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新舊版對比
( 加粗為變化部分,刪除線為刪除部分)
一、目的和依據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一條:為規范 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高質量利用,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為規范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二、定義和原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匯集和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場環境。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匯集和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
影響及應對建議
將公平、公正、公開及誠信守法等作為土地交易的原則,表示上海在加強對土地交易市場誠信監管。
三、管理部門和承辦機構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動。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
第三條: 市房地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 理土地交易活動。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 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 關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 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 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活 動。 |
影響及應對建議
1、本條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統一主管部門及承辦機構的名稱。
2、后續就土地交易事宜與政府機關溝通時,需注意對接正確的管理部門。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職責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四條: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匯集、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 |
第四條: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為土地交 易代理、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匯集、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 |
影響及應對建議
交易中心職責未調整。
五、事務公開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五條: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將土地交易規則、運作程序、服務內容、工作守則和監督辦法等在 土地交易市場及相關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五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將土地交易規則、運作程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守則和工作人員監督辦法等 在顯要位置張掛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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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務的,可以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相應服務費用。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嚴格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
影響及應對建議
目前土地交易市場操作中并未收取交易服務費用,故刪除收費標準要求和老辦法第15 條。
六、評標專家管理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六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的評標專家庫。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
第六條: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的評 標專家庫。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
影響及應對建議
選取評標專家的方式未調整。
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范圍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七條:下列 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出租; (二) 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三) 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四) 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
第八條:下列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租賃; (二)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 其他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
影響及應對建議
1、根據2020.1.1 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交易范圍。
2、將原有的“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兩項交易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交易”及“合同約定進行交易”范疇執行。
3、請繼續關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的配套具體操作細則。
八、公開土地交易信息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八條: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以下信息: (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出租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 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三) 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四) 合同約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 出租的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六)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發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七)項的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上海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以下信息: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租賃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 租賃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三) 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四)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轉讓信息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結果公示;(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的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 上海房地資源網、 房地產交易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
影響及應對建議
1、明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結果”列為公示范疇。
2、公開網站發生變化。
3、在查詢公開土地交易信息時,關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
局網、上海土地市場網等更新后的網站。
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九條: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出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出租規則,組織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經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后,中標人、競人 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 出租合同,并繳納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請辦理 不動產登記,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第九條: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統稱“公開交易”)方式出讓、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規則,組織公開交易活動。 經 公開交易活動后,中標人、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 租賃合同,并繳納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請辦理 土地登記,取得 土地使用權。 |
影響及應對建議
取消了“公開交易”的表述。
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條 :除工業、 研發總部類用地和商業、金融、旅游、娛樂、服務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出租供地公告發布后,規定的申請用地期限屆滿只有一個用地申請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協議出讓規則,與申請用地者簽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出租意向書,并將該意向書 或協議出讓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公示期滿后,簽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出租合同的,應當在土地市場網公示交易結果。有兩個以上申請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組織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
第十條:工業用地和商業、金融、旅游、娛樂、服務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 租賃供地公告發布后,規定的申請用地期限屆滿只有一個用地申請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協議出讓規則與申請用地者簽訂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租賃意向書,并將該意向書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公示期滿后,簽訂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租賃合同的,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交易結果。有兩個以上申請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 公開交易活動。 |
影響及應對建議
將研發總部類用地從“僅有一個用地申請者則可協議出讓、出租”的用地范圍中刪除,也即對于研發總部類用地,即便只有一個用地申請者,也應采取招拍掛等方式出讓、出租。
十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一條:有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出租交易規則,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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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及應對建議
