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投放作為醫療行業常見的業務模式,通常指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企業自行或通過經銷商,以買賣、試用、租賃、捐贈等形式向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設備的行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對“設備投放”作出明確定義,其法律性質需結合具體交易結構予以判定。設備無償或低價投放捆綁耗材銷售被監管部門視為典型商業賄賂行為而被禁止。
那么應如何區分設備投放中的合法商業模式與商業賄賂行為?醫藥企業應如何合規開展設備投放業務?本文將結合最新監管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對上述問題展開系統分析。
一、 監管政策的演進脈絡
從監管沿革來看,監管部門通過系列文件逐步明確了合規邊界。2017年7月,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國家工商總局等多部門發布的《醫用耗材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國衛辦醫函〔2017〕698號)首次明確將“假借租賃、捐贈、投放設備等形式,捆綁耗材和配套設備銷售”列為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奠定了監管基調。
此后,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競爭〔2018〕48號)》進一步將此類行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疇,明確禁止“經營者假借租賃、捐贈、投放設備等形式,賄賂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醫療機構,捆綁耗材和配套設備銷售等損害競爭秩序的行為。”
近年來監管態勢持續趨嚴。《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明確表示,將“對醫療設備采購等重點行業商業賄賂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嚴查假借捐贈、科研合作、試驗推廣等形式捆綁銷售耗材實施商業賄賂等行為。”
2024年5月,國家衛健委等14部委聯合印發的《2024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再次強調:“嚴查假借捐贈資助、科研合作、試驗推廣等形式捆綁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合規指引》”)就合規的醫療設備“捐贈”和“無償投放”予以界定,并通過“正負面清單”形式,系統性地列舉了合規注意事項及高風險行為類型。
二、 執法案例及常見風險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0日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實踐中,設備投放相關的風險行為通常包括如下三類:
1. 免費/低價投放設備并捆綁銷售耗材
既往案例中,被處罰企業往往通過免費或低價形式實施設備投放,同時要求接收設備的醫療機構一定期限內獨家采購其配套耗材、試劑或服務(渠道綁定),或約定一定時間需完成的最低采購量(銷量鎖定),或前述兩者兼具,并輔以沒收保證金、收回設備等措施強化捆綁銷售的執行。
例如,A公司與B醫院簽訂協議,約定A公司免費提供3臺膠片打印機給B醫院使用,合作期五年。協議規定,合作期內B醫院必須從A公司采購該醫療設備配套膠片,B醫院必須保證每月膠片采購數量不少于1000張。配套膠片采購款滿50萬元后,醫療設備的產權歸B醫院所有。[1]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發布的《〈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配套案例手冊》指出,A公司通過無償出借醫療設備并設定耗材最低采購量的方式獲取交易機會,已構成商業賄賂。
又如,天津Q公司將市場銷售價格為5000元的一臺免疫熒光檢測儀以10元價格銷售給天津B醫院,并口頭約定B醫院須從Q公司處采購儀器所使用的耗材,執法機關認為Q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設備銷售給B醫院,誘使該醫院采購其耗材,增加交易機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2]
此外,當前執法機關還關注到一種更為隱蔽的“技術捆綁”,即利用設備的定位準度和檢測精度來實現設備與相應耗材/附件的唯一對應關系。例如,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總隊”)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某醫院大量使用某醫藥企業的檢測儀器,該企業相關耗材在醫院的銷售份額中占比極高。經查,該醫藥企業為了提高在醫院的耗材銷量,先從外國進口醫療設備,在未經過政府統一招標的情況下,將設備投放至醫院供其無償使用,并承諾負責后期相關設備的維修保養,以達到先期占領市場的目的。在無償使用期間,該公司利用檢測儀器的檢測精度對耗材進行精確捆綁,使得醫院只使用該醫藥企業代理的耗材。[3]稽查總隊通過調取上述醫藥投放設備來源、相關耗材采購銷售記錄等資料,最終確認了該企業通過投放設備綁定耗材銷售,排擠其他經營者、損害公平競爭的違法事實。
