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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搜狐將博文鎖定隱藏,被華律網律師告上法庭之后續

    日期:2007-09-13     作者:劉曉原    閱讀:3,559次
     9月11日中午,我接到海淀區法院一名男法官電話,通知我9月12日到法院立案庭,去找一個姓李的女法官,她要找我談話。我問他有什么事,他說你找李法官后就知道了。

我起訴搜狐一案,法院在8月16日就已立案受理。8月29日,我還從民事審判庭馬法官的書記員手中,領取了舉證通知書,證據交換時間定在10月8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地點在第五十一法庭,

9月12日九時,我準時到了立案庭,經過一般打聽才找到了這個李法官。李法官首先問我,你是劉曉原本人嗎?我說是。她說,你的案子被駁回了,這是裁定書,請簽收。我簽收了裁定書后,問李法官道:此案都已轉到具體辦案的民事審判庭了,民事審判庭的法官還通知我領取了舉證通知書,現在怎么由立案庭通知裁定駁回了呀?裁定書上的署名是您的,而不是民事審判庭馬法官的名,這樣駁回我的起訴,違反了法律規定了呀?

我回到律師事務所后,立即查閱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發現海淀區法院在我的案件中,存在一些違反規定之處。

還是先來看看(2007)海民初字第23191號民事裁定書的內容吧。裁定書的內容不多,現將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原告華律網律師劉曉原 http://liu6465.66law.cn與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其他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起訴必須符合受理條件,在立案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劉曉原對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我回到所里后,立即查閱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我的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中的前三個條件,這是無可爭議的。那么是不是符合第四個條件呢?

我以為,自己與搜狐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服務合同糾紛。開過搜狐博客的人都知道,在注冊博客時要接受他們制定的“服務協議”,才能完成個人博客注冊。那么,完成注冊開通個人博客后,用戶就與搜狐網之間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

用戶有權得到搜狐網提供的博客服務,同時也負有遵過協議規定的義務。搜狐網有權依照服務協議進行管理,也負有依約提供服務的義務。

,按照搜狐網制定的協議規定,當用戶的博文內容沒有違反協議規定時,搜狐網就無權將博文予以鎖定隱藏,不讓公開發表顯示在個人博客頁面。否則,其做法就違反了協議約定,構成了單方違約。那么,提起訴訟要求搜狐網履行服務協議,這種服務糾紛應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搜狐公司營業地在海淀區,該案也屬于海淀區法院管轄。

這樣看來,我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呀!

海淀區法院在我這個案件中,還存在程序違規之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8月16日下午,我委托本所的律師助理張先生到海淀區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經過初審后,還是拿不準能不能立案,于是就將起訴狀等材料拿去請示領導,過了一個多小時才出來,告之說可以立案,并開了訴訟費繳費單據,張先生在銀行繳了七十元訴訟費,再回到法院換了正式發票。經過這些程序后,表明我的案件已被法院正式受理了。

8月28日上午,我接到海淀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楊書記員的電話,通知我在29日上午九時到第22法庭拿舉證通知書。29日九時,我準時到了22法庭門口,我對里面的法官說,來取舉證通知書,他說沒有通知過當事人來拿舉證通知書。我想,可能不是此法官吧。等了一會,我給楊書記員打電話,說自己已到了22法庭,但電話沒有人接聽。再等了一會,我接到了楊書記員的電話,說怎么在法庭門口不見人呀?我問是不是22法庭,她說是42法庭,我只好再上到42法庭,從她手中簽收了舉證通知書。

看到舉證時間定在一個多月后的10月8日下午一時三十分,我就提出舉證時間也太長了,能不能縮短些?楊書記員說,搜狐的代理人還認為舉證時間給短了呢?搜狐代理人已拿走了通知書,時間不好再改了。她還提醒我,要保留好相關證據。我說網頁已下載了,還拍攝了照片。但我不可能為打這場官司,再對博客頁面做一個公證吧?我相信搜狐網不會否定鎖定隱藏博文一事。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當法官在8月28日通知我拿舉證通知書時,此案就已經從立案庭轉到了具體辦案的民事審判庭。如案子沒有從立案庭轉到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的法官不可能會讓書記員通知我去領取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以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注:該條第一款)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注:該條第二款)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起訴的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訴訟行為,它發生在人民法院審查起訴階段。所以,按《若干問題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規定,裁定書由立案庭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訴訟行為。它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階段。所以,按《若干問題意見》第139條第二款規定,裁定書由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我的案件轉到民事審判庭后,由馬法官具體負責,他是主審法官,書記員姓楊。如果要裁定駁回我的起訴,也是由馬法官、楊書記員署名。

而(2007)海民初字第23191號民事裁定書中署名的審判員卻是李法官,書記員姓朱。李法官是立案庭法官。

很明顯,海淀區法院在案件立案后的第27天,在案件已轉到民事審判庭,并由民事審判庭通知我拿了舉證通知書的情形下,還由立案庭的法官、書記員在裁定書上署名,駁回我起訴,明顯違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我在簽收裁定書時,情緒有些“激動”,態度也“不好”,心里有種被法官“愚弄”的感覺。

我說,如果立案庭審查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你們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立案七日內予以裁定駁回。為何在受理立案的第27天,在民事審判庭通知我領取了舉證通知書后,立案庭還在對此案進行審查?

此案已由立案庭轉到了民事審判庭,且確定了主審法官,立案庭的法官怎么可以在裁定書上署名?這明顯是違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我還有一點不明白,裁定書中為何會稱“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立案庭將案件轉到民事審判庭后,我除了在8月28日接到過到法院拿舉證通知書外的電話外,再也沒有接到過法官口頭,或者法院書面的開庭通知。難道法院可以在不告知原告的情況下開庭審理嗎?難道法院對我的案件是進行的缺席審理嗎?

假如法院發了開庭傳票,而我卻不到庭,按《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法院就應按原告撤訴處理,也不是用裁定書來駁回起訴。

這種“依法進行了審理”,難道是書面程序審理嗎?我查找了《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一直沒有找到依據。如有這樣的規定,大概也是法院內部的規定吧!

李法官的態度倒是不錯,也不與我爭執,說不服裁定可以在十天內提起上訴。我說,肯定要上訴。于是,她馬上在簽收單上為我寫下了“我要上訴”四字。

這起因博客文章被鎖定隱藏而提起的維權案,也許就這樣“塵埃落定”了。雖然我會提起上訴,但最終會和一審相同的結局。

博客主辦方和管理者們,你們可以放心大膽地刪除鎖定隱藏博文,因為用戶沒有起訴你們的訴權呀!

搜狐、新浪博客排行榜上的博文,很多是談隱私、情色、二奶、同居、裸露、寫真等話題。這類話題,只要沒有黃色淫穢,也無可非議。

但我想,管理部門可以讓這類博文暢通無阻,為何總要“扼殺”批評、質疑類博文呢?我不知他人所寫的批評博文,內容是否存在違規之處。但我所寫的這些博文,是不存在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也不存在造謠誹謗、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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