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各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明確專業委員會及成員職責、考核方式、計分規則及獎懲措施,提升專業委員會的運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專業委員會及成員職責
第二條?(專業委員會職責)
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組織各專業領域內的法律知識學習、律師業務研究、執業技能交流及一定的業務培訓工作。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一)開展法律法規、律師專業知識和執業技能的學習和討論;
(二)開展律師業務實務(包括相關的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或項目)的專題研討;
(三)舉辦律師業務講座、論壇或相關培訓;
(四)組織疑難或典型案例的討論和解析;
(五)組織律師業務指引的起草和修改;
(六)對相關專業的立法草案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七)與有關部門合作、擬訂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八)就律師業務活動開展調研、進行指導、作出預測、拓展業務領域;
(九)組織編輯出版律師業務論文集、專著;
(十)培育本領域專業律師;
(十一)對本研究委員會的研究成果與本市全體會員共享并進行宣傳等。
第三條?(主任職責)
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組織起草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二)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的各類活動;
(三)組織專業委員會研究成果的交流、匯總和推廣;
(四)每年年底向本專業委員會委員述職,通報年度工作情況;
(五)完成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副主任職責)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主任開展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二)根據主任的分工和安排,完成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三)根據主任的委托,召集、組織專業委員會的相關活動;
(四)完成專業委員會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委員職責)
專業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專業委員會交辦的任何及有關工作;
(二)服從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指導;
(三)參加專業委員會活動,對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業委員會聲譽。
第六條?(履職承諾)
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就職后30日內,應按市律協要求以書面方式簽署履職承諾書,承諾積極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并接受本辦法及市律協各相關部門所要求的的工作記錄、警示、監督、考核、問責等。
主任、副主任的承諾書交市律協理事會留檔并作為對承諾人履職考核及獎懲的依據。
主任、副主任就職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履職承諾書的,視為自動辭去專業委員會職務。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根據本委員會工作要求履行委員職責。
第三章?考核制度
第七條?(工作日志)
專業委員會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專業委員會的年度考核。
工作日志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按月填寫。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工作日志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負責。
專業委員會應當妥善保存工作日志的書面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該工作日志記錄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八條?(工作日志報送)
專業委員會應于下一季度開始后10日內向市律協業務部報送上一季度的工作日志。
如專業委員會未及時報送工作日志,或報送的工作日志內容未通過考核,市律協業務部有權要求專業委員會限期整改。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整改責任人。
第九條?(計分范圍)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積分規則》進行計分。以市律協名義或專業委員會身份舉辦或參加的以下各類活動可予計分:
(一)內部會議;(二)公開活動;(三)與外單位交流;(四)出具法律法規修改意見;(五)疑難案例討論;(六)研究成果;(七)專題約稿;(八)行業法訊;(九)新聞簡訊;(十)業務綜述;(十一)上傳網絡資源;(十二)出版書籍。(十三)市律協交辦的專項任務。
未列入上述內容的活動不予計分。
專業委員會具體計分方式詳見《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計分規則》。
第十條?(計分要求)
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須填寫《研究委員會活動申報單》,至少提前一周交業務部,由業務部報分管會長同意后實施。
專業委員會須將活動相關材料報業務部備案。未進行備案或材料不全的,不予計分。備案材料包括:《研究委員會活動申報單》、內部會議、公開活動的簽到表、會議材料、會議紀要等。
業務部對各專業委員會活動進行計分。計分情況每月向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發布一次,且隨時可供專業委員會主任查詢。
第十一條?(計分調整)
專業委員會可向市律協業務部咨詢計分事宜。對計分有異議的,可在計分產生后一個月內向業務部提出。計分確有錯誤的,可進行調整。
對計分仍有異議的專業委員會可在計分產生后一個月內報分管會長確定活動最終計分。
專業委員會主任可向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提議調整計分方式及內容,經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討論后報會長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計分公告)
市律協業務部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計分規則》對各業務研究會進行計分并排名,計分情況、排名情況在市律協網站予以公告。對排名后十位的專業委員會,業務部可以進行適當的告知、提醒。
第十三條?(主任述職)
各專業委員會主任每年應當向理事會述職,并由理事會報會長會對其年度工作進行總體考核;同時應召集專業委員會的年終總結會,并在本專業委員會年終總結會上進行內部述職,接受專業委員會委員的監督。
第十四條?(抽查監督)
市律協監事會是履職監督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履職記錄隨機抽查,并可根據抽查結果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考核獎懲)
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計分排名前10%的專業委員會,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業貢獻獎表彰獎勵規則》授予其相應獎項;年度計分小于120分或排名最后3位的專業委員會,由會長會議視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對該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予以調整;連續兩年考核計分均小于120分或排名最后3位的專業委員會,該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應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主動辭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拒不辭職的由會長會議決定撤銷其職務。
第十六條?(委員免職)
專業委員會委員有以下情形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可提出取消其委員資格,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通過:
(一)一年內累計2次無故不參加或累計3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并要求全體委員參加的活動的;
(二)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表決,超過半數委員同意取消其資格的;
(三)根據本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職規則,符合取消委員資格條件的;
(四)未履行《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中專業委員會委員義務的;
(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市律協處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行業處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執業處分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行為的。
依據上款規定取消部分委員資格后需新增補委員的,仍按《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再職限制)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被撤銷職務的,后續兩屆不得擔任市律協任何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
研究會委員會委員被取消委員資格的,后續兩屆不得擔任市律協任何專業委員會的委員。
第十八條?(怠工辭職)
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在任職期間,非因市律協工作安排或者派遣而需要長期離滬,不能現場履行職責,或因生病住院等原因而長期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應提前向市律協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并妥善安排本人負責的專業委員會工作。
如因上述原因而不能履職可能超過六個月的,其本人應主動辭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務。本人未主動辭職的,由會長會議視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對該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優秀委員留任)
對于在一屆任期內表現優異的專業委員會委員,在其本人愿意的前提下,經其所在專業委員會主任班子提名并經會長會議通過,可以直接留任一屆。
經專業委員會主任班子提名留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委員會任期最后一年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行業評優)
市律協組織開展的各項行業評優活動中,應將參選人作為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以下履職情況納入評選指標:
(一)參選人所任職的專業委員會取得的集體獎項;
(二)參選人因履職而取得的個人獎項(如有);
(三)參選人因履職不力而辭職或遭撤職的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規則生效)
本規則經十一屆律協理事會第十九次理事會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規則實施)
本規則自律協第十二屆理事會成立之時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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