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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稅征”背景下社會保險繳納法律實務研討會綜述

    日期:2021-11-16     作者:財稅業務研究委員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研究委員會

自2020年10月起,全國尚未施行“社保稅征”的13個省市區如新疆、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四川、山東等陸續公布,從2020年11月1日起,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加之早已施行的18個省市區,“社保稅征”在我國(大陸地區)全面落地執行。

“社保稅征”的核心在于通過改革社保征繳職能轉變增強社保征繳力度,改善社保繳費合規程度。方案實施前,大部分稅務機關主要起到“代征”的作用,但方案實施后,稅務機關將成為直接的征管主體,這無疑對社保繳費的現狀造成重大改變,尤其是對合規程度有待提高的用人單位或者規模較小的中小用人單位、私營用人單位而言,面對的挑戰不容忽視。因此,上海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研究委員會、財稅業務研究委員會于202133日聯合舉辦“‘社保稅征’背景下社會保險繳納法律實務研討會”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研討會內容摘要如下:

n  財稅角度:

一、“社保稅征”的內容與背景

桂維康律師對“社保稅征”的內容與背景進行了介紹與梳理:“早在2018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條就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2018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1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此后由于多種原因,社保稅征暫時被擱淺。直至20201030日,如前文所述,從2020111日起,社保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目前“社保稅征”有兩種征收模式,一種是上海、北京多地區?執行的“向社保機關申報、但由稅務機關征收”模式,一種是湖南省執行的“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由稅務機關征收”模式。

二、“社保稅征”背景下社會保險繳納的合規問題

本次研討會提出的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時常見的合規問題有:異地代繳社保、社保繳費基數低于實際水平、外國人繳納社保、平臺用工和勞務外包模式下的相關社保風險等問題,“社保稅征”對上述問題造成了一定影響,應當予以重視。

1、異地代繳社保合規問題

桂維康律師介紹了?異地代繳社保的方式:社保代繳,即由于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員工工作地不一致,員工需要在工作地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委托工作地的人力資源機構為該員工繳納社保;人事代理,即用人單位通過異地人事代理的方式到部分社保低成本地繳納社保,以減少成本。這兩種方式都不被國家所認可,近年來各地都在打擊、收緊,并有可能構成“虛構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

木利麗律師介紹了關于社會保險繳納主體的法律規定:社保繳納主體與勞動合同簽訂主體需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木利麗律師進一步提出異地代繳社保屬于不合規的社保繳納方式,違反相關法律的后果嚴重:員工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補償,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單位依法補繳、支付滯納金、處以罰款、列入社保嚴重失信用人單位“黑名單”,予以限制和聯合懲戒等。

2、社保繳費基數低于實際水平合規問題

桂維康律師提出?部分用人單位為節省社保成本,往往按照低于員工收入的數值作為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然而在“社保稅征”背景下,社保信息和個稅信息都由稅務機關掌握,用人單位不按實際繳納社保將存在更大風險:雖然個稅和社保基數并非具有完全一致的對應關系,但是如果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遠高于其社保繳費基數,則會引起稅務局關注。

3、外國人繳納社保合規問題

桂維康律師提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用?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外國人繳納社保的例外情形包括:中國與某些國家有雙邊社保互免協定,比如?已經參與了中國的養老保險與日本的國民年金、厚生年金,用人單位可以在申請、獲批后進行免除該部分社保的繳納;或者與屬于參加上海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部分外籍、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可以同時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社保稅征之前,社保部門只能通過其他部門獲取外國?就業信息,用人單位不給外國人繳納社保的現象頻繁,在社保稅征后,稅務部門可以通過外國人個稅申報信息核實外國人是否參保,用人單位不給外國人繳納社保的風險更高了。 

4、平臺用工和勞務外包模式下的相關社保風險問題

陳映川律師、章海鷹律師首先介紹了平臺用工和勞務外包的內容,陳映川律師指出平臺用工(屬于靈活用工)是傳統全日制勞動合同用工以外的其他多種用工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行成雇傭、服務等多種法律關系,平臺用工中提供服務、勞務的自由職業者與平臺僅為勞務關系,平臺以及實際用工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章海鷹律師指出勞務外包是企業(外包公司)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由外包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章海鷹律師進一步指出勞務外包與平臺用工中的相關社保風險,勞務外包的相關社保風險為:外包公司采取“跨區域”參保、拆分工資降低繳費基數、層層分包不繳社保的方式降低成本,上述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平臺用工的相關社保風險為:由于平臺無需為個人繳納社保,個人需要自行繳納社保,導致平臺用工的服務/勞務提供者往往因未繳納社保而無法獲得工傷賠償等,此外某些平臺資質不足,進行虛假靈活用工來“去勞動關系化”的行為也涉嫌違法。對于如何正確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陳映川律師認為需要從主體資格、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來進行判斷,明確靈活用工等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邊界。

