是各地有頭有臉的人物,甚至一些交警自己也將酒后駕駛視作法外特權。種種亂象,勢必會損傷相關制度的法律約束力,也會讓公眾對酒后駕駛存在僥幸心理。
成熟法治社會的經驗表明,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全社會的法治質量。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安部此次將問責機制作為“醉駕入刑”的配套措施,恰似給交通執法者及其領導戴了一頂“緊箍”,顯然找準了酒駕亂象久病不治的病灶所在。通過問責,交通執法者利用自己手上的自由裁量權知法犯法的現象或將得到根治,因私廢公甚至以身試法者將面臨巨大的整肅風險,整治酒駕的行動也有望回歸法治軌道。
在我們這個盛行“酒文化”的國家,指望所有的司機都不酒駕和醉駕并不現實。但是,如果嚴苛的法律懲戒能夠讓公眾清楚認識到酒駕的法律風險,如果執法人員的秉公執法能夠發揮應有的長效作用,進而使得越來越多的司機主動拒絕酒駕,我們的公共交通安全一定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湯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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