1、《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途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商品住宅”,需關注后續相關配套細則的規定。
2、請繼續關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用途的具體配套細則規定。
十二、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交易規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二條: 開發區下列成片開發 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當以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一)涉及工業、 研發總部類用地以及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除工業、 研發總部類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經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 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和轉讓監管協議,并依法申請辦理 不動產登記,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第十一條: 經濟開發區下列成片開發的土地使 用權分割轉讓,應當以 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一)涉及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 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除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一宗 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經 公開交易活動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 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 原土地使 用權人簽訂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法 申請辦理 土地登記,取得 土地使用權。 |
影響及應對建議
1、研發總部類用地也應通過招拍掛方式轉讓;
2、除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外,還須簽訂轉讓監管協議。
3、請繼續關注轉讓監管協議的具體簽訂要求及操作細則。
十三、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規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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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報送原出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意向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意向書,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實施拍賣、掛牌交易。土地使用權人與意向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意向書的,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轉讓意向書,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用地申請。公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沒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向轉讓雙方當事人出具公示結果報告單,由當事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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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土地審批權限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通知土地使用權人收回土地使用權;經審核需要收購并與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同意收購的,通知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收購儲備;經審核同意轉讓的,核發準予轉讓通知書。 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準予轉讓通知書的,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交易活動。其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交易活動,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簽訂房地產轉讓協議,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房地產轉讓結果、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數額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 |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 (四)項規定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 通過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以公開方式進行。 經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 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依法申請辦理 不動產登記,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 |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房地產 交易中心約定公開交易的方式。 經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后,由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 認書的要求,與 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 國有土地 使用權轉讓合同,依法申請辦理 土地登記,取 得 土地使用權。 |
影響及應對建議
將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規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則納入“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交易”及“合同約定進行交易”范疇,具體根據新辦法第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以公開方式進行。
十四、投訴檢舉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在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設立 投訴檢舉渠道, 并對外公示投訴檢舉途徑、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內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投訴、檢舉。 土地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十六條: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在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設立 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土地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 相應的法律責任。 |
影響及應對建議
調整優化投訴舉報途徑,意在加強對土地交易市場的監管。
十五、誠信管理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五條: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的要求,根據市場主體分類分級的動態信用狀況,通過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推進土地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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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及應對建議
1、此為新增條款,宜引起開發企業的重視。
2、根據該條款,理論上而言,“失信主體”不僅包括存在失信記錄的房地產企業,也包括其他類型的法人跟自然人,一旦有失信記錄,都有可能被列入限制名單當中。新辦法明確“限制”乃至“禁止”“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則帶有失信記錄的企業或人員等可能較難以投資入股、合作開發等間接方式在上海拿地。
3、該條也可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用,即新規出臺之前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可能都屬于被限制的范圍。
4、該條新規具體將如何操作、執行力度如何,請關注后續更多配套執行細則。
5、建議開發企業加強企業合規經營,加強對獨立公司、區域公司乃至分公司的合規經營監管,同時重視防范公司股東、董監高的合規風險。
6、開發企業應在拿地過乃至后續的建設開發、銷售過程中均應合規操作,嚴格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
十六、法律責任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六條: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以及 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 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相關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程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則、保密協議等規定行為的,市或者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應當依據相關服務約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單位,是指為土地交易市場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的個人、機構或組織,包括銀行、公證處、評標專家、主持人、咨詢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等。 |
第十七條: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以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 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 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
影響及應對建議
1、依據《監察法》等法規,調整完善對公職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以及責任追究等。
2、新增對土地交易中介服務單位的定義和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開發企業在選擇中介服務單位時,建議進行適當的背景調查,剔除有違規記錄的中介服務機構,以免影響相關項目的正常運營、乃至損害項目及企業的良好形象。
十七、制定業務規則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 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業務規則。 |
第十八條: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 定,制訂 土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業務規則。 |
影響及應對建議
建議關注“上海土地市場”(網址:http://www.shtdsc.com/2016/kfzq/)等網站了解更多的交易業務規則。
十八、施行日期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20.5.1 施行)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8.3.1 施行,2020.4.30 廢止)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4 月 30 日。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影響及應對建議
新辦法有效期為十年。
聲明:以上對2020 年《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解讀僅供讀者學習、分享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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