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委員熱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應當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
不久前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設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
在分組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的這些內容給予肯定,同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
附條件不起訴限定條件過嚴
草案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草案增加一章,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很有必要。”姜興長委員說,在這一章中,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規定,從司法實踐經驗看,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這是有積極意義的。但草案將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限定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在實踐中并不好把握,效果也可能不會明顯,因為刑法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為一年有期徒刑的很少。
考慮到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姜興長委員建議,將上述規定改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霍瑛也提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在檢察實踐中不好把握,因為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期一年有期徒刑的很少,建議改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也認為,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作為界限,涉及到兩個基本問題。首先是刑法分則中法定最高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兩條,一條是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條是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在實踐當中可能判處一年以下的案件也是比較少的,這樣寫意義不大。其次,由檢察院判斷可能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實踐中難以掌握。檢察院怎么考慮這個案件判多少年?
“建議對這一條再斟酌,作出適當修改。”戴玉忠委員說。
應當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說,草案沒有給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救濟的途徑和渠道,如果被害人提出異議的,檢察機關是不是也應該接受?
“當然不一定被害人一提異議,就要作出起訴決定。”周光權委員說,未成年人需要照顧,但是被害人是實實在在的受害人,他們的權利也要考慮。如果被害人或者家屬有異議的,檢察機關應當給他復議或者復核的機會,也就是說檢察機關應當有一個程序,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或復核。
“要在制度上留有空間,別把被害人維護權利的路堵了。” 周光權委員說。
詢問未成年證人應通知監護人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全國人大代表霍瑛說,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詢問未成年人證人,均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為了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和執行困難,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到場”。
沈春耀委員建議
孩子的唯一扶養人也可監視居住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在前不久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沈春耀委員建議,對孩子的唯一扶養人也可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監視居住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適用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監視居住。
沈春耀委員對上述規定的立法意圖非常認同、贊同。同時,他建議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撫養人,也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
沈春耀委員說,幾年前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一位母親因為一個一般的違法行為被抓了起來,但是她有一個三歲的小女孩,她是這個小女孩唯一的扶養人。在母親被抓時,這個小女孩被鎖在家中,沒有人照料。母親被抓時一再聲明,還有一個小孩兒在家里。由于辦案人員漫不經心,導致這個小孩兒被活活餓死在家里。有關責任人后來被依法追究了責任。
“這是一個非常令人痛心的悲劇。” 沈春耀委員說,除了要堅持文明執法之外,在制度上也要讓人感到規定比較合理,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就不必逮捕。如果有危害、有危險,還是可以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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