三、“社保稅征”背景下延伸涉及的稅務合規問題

本次研討會對“社保稅征”背景下延伸涉及的稅務合規問題做了分析,主要包括:靈活用工平臺、勞務外包納稅問題以及企業勞動成本稅前抵扣納稅問題等。

1、靈活用工平臺納稅合規問題

?關于靈活用工平臺納稅方式問題,陳映川律師認為靈活用工模式是為了解決部分行業的納稅痛點,比如社交電商、保險經紀、網紅主播等行業的企業存在公對私轉賬產生高稅負、個人無法給企業開具發票、用戶數量太多,企業代繳個稅難等問題。?靈活用工平臺的模式,由平臺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開具增值稅發票,企業可獲得平臺開具的6%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完成進項抵扣,列支成本。

?關于靈活用工平臺存在的涉稅風險問題,陳映川律師羅列了靈活用工平臺常見的違法違規情形。同時,陳映川律師提示善意用工企業?從靈活用工平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列入異常憑證范圍,可能會存在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轉出的風險。此外,章海鷹指出根據相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或雖未注冊但在平臺上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按“經營所得”稅目進行繳稅,還需要注意的是多地已出臺終止委托代征的公告,若企業與個人不能正確、足額地繳納上述稅款,則可能涉及偷逃稅款的法律風險。

2、企業勞動成本稅前抵扣合規問題

馮松律師認為社保稅征有利于規范企業勞動成本稅前抵扣。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規范企業勞動成本稅前抵扣對規范企業納稅十分重要。在“社保稅征”背景下,稅務機關可以從單個員工工資金額及企業人數兩個維度規范稅前的可以抵扣的勞動成本。此外,社保稅征后規范和明確了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信息,因此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社保信息交叉比對確認實際發生的長期福利在稅前進行的抵扣、實際發生的離職補償在稅前進行的抵扣等。

n  勞動人事角度:

一、社保稅征演變過程中的不變的問題 

2017年開始,金稅三期、營改增、五證合一、個稅改革、國稅地稅合并等重大稅務系統深度改革事件陸續發生,最終各部門信息共享,用人單位存在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與社保、年金繳費基數不匹配的情況,成為稅務部門重點開展的納稅疑點檢查的目標。為解決發展不平衡的突出問題,201871日國家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2020111日起,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對于社保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石先廣律師總結認為,我們國家社保征收最先實行的是雙征收模式并存,1999年開始社保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即社保征收模式稅務征收模式并存。《社會保險法》實施后,明確社保實行統一征收原則,即開始統一征收模式,但是并未確定最終統一征收部門。到了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通過,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直至目前社保全面由稅務部門代征。

對于社保稅征,盡管有這么一個演變過程,從雙部門征收,到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但是對于一些要素卻一直沒有改變,石先廣律師認為,社保繳費基數、社保法律責任、社保執法機構和繳費的核定部門并沒有隨著社保稅征而變化。社保種類依舊未變,還是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類。 繳費主體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費。繳費基數同樣還是員工全部工資總額。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的,將被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還應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并對主要責任人處以罰款。社保執法機構和繳費的核定部門仍然是社保經辦部門。

對于社保稅征的后續走向,石律師認為,在稅務全責征收社保后,對于社保的登記、申報、征繳、檢查、處罰等職責是否會全部移交稅務局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由于稅務系統的改革產生的效應,使得目前稅務系統存在強大的信息系統,以及稅收實名政策的實施,國地稅合并聯合稽查,以及稅務、人社、財政協同工作,加上信用體系的設置,將來社保相關的一系列職責都由稅務部門來統一行使具有可操作性。

二、目前社保繳納存在的常見問題及風險分析

很多企業用人單位存在社保繳納不合規的情形,尤其是一些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違規繳納社保具體主要存在哪些問題,木利麗律師認為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社保繳費主體方面存在簽約主體和社保繳費主體不一致的問題,如存在實際用人單位和繳費單位并不是同一家單位。二是繳費對象中的港澳臺、外籍人員繳費意愿不強烈。因為對于這批人,大部分合同期滿后會離開中國,所以社保福利對于他們來說并不明顯,所以沒有較強的社保繳費積極性,他們中很多人存在未繳納社保問題。三是社保的繳費時間存在不及時的問題,很多已入職的勞動者存在未繳納社保的情況,有的甚至存在社保未及時轉入的情形。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有的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主觀上故意拖延辦理繳納手續,有的是客觀上前用人單位在操作上存在遲延移轉。四是在繳費險種方面存在不統一情形。《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但實務中有的用人單位卻存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分開個別繳納,有的甚至存在部分險種不予繳納情形;第五個方面就是社保的繳費基數存在低于法定標準的情形,對于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如上海市規定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60%相應確定,但是有的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時存在做低繳費基數甚至低于最低標準的違法情形。

