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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織籠子:提高權力“能見度” 代表委員熱議
來源:文匯報
日期:2013-01-31
作者: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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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賓
王中 市人大代表、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
阮忠良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棟樑 市政協委員、民革上海市委副主委兼秘書長
黃綺 市政協委員、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權才能贏得人心?!秉h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在不同場合談及反腐倡廉,并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在上海,預防職務犯罪的實踐也在不斷探索創新,“制度加科技”預防腐敗機制的作用日益凸顯。兩會現場,部分代表委員提出,上海應對反腐敗進行立法,從法律層面推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不斷深化。
權力有“能見度”才能受到監管
黃綺: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我認為關鍵在于提高權力的“能見度”,把知情權、參與權交給群眾。權力的“能見度”提高了,才能監督權力、管住權力,使權力運行不越軌、不逾矩。
李棟樑:沒錯。就拿近幾年上海農村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來說,從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全市農村基層干部發生職務犯罪案件76起,涉案金額達5437萬余元。反映出當前農村基層組織財務和權力運行缺乏透明度,民主監督制度不夠健全、運作不夠順暢有效的問題。
王中:上海檢察機關在對腐敗案件分析總結后發現,有些部門領導權力過分集中,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很多領導干部往往以追求效率為借口,在某些重大事項決策中,簡化或規避決策程序,導致權力被濫用。還有,不少領域依然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和機會。由于制度設計上的不完善和缺失,一些權力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審批環節過多過繁,信息和程序的不公開、不透明,導致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現象時有發生。
阮忠良:權力“能見度”提高了,不僅能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更能提高政府公信力。拿我們法院系統來說,通過建立審判、執行崗位法官配偶、子女為律師的“一方退出機制”,為法官建立了一道“隔離墻”,有效減少了在審判和執行環節職務犯罪的發生。這一舉措讓法院司法公信力在群眾心中不斷增強。
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
王中:過去5年,上海職務犯罪案件數同比呈下降趨勢,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制度加科技”預防腐敗機制的不斷深化。這些好的機制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強化和固定。國內已有30余個省、市制定和頒布了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
黃綺:上海應在立法中考慮進一步理順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預防腐敗局和審計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關系,成立市級層面的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加強各單位間的信息共享與協作配合,提高反腐敗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李棟樑:立法固然重要,但我認為更重要的在于將目前已有的制度執行好。如上海已經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但還需要制定專門的實施條例加以細化。比如說在對村委會成員進行經濟審計的問題上,應嚴格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要求,確保審計的嚴格、權威以及保障村民對啟動審計的啟動權、參與權和對審計結果的異議權,確保農村基層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不流于形式。
研究領導干部財產公示試點
黃綺:我認為,上海應研究對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公開進行試點。領導干部個人財產申報已經制度化,但能否將這一制度進一步深化,拓展到個人財產公開上?
王中:大范圍實施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公示,在操作上可能會存在一定問題。但可以在小范圍試點,比如說可從新提拔干部做起,對新提拔的干部,財產申報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應列入干部選拔的必經程序,作為干部考察的重要內容,防止“帶病”提拔,并積累經驗,逐步推廣。
李棟樑:上海應該對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公示出臺一個時間表,積極回應老百姓的期待。比如說,可以設定3年或5年的緩沖期,在這期間對相關公示的制度進行探索并完善,條件成熟后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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