從上述案例可見,執法機關在認定商業賄賂行為時遵循以下邏輯:免費或低價提供給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設備可能構成“實物”或“財產性利益”類行賄財物。當此類設備投放與耗材銷售相結合時,投放的設備便被視為“誘餌”,目的是“放長線釣大魚”,為謀求與醫療機構在耗材采購上的長期穩定的排他性合作機會。
就行賄對象的認定而言,執法機關往往遵循“穿透原則”,將作為醫療產品費用實際承擔方的患者或醫保部門認定為醫藥企業真正的交易相對方。而醫療機構作為設備投放的合同簽約方和設備接收/使用方,既可能基于其對患者的治療和用藥的絕對話語權,被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類行賄對象(擁有影響患者選擇醫藥產品的職權或影響力的單位),也可能被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類行賄對象(患者及醫保部門的受托方)。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4]新法下的商業賄賂行賄對象在幾經討論后,還是沿用了現行法規定,這意味著新法的實施不會改變現有法律框架下對設備投放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的認定標準。
2. 耗材銷售中附贈設備
實踐中,“設備投放+捆綁銷售耗材”還存在一種反向模式:耗材銷售+附贈設備。
在“臺州K公司對單位行賄案”中,[5]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K公司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具體事實如下:K公司通過公開招標、議標程序,先后和多家醫院達成膠片供應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期間相關醫院保證使用K公司提供的膠片,不得加入其他品牌,同時K公司向醫院免費提供醫療設備,附贈的設備的交接無相應的正規財務手續。
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K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商業營銷模式,不應當構成對單位行賄罪。K公司辯稱:在公平公開招標過程中,有多家公司都拿出自己方案擺在明處,憑自己更好產品、更優價格形成競爭優勢,K公司并沒有在招標方案中標明的財物以外另給醫院送過財物,在中標方案中銷售膠片是主合同,同時提供打印膠片設備免費給醫院方一定期限配套使用是從合同,等到膠片使用達到一定年限一定數量后,再將該設備給醫院方是從合同所附條件,系完全合法被市場普遍采用的一種營銷模式,不能將K公司招標中優惠條件形成的有競爭優勢的合同行為,認定為為取得交易機會謀取競爭優勢的行賄行為,此外,涉案醫院采購膠片時已經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通過談判后確定K公司作為供應商并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程序合法合規。
最終法院認為,K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合同附贈方式給予多家國有事業單位巨額財物以取得獨家經營權,其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法院進一步闡明,《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明文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個人附贈現金或物品。被告單位為謀取競爭優勢,通過議標或洽談簽訂合同等方式,在商品交易中附贈激光相機等相關醫療設備,從而取得獨家專營權,這種附贈的商業行為,盡管具有許多獨有的特征,但從本質上講,是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以財物賄賂對方,而且經營者之間以附贈作為促銷手段,不僅會給正常的商業經營帶來負擔和混亂,而且會扭曲本應建立于商品質量、價格和服務等因素之上的公平競爭,因而是一種具有商業賄賂性質的不正當競爭,且主觀上謀取的利益系部門規章禁止的利益,應為不正當利益,客觀上有附贈巨額價值的財物,其行為符合對單位行賄罪的構成條件。
該案說明在司法機關看來,將附贈設備作為競爭條件來捆綁銷售耗材,已然破壞了競爭的公平性,即使表面上嚴格遵循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程序,也只是在扭曲的競爭機制下進行的不正當競爭,并不能滌除這一商業模式本身的違法性。
此外,在“宜春K公司附贈設備案”中,[6]K公司向Y醫學影像中心有限公司免費提供了2臺打印機,提供方式為:一次性購買3萬張膠片即“免費”投放2臺自助膠片打印機,未在其公司法定賬目中記錄,被認定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
綜上來看,根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有關“禁止附贈”的規定,除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外,經營者之間在商品交易中的附贈行為被納入到商業賄賂之中。合法合規的附贈行為需滿足相關條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先生曾在其《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提到:附贈必須有明確的條件,如發生在交易雙方之間,對相同交易條件的對方不得有歧視行為,使用附贈的結果相當于商品的打折。[7]
