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十三五”規劃的港澳專章中特別提到了“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這對香港在“一帶一路”戰略下的定位有著重要意義。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兩個最為重要的硬件分別是亞投行和亞太區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中心,這兩者分別應對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必然會碰到的資金問題和法律問題。
中央將香港定位為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對于我國發展“一帶一路”戰略是極為重要的,簡而言之,體現在以下八個字——“一國兩制、國際多元”。
“一國兩制、國際多元”是香港優勢
香港是我國的一部分,在香港建立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意義不僅體現在經濟利益上,還對我國長遠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英國在十八、十九世紀發展經濟的時候,曾大力輸出其語言和法律制度,這基本奠定了英國體系在世界上的影響力,可見對于一個正在積極發展中的國家來說,法律制度(包括爭議解決制度)的建設和經濟發展同樣重要。因此,在制定宏觀戰略時,必須要考慮如何落實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爭議解決中心此一問題。這也解釋了為什么這個定位需要被提升至國家規劃的高度。
我國建立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香港是一個最為合適的地方。香港長期適用英美體系法律以及國際法,擁有一百多年的普通法傳統,這就是香港“兩制”的優勢。拋開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間的比較,在“一國”之內存在兩種不同的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極大的優勢,我們應該在“一帶一路”的建設中盡可能發揮這一“兩制”優勢。
那么,為什么選擇香港?因為香港是一個國際多元的法律服務中心。香港有一千多名外國法律師(foreign lawyers),也有非常多的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這些事務所在全球很多地方都有分所,近年內地很多著名律師事務所亦紛紛在香港開設分所。作為一個成熟、開放的法律市場,香港具有吸引各國優秀法律人才的資本,這有助于促進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爭議解決中心。
司法體系完備給國際投資者信心
香港擁有完備的司法體系,這一點一直備受認可。在世界經濟論壇于2015年9月發表的最新《2015—2016全球競爭力報告》中,香港的司法獨立情況在全球約140個司法管轄區中排名第4,是兩岸四地中排名最高的,而且比排名第28的美國高出不少。 1在“一國”之內有一個廣受認可的司法系統無疑是一大優勢——國際上的投資者對香港有信心,也就是對國家有信心;投資者對我國的法律制度有信心,“一帶一路”的投資方得以順利進行。
香港采用的是《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這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仲裁法,也是最為各國投資者和律師熟悉的制度。因此,香港作為仲裁地,比較容易被各國投資者所接受。同時,香港的仲裁法非常先進而且靈活度高,能切合投資者不同的需要,有利于爭議的順利解決。
國際仲裁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裁決的執行問題。一國法院的判決,在沒有互惠約定的情況下,在另一國執行可能會比較困難。但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根據《紐約公約》在156個成員國執行。也就是說,中國企業在香港進行仲裁,不但有了更多的保障,還可以選擇自己比較熟悉的地方啟動執行程序。現在很多大型企業在境外都有分公司,在當地有自己的法務部門,選擇在這樣的地方執行裁決,顯然要比在完全陌生的地方執行方便得多。
香港律師“知己知彼”雙語工作
在硬件方面,香港有很多頂尖的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ICC)在香港設立了仲裁中心,海牙的國際常設法院(PCA)和中英政府簽署東道國協議,其管轄的案件可以在香港進行仲裁。我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以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在香港設立了仲裁中心。此外,當然還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不管投資者希望以什么法律、使用什么規則來解決爭議,在香港都可以做到。香港完善的仲裁法律以及支持仲裁的配套政策也使得仲裁機構得以提供多方位的、“一條龍”式的服務。
在軟件方面,香港律師熟悉中西文化、能用雙語工作。“一帶一路”建設和“走出去”戰略涵蓋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他們和中國企業之間不但有文化差異、語言不通,而且還涉及不同信仰和民族等敏感問題。有經驗的企業知道,在商業合作和爭議解決的過程當中,如何處理好這些差異也是至關重要的。
由于歷史原因,香港多年來習慣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群體打交道,更重要的是,香港律師在為商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大量接觸到各地的商家,了解他們的商業習慣和關注點,因此,香港律師在解決“一帶一路”相關爭議的過程中具有獨特的優勢。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香港律師多年來一直處理國際性爭議,對于外國投資者甚至是他們的律師都非常了解,這是內地律師有所欠缺、但是內地企業極為需要的特質。而且,香港律師比起國外的律師更能夠和內地律師達成良好合作。近年來隨著跨境爭議普及,香港律師和內地律師以及內地企業法務部門合作的機會大大增多——在香港進行的訴訟有時候需要聘請內地法律專家,反之亦然;內地企業在香港進行訴訟或仲裁,聘請香港律師作為代表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可以想象,一旦出現爭議,一個既了解對手,又能很好地和企業溝通合作的法律團隊會使得爭議解決過程更為順利、事半功倍。
除此之外,香港律師還有雙語的便利。跨境投資的很多仲裁案件都是用雙語進行,精通雙語的香港律師在此類案件中具有極大的優勢。香港律師不但熟悉國際仲裁的程序和規則,又接受過良好的普通法教育,在普通法理解和適用方面不亞于英國或者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律師。很明顯的,這些國家的律師既不會說中文,也不了解國內企業的文化和習慣。如果聘請外國律師,所有中文文件都需要翻譯成英語,庭審中也必須要聘請專業的翻譯,成本會非常高;而聘請香港律師,不僅僅有利于溝通,還能大大節省不必要的成本。
結語:
綜上所述,建設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實際上是和亞投行配套的重要政策方針,在“一帶一路”戰略中具有重要意義。在香港建設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不僅有利于“一帶一路”相關爭議的解決,還能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本文的下篇將從“一帶一路”的主要爭議類型出發,討論如何落實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的建設,并建議兩岸四地共同建設一個常設仲裁機構集中處理“一帶一路”相關爭議,實現資源整合和法律服務一體化。
1.http://reports.weforum.org/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15-2016/
王鳴峰
博士、資深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中國業務發展委員會主席、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
彭禧雯
曾在匯仲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及方達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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