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上海律協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大量的掛靠、轉包的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掛靠、轉包,一旦此類行為被查實,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該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款應如何結算?是否會導致施工方“顆粒無收”?如何計算工程造價能更為公平合理保護施工方利益,保護行業發展?筆者在此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相關規定提出些個人觀點,以期拋磚引玉。
一、質量合格是結算工程款的前提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通過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于建設工程價款支付的支持以質量合格為前提,施工合同無效,質量合格仍可以索要工程款;但質量不合格則會失去工程款的權利。實際操作中質量的審查是重中之重,質量合格是一次通過還是多次通過,國家并沒有嚴格的要求。如果多次通過才合格的話,所結的工程款肯定會比一次通過減少很多。因為質量不合格就得修復,修復的費用承包方承擔,當然這還不包括修復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誤,引發發包方的索賠。
二、工程造價范圍只能是實際支出
工程施工結束,驗收通過,質量合格,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進行結算,結算標準如何確定?《合同法》中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則闡明了無效合同是參照合同約定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那么區分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則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有效合同對應法律后果賠償損失,無效合同對應法律后果折價補償;無效合同的工程造價不應當超過有效合同的工程造價,折價補償不應當超過賠償損失范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了賠償損失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無效的施工合同承包方可以要發包方進行折價補償,這個折價補償的范圍應當僅僅是直接損失的范疇即承包方在此工程中的實際支出。承包方的間接損失可以依據締約過失責任來追究過錯方責任要求其賠償間接損失(在此不予討論)。如果承包方折價補償方式包含了間接損失,則承包方可能會獲得高于有效合同的對價,而且折價補償與賠償損失的范圍相同無法合理區分。我國法律采取的是一種事后補償的救濟方法,所以折價補償范圍應當是承包方為該工程實際投入的資金、人力、物力的一個總和。合同無效,承包方不應當通過這個項目所賺取的利益,所以承包方的利潤及可期待利益不應得到補償。
三、工程實際支出應為直接費用(人工、機械、材料)與措施費
根據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工發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通知》(建辦標【2016】4號),稅前工程造價構成主要包括直接費(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具使用)、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規費、利潤之和。在該文發布以前,稅金是包含在工程造價中;但該文將稅金從工程造價中剔除出來,按11%的稅率單獨計算,以稅前工程造價乘以11%計算稅后工程款價格。因此無效合同的造價不應該包含稅金。
規費主要是由工程定額測定費、社會保障金(養老、失業、醫療)、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構成。企業管理費主要是由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使用費、勞動保險費、工會經費等構成。顯然,這些費用并非直接用于該項目,而是用于承包方自身經營該項目產生的費用,屬于間接費用,所以該部分的價款不應得到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明確了工程款實際支出的范圍即直接費用(人工、機械、材料)與措施費。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永君公司與環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最高院認定了該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以及該工程總造價為市場價計算出的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合計12097423.01元。以定額價做出的含有利潤、稅金、企業管理費、規費的造價15772204.01元未予以支持。可見最高院審理案件實踐中也認為對于無效的施工合同應當補償的是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即工程的實際支出。
綜上,當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則承包方可要求發包方支付該項目承包方的實際支出即工程的直接費用(人工、機械、材料)與措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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