與此同時,法律未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附贈予以全面禁止。“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8]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10月29日發布的《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等信息。[9]
3. 假借捐贈名義投放設備實施捆綁銷售
以捐贈為名實施的設備投放披著“公益目的”的外衣,依托捐贈相關法律法規的背書,相較于一般的免費、低價提供設備行為而言更具迷惑性。2024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專門刊文以案明紀釋法。[10]
2021年,A公立醫院檢驗科科長、主任醫師王某擬通過招投標方式采購兩臺全自動免疫熒光分析儀。B公司銷售代表張某與王某口頭約定,B公司以捐贈的名義向檢驗科提供價值60萬元的上述儀器,條件是A醫院須從該公司購買其“捐贈”儀器所用的耗材。雙方未簽訂捐贈協議,檢驗科亦未對“受贈”儀器辦理財產登記手續。2021年至2023年,按照王某的建議,A醫院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即向B公司采購價值220萬元的耗材。
中紀委文章認為:該案中,B公司為在A醫院的耗材采購中謀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名為捐贈儀器,實為給予A醫院檢驗科財物,以使其后續耗材供應規避正常采購程序,排除其他潛在競爭對手,其所“捐贈”的儀器價值可認定為A醫院檢驗科收受的賄賂數額。
三、 合規建議
此次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合規指引》就如何合法開展捐贈、無償投放設備提供了詳細指引。接下來本文將基于前文的案例分析,結合《合規指引》的相關要點,就醫藥企業的設備投放予以合規建議。
(一)捐贈相關
《合規指引》所列舉的捐贈行為的正負面清單,主要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捐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具體包括如下幾方面:
1. 捐贈是否基于公益目的,捐贈時是否附加不當條件
捐贈是指醫藥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自愿、無償向受贈方贈與資金、醫藥產品或者其他財物的行為。醫藥企業提供捐贈應當基于合法及公益性的目的,堅持自愿、無償。
公益目的具體包括:醫療機構患者醫療救治費用減免;公眾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教育;衛生計生人員培訓和培養;衛生計生領域學術活動;衛生計生領域科學研究;衛生計生機構公共設施設備建設;其他衛生計生公益性非營利活動。[11]
捐贈是否附加不當條件是區分合法捐贈與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征。《管理辦法》明文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接受以下捐贈: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與受贈單位采購物品(服務)掛鉤;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等。[12]《合規指引》則從企業的角度再次強調,禁止醫藥企業假借捐贈獲取交易、服務機會、對其醫藥產品的處方或者使用、優惠條件或者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2. 捐贈后是否請托謀取商業利益
中紀委文章指出:有的企業在捐贈儀器設備時并未提出附加的不當條件,但捐贈之后向受贈單位提出定向購買本企業生產的設備耗材或其他產品的請托。受贈單位往往基于接受捐贈后的人情因素,定向或以優惠條件購買捐贈企業生產的設備耗材或其他產品。對于此類行為是否屬于商業賄賂行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如“捐贈”行為與“采購”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則可認定雙方之間達成了行受賄合意,這種行受賄合意是在企業“捐贈”前、“捐贈”時或“捐贈”后達成,不影響對賄賂行為的認定。
那么如何切斷“捐贈”行為與“采購”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合規指引》提供了重要參考:禁止醫藥企業以捐贈為名規避招標流程和政府采購制度,實現相關設備的入院以達成關聯產品的銷售。換言之,如受贈單位基于正常的采購需求,履行了規定的采購審批和公開招投標手續,捐贈企業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成為供貨方,則不宜把捐贈企業此前的捐贈行為簡單認定為商業賄賂行為。
3. 捐贈手續是否完備齊全
假借捐贈之名實施的商業賄賂,往往因刻意規避監管,導致捐贈手續缺失或存在重大瑕疵。
醫藥企業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贈方捐贈;應當對慈善組織的背景和能力、受贈方的選擇、捐贈產品的合理性等進行評估。就受贈方的選擇,醫藥企業向衛生健康系統受贈單位的捐贈應當由衛生健康系統受贈單位統一接受,禁止將衛生健康系統受贈單位的科室、其他內部職能部門、個人或者衛生健康系統受贈單位指定的其他單位作為受贈對象。同時,建議醫藥企業通過盡職調查等方式確保捐贈項目的真實性和公益性,設置并履行捐贈內部審批制度及流程。
