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境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
進出境郵遞物品收寄件人應如實申報姓名等身份信息 |
監管辦法明確,個人郵寄物品進境,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進境個人郵遞物品在海關規定數量及金額內的,免征進口稅。進境個人郵遞物品超過海關規定數量、金額,但仍在合理數量內的,由進境個人郵遞物品的收寄件人在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海關規定數量、金額”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布。同一收寄件人郵寄進出境的個人物品,經同一郵件總包郵遞進出境的,應當合并計算其數量、價值。
進出境郵遞物品的收寄件人和郵政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貨物、物品進出境及寄遞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對收寄的郵遞物品進行驗視,對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應當拒絕收寄。郵政企業在已收寄的進出境郵遞物品中發現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的,應當立即通知海關并協助調查、處理。
監管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侵犯受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進出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郵政企業辦理進出境國際郵袋、郵件集裝箱、郵件總包等進境、出境、過境、轉運、轉關等手續以及進行裝卸、開拆和封發等作業,應當在設有海關的地點進行,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監管辦法規定,進出境郵遞物品應當接受海關查驗。 海關查驗進出境郵遞物品時,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應當到場協助,負責物品的搬移、開拆和重新包(封)裝,并作為見證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郵遞物品查驗記錄單》等有關法律文書上簽章。 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通知進出境郵遞物品收寄件人到場協助查驗,并由其負責物品的搬移、開拆和重新包(封)裝。 進出境郵遞物品收寄件人不在場的,海關應當在查驗結束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告知單》放入被查驗郵件內并施加海關封志。 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郵遞物品,未經海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破壞海關封志。
進境郵遞物品收件人、出境郵遞物品寄件人、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