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發展需要良好法治環境——業內人士為個人律師事務所發展提建議
日期:2006-11-10
作者: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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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創辦是需要非常高的誠信要求的,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數量標志一個地方法治環境的優劣。因此個人所的發展本身需要一個相當發達嚴密的法治環境。”談及個人所的未來發展,上海市首批五家個人所的創辦人之一,吳益民律師事務所主任吳益民在接受采訪時曾這樣表示。
眾多的創辦者普遍認為,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管理應借鑒西方國家律師業發展經驗,尊重律師業發展規律。
當然,在具體的制度規劃時,還需考量各種因素,其中,突出的是具體的政策鼓勵與業務支持措施上,需要從律師管理機關、律師協會,直到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使之不斷完善,使個人開業律師事務所在我國發展起來。
具體的建議有:
1.個人開業本來是律師業最基本的特征,也仍然是今后律師業發展的基本方面,在制定規范個人開業律師所的法律或規章時,應充分考慮到個人律師所低成本、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特點,而注意控制其經營成本。
2.正確處理風險控制與成本控制的關系。個人律師所規模、財產方面的確無法與大型律師所相比,應當加強其從業風險控制。控制風險不能以犧牲小律師所成本低的優勢為代價,而應當將降低成本與降低風險二者并重。對個人律師所風險的控制,應當通過風險分擔機制以及配套的律師責任險等保障制度的完善來控制。
3.積極鼓勵、引導個人律師所的發展,并提供稅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優惠,尤其是要著力解決目前律師的稅負問題,以鼓勵個人開業律師所的發展。
4.可以考慮在律師協會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加強對個人律師所的規范、指導和管理,特別是對個人律師所的發展提供幫助。比如設立針對個人律師所的期刊,給個人律師所提供經驗交流的平臺,為個人律師所提供優惠的法律軟件和網絡服務等等。對此,美國的經驗是值得學習的。美國全國以及各州的律協都成立了專門的個人開業律師和小律師所(有5名或更少的律師所)委員會,后者的服務包括:提供法律通訊季刊、為提高他們的收益發展便捷的法律服務工具如客戶名單、表格,專門為他們發展便宜的、完整的、容易使用的辦公管理系統和法律從業系統。在美國律協幫助下,個人律師所以及小律師所獲得了巨大的發展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