捐贈企業應當與受贈方簽訂捐贈協議,明確捐贈設備的數量、價值、用途等,并妥善保管與捐贈協議的批準、簽署以及履行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內部的審核以及批準意見、實際履行的證明。
醫藥企業應明示并如實入賬,應當從受贈方獲取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受贈法人單位印章的且符合實際收到捐贈財產價值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等合法財務憑證。
相關捐贈手續是否完備齊全,是實踐中區分合法捐贈和商業賄賂的重要參考因素,但不是決定性的因素,如果企業向相關單位捐贈相關儀器設備時未附加不當條件,事后受贈單位客觀上也未為捐贈企業謀取商業利益,則即使相關捐贈手續不完備,也應視情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或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不宜認定為商業賄賂行為。[13]
(二)醫療設備無償投放(含相關耗材、附件等)相關
醫療設備無償投放,是指醫藥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基于有助于促進產品的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上市前臨床試驗等合理理由,無償為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設備(含相關耗材、附件等)的行為。可見,《合規指引》之下“無償投放”指的是基于合理理由且將設備與相關耗材/附件一同進行免費投放,指引通過正負面清單為企業進一步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引。
1. 基于合理用途,實施閉環管控
醫藥企業向醫療衛生機構無償投放醫療設備的,應當基于合理用途,包括為研發和改進產品收集反饋意見、方便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產品性能評估等。據此,目前行業中出于醫療機構試用、醫生培訓及產品展示等合理目的的無償設備投放仍存在合理空間。
醫藥企業以醫療設備無償投放方式幫助醫療衛生機構對其產品開展性能評估的,應注意遵循必要性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及評估需求合理制定產品投放期限和數量范圍,避免因投放周期過長或數量超標引發商業賄賂質疑。
同時,醫藥企業可以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下向醫療衛生機構無償提供醫療設備,但需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被投放設備的權屬情況,確保企業對設備的控制權限,避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對設備實施轉賣、抵押等不當處置,或用于私人目的、投資目的、營利目的(例如向第三方收取試用產品的使用費)等協議約定目的以外的不當目的。
為避免投放的性質和目的出現偏移,醫藥企業應當對醫療設備無償投放項目進行審慎審核,制定并有效執行相關追蹤程序和要求,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備查,確保被投放產品用途的合理性。具體而言,企業可通過如下流程對投放設備使用情況實施管控:
-
投前建檔:對投放設備進行登記歸檔,記錄型號、序列號、投放日期、使用科室等基礎信息。
-
投后監督:可要求醫療機構定期提供設備診療數據、患者受益情況等反映試用產品實際試用情況的憑證,或不定期走訪使用單位,檢查設備安裝位置、使用記錄、維護日志等。如發現醫療機構對設備存在約定目的外的濫用情形,應當要求其及時整改或回收設備。
-
收集反饋:醫藥企業應如實收集、記錄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投放設備的使用情況、反饋意見等,妥善做好投放后的處置,如根據產品性質及具體的試用方式,使得醫療機構無法根據協議要求向企業歸還產品,企業應與醫療機構及時溝通確認相關情況并留存相應記錄。
2. 三項風險
《合規指引》總結了實踐中無償投放設備的三項風險行為,具體如下:
首先,醫藥企業不得通過無償投放醫療設備,與醫療衛生機構約定采購耗材、配套設備、藥品和服務等的最低數量或者金額,或者約定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不當獲取交易機會及競爭優勢。
其次,醫藥企業不得假借無償投放醫療設備名義,規避、干預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設備依法依規開展的公開招標采購程序,影響招標采購結果。
此外,禁止醫藥企業假借無償投放醫療設備名義,向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非法利益輸送。禁止為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衛生人員利用無償投放的醫療設備非法牟利提供便利條件。
(三)其他設備投放模式相關
《合規指引》目前主要針對“設備捐贈”及“無償投放設備(含相關耗材/附件)”進行了規制,而對于其他設備進院方式暫未進行明確規定。但我們能夠通過前文的案例及法律風險分析總結出規律:免費/低價投放設備屬于高風險行為。如存在耗材捆綁銷售,免費/低價投放的設備則會視為變相的行賄財物,也即免費/低價投放設備+綁定銷售耗材即認定為商業賄賂。即使投放時未附加捆綁銷售條件,免費或低價投放也易被視為一種利益輸送手段,使雙方后續的商業往來蒙上陰影。