社保稅征將從政策規定上對于上述問題的監管是日漸趨嚴,對于企業來說應嚴格依法如實申報,及時辦理社保登記,不虛構偽造材料。對于實務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現狀如社保異地轉移較為困難,員工要求的社保繳納地往往不是用人單位注冊地,客觀上很多用人單位通過當地供應商為當地員工代理繳納社保以及社保代繳不合規但普遍存在等等。面對上述問題一旦被查出,面臨的違法后果也是非常嚴重的,對于員工來說可能面臨著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如發生工傷將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對于用人單位為來說,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主管部門還有權責令公司依法補繳并支付滯納金、罰款,還有可能被列入社保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

三、社保稅征下企業應如何應對

社保稅征大背景下,對于企業來說完全合規操作將面臨成本加大,但如果不合規操作則又會存在法律風險加大的難題。目前實務操作中用人單位的操作主要有六大模式,第一種是按照法律完全合規的模式;第二種是維持現狀,簡單粗暴模式;三是相對積極,內部合伙模式;四是多元化的用工形式;五是多樣化的薪酬結構模式;六是多種方式的結合。

社保稅征, 企業究竟該如何應對,在具體操作上,究竟哪種模式更有利于企業,龐春云律師從薪酬角度出發提出幾個操作建議:第一是通過減少工資、增加報銷補貼、股權激勵、實物獎勵方式。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對于工資的概念規定,以及《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的個人所得的范圍,用人單位可以減少工資數額,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第二種方式是優化調整薪酬體系,從單一型薪酬模式變為復合型薪酬模式,綜合利用年終匯繳和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一些法定減征項目達到繳稅基數的降低;第三種方式是針對一些特殊人群可以區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身份來適用合適的稅率,同時有效利用政策性規定,對于一些可以扣除的項目進行扣除。比如單位為員工統一購買的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一些地區試行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及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給水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靈活用工與社保繳納問題

靈活用工目前在我國有多種形態,主要有勞務外包、勞務派遣、平臺用工、共享用工、實習生等。其中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關系最容易混淆,在實操中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復雜。如勞務派遣的主體資格問題,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問題,還有仲裁時效等問題。

受疫情影響,以西貝為代表的傳統餐飲企業閑得慌,而以河馬為代表的生鮮電商則出現了用工荒。在這樣的非常時期,共享員工應運而生。對于共享員工的特點,夏立群律師總結,一、共享員工即非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他們更接近于員工借調性質;二、共享員工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社保繳納、勞動報酬仍由原單位負責;三、借出單位與借入單位可就勞動者被借用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勞動報酬等約定補償辦法。對于共享員工的社保繳納,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共享用工知道和服務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98號規定使用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外賣騎手作為平臺用工的典型代表,很多報道外賣騎手不顧個人安危與時間和死神賽跑,讓我們重新審視外賣等平臺的用工模式。平臺的服務人員往往處于弱勢的一方,其社會保障普遍不足,亟待進一步加強。對平臺用工的困境如勞動關系的認定就有不同的操作,有的是勞動個關系,有的是采用勞務或者合作關系,發生爭議時一般按照民事法律關系處理。對于平臺用工的社保繳納有些地區也采取了新的嘗試,如浙江地區對平臺經營者可參加單險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廣東省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出臺服務管理辦法,還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等。

靈活用工中還有一類人群就是實習生,對于實習生用工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勞動關系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同時對于實習生的社保繳納一些地區也有新的嘗試,如浙江省將各地納入試行參保的實習生,其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廣東省也對實習生規定可由從業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五、社保稅征對住房公積金合規的影響

社保稅征不僅僅涉及到社會保險的問題,因為社保繳費基數是員工的工資總額,那么和工資總額有關的還有公積金。社保稅征隊對住房公積金合規的影響如何呢。董傳羽律師分析,在社保稅征大背景下,公積金容易兌現性的特點容易誘發更多的矛盾。住房公積金雖不屬于稅征范圍,但對社保稅征政策對社保繳費基數的糾正,可能會導致員工更為重視住房公積金基數是否合規。

對于進城務工人員是否強制繳納公積金問題,董律師認為,目前在立法層面雖然逐步放寬,但至今仍是鼓勵為主,未見強制性規定。基于社保稅征政策的全面實行,董律師認為社保、公積金爭議面臨高發期,而且并存的可能存在大規模裁員,發生大規模員工轉移 。同時,為了應對社保稅征,工資、福利待遇、工作地點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將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隨之也將會出現大量的勞動爭議。而勞動法中的爭議具有連鎖反應,就像火,水,魚是有聯系的一樣,繳費基數就是池水,連接起社保、公積金和合規繳費。對于社保稅征的后續走向董律師做了猜想:不改變企業先行申報方式和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不因征收部門改變而增加企業繳費負擔,不對歷史欠費開展集中清繳。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財稅業務研究委員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陳映川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賈曉慧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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