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四》”),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作出了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二)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
(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對保險合同危險程度增加的各方責任和后果,《保險法》作出了規定: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對未盡通知義務的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實踐中,根據危險程度增加的程度,保險人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依照保險合同條款還可細分為全部拒賠和部分拒賠,即降低保險責任。下面列舉司法實踐中幾種常見的情形:
1.被保險人非營運性車輛從事營運性用途。實踐中,有的私家車車主通過加盟網約車平臺,上下班之余偶爾從事網約車業務,車輛性質從非營運性用途變成營運性用途,發生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這種情形即屬于《保險法解釋四》第四條第一項,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由于營運性車輛使用的頻次、區域范圍都遠遠高于非營運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幾率也顯著升高,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高」。
因此,如果保險單未批改、變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有權拒賠。
2.營運性車輛駕駛人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分為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三類,駕駛人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是否有權拒賠?
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是對駕駛人駕駛資格的要求,駕駛資格由公安交警部門規定,譬如大型客車要求A型準駕執照,大型貨車要求B型準駕執照,營運性車輛駕駛人只要具有相應的準駕執照,就視為具有駕駛資格,駕駛人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要求拒賠一般不予支持。
3.駕駛人超出準駕車型駕駛車輛。如持有B型準駕執照駕駛需具備A型駕駛執照的大型客車,如上所述,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有權拒賠。
4.被保險車輛超出限定區域的,譬如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應在特定的區域內,譬如旅游區、工礦區等區域的,被保險車輛行駛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屬于《保險法解釋四》第四條第二種情形「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變化」,應當視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事故保險人有權拒賠。
5.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指定駕駛人,非指定駕駛人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這種情形屬于危險程度增加,一般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 保險人有權下降10個百分點承擔保險責任。
6.被保險車輛改裝加長加高發生事故的,這種情形適用《保險法解釋四》第四條第四種情形,「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造成的變化」,發生事故保險人有權拒賠。
7.被保險車輛違反裝載規定,超長超限裝載,這種情形也屬于危險程度增加,一般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下降10個百分點承擔保險責任。
8.被保險車輛超出規定期限未辦理年檢的,是否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該情形要看被保險車輛超出年檢期限的時間長短,譬如說在超出期限后馬上辦理補年檢且合格的,證明車輛機械性能合格,法官一般不支持保險人拒賠。如果被保險車輛超出年檢期限較長時間,且車輛使用年限較長,存在車輛整體性能下降趨勢,法官可能判決支持保險人拒賠請求。
此外,在判定是否屬于危險程度增加時,根據《保險法解釋四》第四條的規定,要結合危險程度持續的時間、造成危險程度增加的其他因素、是否可預見等方面來判斷。
綜合來看,《保險法解釋四》賦予法官根據實際情形判斷是否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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