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投訴中大期貨欺詐 居間人監管處盲區
七旬老人趙申秋投訴浙江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希望中大期貨能補償其損失一事鬧得沸沸揚揚。期貨業內很多人士都在關注此事件,紛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達自己的觀點,認為期貨公司不應對客戶夸大宣傳,做盈利保證。
而據了解,本月上旬,由北京證監局進行的調解中,雙方仍然未能達成一致協議。
分析人士指出,對于期貨居間人的監管目前還處于一個“真空”狀態,居間人群體則常年游離于期貨行業法規的“盲區”。
業內人士:期貨公司
不應對客戶做盈利保證
對于此次事件,不少期貨界人士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一位期貨界資深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說,從整個事件來看,拋開法律問題不說,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在投資者教育和業務開展等方面出現了幾點問題,值得期貨界同仁思考并引以為戒。
首先是在投資者教育方面的問題。趙申秋在遞交給北京證監局的投訴信中表示:“2007年9月……中大期貨北京分公司宣傳人員同我講做期貨穩賺不賠,又拉著我到當時位于工人體育館東門(現已搬家)的中大期貨北京分公司聽課,聽課的人有幾十人,大多數是同我年齡相仿的老人。”
“中大期貨的業務經理張某在講課時宣稱,做期貨只有賺錢沒有賠錢,就算會賠最多也就賠百分之二十,而且公司會派專人代我們交易,不需要我們這樣的老人懂期貨就能給我們賺到錢,希望我們投資期貨。”
該期貨界資深人士表示,如果當時真的是如此場景,確實不太合適。期貨交易的投資者教育不是“盈利教育”,期貨公司不應該對客戶做盈利保證,更不適宜在公司營業部的幾十人的課上做“穩賺不賠”或“就算會賠最多也就賠百分之二十”這樣的宣傳。
其次是開戶時該注意的問題。趙申秋在投訴信中寫道,“2007年9月,我拿出我的大部分積蓄13萬元在中大期貨開戶。”
該人士認為,既然趙申秋在中大期貨內開的戶,期貨公司就應該一而再、再而三的向投資者講明,其安排的操盤手是期貨居間人,而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如果不明確強調,又是在公司內部簽約的,那么很容易讓客戶產生誤解。
從投訴信中看到的是,“2007年10月,中大期貨介紹其工作人員劉某,由其幫我(趙申秋)代理交易。我根本不懂期貨交易,覺得劉某是中大期貨的專業人員,便放心讓她操作。”
該人士認為,從中可以看出,期貨公司當時并沒有明白地告訴趙老劉某是居間人,或者并沒有強調清楚這件事。雖然當時趙已經66歲,或許也不會操作計算機,但基本的判斷能力應該是有的,很顯然從這段敘述中可以看出,趙申秋相信的是期貨公司,而根本不知道中間還有居間人。
而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總經理甘衛萍表示,在趙申秋開戶時,期貨公司應該強調的事情均已強調,并都待其確認后簽了字。
對于趙申秋的虧損,甘衛萍還表示,趙申秋知道自己賬戶情況的。最初其賬戶算上浮盈有近15萬元。賬戶出現虧損后,中大期貨工作人員向其提示過風險,但他們在長達3個月時間內并沒采取止損措施。
一位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總經理告訴記者,期貨公司應為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把好第一道關,并向其充分揭示期貨市場投資的風險性。
第三個問題出現在選擇客戶方面。這位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總經理認為,期貨市場是小眾市場,選擇客戶須審慎。由于普通公眾對期貨市場并不了解,從而也天然的沒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力,因此投資者教育應做的充分、明確,而選擇客戶則需要瞪大了眼睛,有選擇的開展。
記者了解到,有些期貨公司對于客戶的選擇非常嚴格,有一家期貨公司就直接認定年齡太小或年齡太大的投資者不適合期貨交易,直接認定其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
該公司的負責人表示,進入2011年,期貨市場交易量有所萎縮,市場活躍度有所下降,而與之相反,大宗商品的中遠期交易卻如火如荼。一直以來,期貨公司的日子都不太好過,又因為其盈利模式的單一,開發客戶不容易,市場交易量的萎縮,期貨公司都在虧損,這使得期貨公司一直都是想方設法尋找新客戶。盡管如此,商品期貨也需要遵守投資者適當性原則,讓適合的人來做適合的交易,審慎選擇客戶。
趙申秋:
虧損后才知劉某是居間人
據報道,2007年9月,66歲的趙申秋在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開設期貨賬戶,入金13萬元。但到了2008年7月,賬戶虧損到只剩下2萬元。
在趙申秋在遞交給北京證監局的投訴信中寫道,“2007年9月,我拿出我的大部分積蓄13萬元在中大期貨開戶。2007年10月,中大期貨介紹其工作人員劉某,由其幫我代理交易。我根本不懂期貨交易,覺得劉某是中大期貨的專業人員,便放心讓她操作。”
但2008年正值金融危機爆發,劉某的操作情況并不理想,不到一年時間,賬戶出現嚴重虧損。趙申秋說,后來中大期貨方面又安排了肖某替其操作,但情況仍然不理想。到2008年7月,賬戶余額僅剩2萬元。
趙申秋表示,希望中大期貨補償他的虧損,同時希望北京證監局嚴懲中大期貨在整個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期貨界資深人士認為,先后為趙申秋操盤的劉某和肖某不是期貨公司員工,期貨公司員工是不允許代客理財的。
從趙申秋所遞交的投訴信來看,在2007年其在中大期貨開戶之時,趙申秋并不清楚劉某是居間人,當時是2007年10月,“中大期貨介紹其工作人員劉某,由其幫我代理交易”,可以認為當時趙申秋只是“覺得劉某是中大期貨的專業人員,便放心讓她操作”。
