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下午,由上海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舉辦的民事業務沙龍——“夫妻共同債務典型案例研討會”在上海律協第一會議室召開。自2016年3月以來,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每月會就一個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召開一系列專題研討會。這樣的方式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律師同行們參與到實務探討中,通過分享執業經驗、深入思考,并尋求共同進步。
本月,委員會選擇了“夫妻共同債務”作為研討專題,一系列活動受到了除家事律師之外更多律師的廣泛關注。目前大量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債務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問題,債權人一方與舉債人配偶一方所持立場截然不同,而作為代理律師也會站在不同的角度為客戶維護權益,這其中牽涉到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理解。研討會當日,50余名律師前來參加共同探討這一實務常見問題。

本次研討會邀請到了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的仲劍峰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趙星海律師以及上海遠聞律師事務所的甘妮娜律師 三位在家事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通過他們所代理的案件從實踐的角度與各位同行進行分享與交流:
仲劍峰律師:代理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時庭審表達非常關鍵!應當注重法庭發問環節的準備。而對于借款憑證的筆跡鑒定不應當一概而論,應當視情況而定、謹慎提起。
仲劍峰律師分享了他自己所承辦的案例:在大量的案件中,庭審的過程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形成過程;而庭審中,法官的提問都是帶有目的性的發問,如果回答好這些問題將直接影響法官自由心證,因此代理律師庭審上的表達相當重要,必須做好充足的準備。同時,利用好法庭的發問環節,也是攻破一方所制造的債務危局的極佳方式。
而關于債務案件中常見的筆跡鑒定問題,仲劍峰律師也提出了他的觀點。他認為,作為代理律師,應當非常慎重地對待筆跡鑒定——首先需要判斷借條偽造的可能性,同時要判斷是否符合做筆跡鑒定的條件。如果判斷對方很有可能很早就準備借據,或者該借據形成時間很近或者使用的是黑色水筆,則必須要慎重啟動筆跡鑒定,因為一旦筆跡鑒定沒有辦法形成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將很有可能反而造成舉證不能的困局。
趙星海律師:大量的案件判例顯示,上海高院對于認定配偶一方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需要舉證方同時舉證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其不存在舉債的合意。
趙星海律師以閔行區人民法院三個判決配偶不承擔婚內一方債務的案件為起點,探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及上海高院規定的判決配偶承擔責任的例外情形;同時,趙星海律師分析了上海各級法院實際落實和審判情況與上海高院規定的差異。他在研討會上強調,實踐操作中,上海高院要認定配偶一方不承擔債務連帶責任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配偶一方沒有參與舉債合意,同時該債務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兩者之間不能按照高院意見的原文,理解為“或”的關系。
甘妮娜律師:對于是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充分考量“債務的發生時期、債權債務人之間是否具有特殊關系、債權憑證是否具有瑕疵以及證據鏈是否形成”等多個方面。
甘妮娜律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訴訟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即“夫妻合謀損害債權人利益之訴”和“配偶一方串通債權人損害另一方配偶利益之訴”。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如無特殊情形,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對于那些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訴訟的案件,除了由于缺乏主要證據外,還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甘妮娜律師做如下分析:1、夫妻共同債務訴訟發生在特定時期,例如此類案件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或是首次離婚未獲支持后的一段時間或分居等夫妻關系緊張的特殊敏感時期;2、特定的訴訟主體:原告與被告有某種特殊利益關系,例如父母子女關系、近親屬關系、同事關系、朋友關系等;3、借款人往往僅為夫或妻一方借條或是借款協議等僅有夫或妻一方的簽名;4、貌似可以構成完整證據鏈:此類案件往往均有借款協議或借條,也有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但證據在細節上經不起推敲,或者說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缺乏合理性,甚至與一般邏輯相悖。這些特征使其難被支持為夫妻共同債務。

研討會在與會律師熱烈的討論中圓滿結束。特別的是,本次研討會首次采用線上線下互動的方式,在整個過程中,還有許多律師在委員會為本專題特意開設的微信群上提出了自己所遭遇的案件以供相互討論,更多素材的出現使得本次研討會的參與者們開啟了一場頭腦風暴,這種思想上的碰撞給所有人帶來了更豐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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