因此,除了設備捐贈和基于合理目的的無償投放設備(含耗材),其他設備入院方式確保合規的首要原則是嚴格遵循正規的設備采購程序。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近年來,部分地區已發布專門政策,對設備租賃明確予以支持。例如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年10月21日印發的《在我省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領域開展設備租賃試點的工作方案》(僅存在網絡流傳版本)提到要“降低醫療衛生機構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益,進一步激發各方面尤其是現行采用財政性資金取得醫療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租賃積極性”,同時強調相關醫療機構應當“按程序遴選租賃服務供應商”。
具體而言,根據《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如設備采購方為公立醫院,使用資金為財政性資金,且設備在集采目錄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則需遵循相應的政府采購程序,[14]具體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等程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15]
由于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程序的初衷,在于提高醫療機構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16]因此在經過公開公平競爭后形成的價格,即使略低于常規水平,也存在合理性和正當性。
四、 結語
近年來,監管部門通過密集出臺政策文件和強化執法實踐,持續釋放出嚴厲整治“借助設備投放捆綁銷售”的明確信號。同時,相關政策也為合法投放模式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框架,這背后折射出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兼顧醫院預算有限、滿足患者診療需求以及支持企業創新研發等多因素的綜合權衡。
就實踐中的常見風險行為來看,捆綁銷售是免費/低價設備投放模式的違法關鍵,無論是免費/低價投放設備、附贈設備,還是借助捐贈設備名義,一旦與耗材銷售掛鉤,均可能被認定為商業賄賂。
《合規指引》為合法捐贈及無償投放提供了清晰路徑。對于設備捐贈,必須堅持公益屬性,既不能在捐贈時附加條件,也不得在事后提出商業請托,同時需依法履行相應的捐贈手續;對于無償投放,則需要基于合理理由,同步無償提供配套耗材/附件,并建立完善的使用監管機制,嚴禁實施任何形式的銷量鎖定、價格操控、采購程序規避干預或非法利益輸送等風險行為。針對《合規指引》未作討論的其他設備投放行為,企業需嚴格遵循設備采購的程序規范,通過公開透明的采購流程確保設備定價合理,防范潛在的利益輸送風險。
腳注[1] 《〈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配套案例手冊》,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2025.4.18
[2] 津辰市監綜處罰〔2024〕40號
[3]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李仲麟、王瑞銘、丁強:淺談適用新舊《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醫療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的體會,《中國工商報》,2018.8.23
[4] 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中國人大網,2025.6.27
[5] (2017)浙1004刑初230號
[6] 贛豐市監稽反處罰﹝2021﹞2號
[7] 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70頁。
[8]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9]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
[10] 以案明紀釋法丨接受醫療設備“捐贈”后定向采購相關服務如何定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4.7.3
[11] 《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12] 《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
[13] 以案明紀釋法丨接受醫療設備“捐贈”后定向采購相關服務如何定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4.7.3
[14]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15]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
[16] 《政府采購法》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