該人士分析說,如果按照投訴信所說的來推測,表明當時可能有兩種情況,投訴信中顯示,趙申秋本人對期貨交易并不了解,更不知道居間人是什么,那么第一種情況可能是,現場的期貨公司員工當時只是模糊其辭,一帶而過,并未向趙申秋強調清楚劉某不是公司員工,而是居間人,更沒有為趙申秋解釋,什么是期貨居間人。
第二種情況可能是,期貨公司當時沒有對趙申秋說明劉某是居間人。
不到一年時間,虧損了不少錢之后,趙申秋感覺情況與當時宣講人員說的不一樣,根據投訴信內容,他找到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交涉,希望他們補償其損失,這個時候,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才對趙申秋表示,劉某是期貨居間人,并非中大期貨的員工,其交易屬于個人行為,中大期貨對此不負法律責任。
雖然一方表示在賬戶虧損后,才被明確告知替自己操盤的人是居間人而不是自己本以為的期貨公司員工,而另一方卻表示,開戶時已經告知操盤者不是期貨公司員工。
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總經理甘衛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趙申秋是60歲以上人士,在開戶時,我們有明確提示劉某非我們公司員工。我們將投資顧問服務書內容都給他講解清楚了,還有一份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別聲明,都待其確認后并簽了字。”
甘衛萍還對媒體表示,“趙申秋和劉某屬于私下簽訂的代理操作協議,其后果與中大期貨無關。”
一位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人士表示,如果是居間人與投資者簽署的協議,那么就屬于雙方個人行為,因為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所以其中沒有期貨公司的法律責任。而2007年10月9日,由趙申秋簽名的《投資顧問服務確認書》中也充分說明了這點。
該文件內容顯示:茲有趙申秋委托浙江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本人在期貨交易期間,指定劉某為服務投資顧問。本人明確了解,投資顧問系居間人,非期貨經紀公司工作人員;其責任為收集整理期貨交易信息,及時揭示風險,但其投資建議僅供參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違規操作引發糾紛
期貨居間人監管存“盲區”
居間人劉某可以說是“趙申秋投訴浙江中大期貨北京營業部”一事中的關鍵人物,但媒體至今都沒有聯系到這位居間人。不過分析人士指出,對于期貨居間人的監管目前還處于一個“真空”狀態,居間人群體則常年游離于期貨行業法規的“盲區”。
據了解,有些居間人為了追求收益而進行的代客理財、頻繁短線操作等行為,損害到了客戶權益,也容易引發客戶與公司的糾紛,這使得目前追求規范經營的期貨公司對于居間人也不敢過多使用。
在我國,期貨居間人是與期貨交易伴生并發展至今的,一直以來,我國公眾對期貨品種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遠不如股票、債券和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在網點數量和覆蓋面上也遠不及證券公司、銀行等機構。
囿于自身相對較弱的市場開發力量,很多期貨公司力圖尋找覆蓋面廣且成本低的業務拓展方式,居間人無疑是很好的選擇。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期貨市場中居間人的數量總數遠遠超過期貨公司員工的數量。而期貨市場中大部分客戶是由居間人開發的。據調查,國內期貨市場中的客戶60%左右是由居間人介紹進入的,而這些客戶交易量占期貨市場成交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期貨市場競爭激烈,期貨公司為了爭取客戶,給居間人的返傭比例很高。
目前,國內大多數期貨公司在業務拓展方面還在很大程度上借助居間人,只有極少數公司采取完全依靠公司員工進行市場開發的方式。但居間人在為期貨公司發展客戶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是隱瞞身份,誤導客戶。據了解,在開發客戶時,一些居間人私自印制名片,謊稱其為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甚至以期貨經營機構的名義在當地設立非法網點,聚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混淆了客戶對其真實身份的認知。尤其是一些居間人在期貨經營機構擁有辦公場所,更容易造成客戶對其身份的誤解。一旦客戶虧損嚴重,或居間人對其的獲利承諾未實現,客戶極易向期貨經營機構而非居間人提出訴訟。
其次,惡意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居間人的主要報酬來源于按客戶手續費額度返還的傭金。在居間人被客戶指定為代理下單人的情形下,部分居間人為了自身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頻繁交易、惡意炒單,致使客戶利益受到侵害。
最后,引發傭金惡性競爭,損害期貨行業整體利益。
雖說如此,但對于居間人來說,監管依然是個“空白”。于是,各地紛紛出臺措施規范居間人。
據了解,趙申秋開戶做期貨交易已是2007年的事了,從那時到現在的幾年間,居間人也發生了不少變化。
據了解,居間人對于期貨公司的貢獻作用已出現削弱,隨著期貨公司自身從業人員的增加,服務水平的提高,期貨公司在客戶開發上自身人員的比例在增加。
一家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業務經理告訴記者,跟前幾年不同,公司比較注重產業客戶的發展且成效顯著,因此公司目前只保留一些老的居間人,而不再發展新的居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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