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CC及子基金的設立流程
設立VCC及子基金(如為傘形VCC)一般需經歷以下流程:
2、VCC的所得稅稅收政策
VCC作為公司形式的法人實體,亦適用針對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制度,即新加坡Income Tax Act 1947(《所得稅法》)。VCC是否被認定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取決于其當年的控制和管理安排是否在新加坡執行,其中,關于投資決策的董事會議做出的地點是考量VCC是否在新加坡控制和管理的關鍵因素。就傘形VCC而言,如VCC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則該VCC項下的子基金也將作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反之,如VCC不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則其子基金也不會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新加坡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7%。根據《所得稅法》的最新版本(更新至2025年2月24日),新加坡VCC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項下的13O(在新加坡注冊并居住的公司,其來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金的收入)和13U(來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金的收入)的免稅計劃:
新加坡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7%。根據《所得稅法》的最新版本(更新至2025年2月24日),新加坡VCC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項下的13O(在新加坡注冊并居住的公司,其來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金的收入)和13U(來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金的收入)的免稅計劃:
綜上,雖然13U相較于13O對基金規模、專業團隊有更高要求,但13U不僅限于適用新加坡稅務居民。因此,當VCC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并且基金結構較為簡單時,可以直接申請適用13O,而對于資產規模較大的VCC,尤其是嵌套了多層境內外架構的VCC,13U或許可以成為更優的稅務優化選擇。
3、VCC的管理人
在新加坡,根據投資者要求、最低基準資本、投資限制、關鍵雇員要求以及報告義務等方面的差異,可以將基金管理公司分為三種類型:Retail LFMC、A/I LFMC和VCFM。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MAS發布的相關指引對各類FMC牌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在實際審核中,MAS依“fit and proper”原則,掌控著牌照審批的主導權。根據本文作者的實踐觀察,MAS對FMC牌照的審批目前處于趨嚴態勢,審批時間也逐步拉長,通常需要6-12個月的時間完成牌照申請。
管理人稅收方面,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所得稅稅率為17%,但根據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Scheme “金融行業激勵”計劃,在基金管理人為MAS批準的持牌/注冊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人員且每名人員每月工資至少為3500新幣并實質性從事基金管理活動、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5億新幣以及取得MAS批準等條件下,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
4、VCC基金的年度審計及申報要求
VCC及其子基金必須接受新加坡合格會計主體的審計并按照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SFRS)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制財務報表。VCC需在成立時確定首個財政年度的年結日,通常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首個財政年度從成立日開始且不得超過18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向ACRA申請延長)。
在財政年度結束后7個月內,VCC必須向ACRA提交周年申報表并附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可申請延期至10個月),若未舉行股東周年大會(AGM),則需在提交申報表后補開或經全體股東同意予以豁免,但財務報表仍需在申報截止日前發送給全體股東。
結語
新加坡VCC架構的推出,不僅是金融制度創新的典范,更是新加坡鞏固其全球資產管理中心地位的戰略之舉。通過打破傳統公司法的資本剛性約束,VCC以靈活的資本結構、高效的運營機制和顯著的稅收優勢,為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房地產基金等多元投資策略提供了高度適配的載體。短短五年間,超千家VCC的注冊數據印證了其商業價值,而國際資管巨頭的紛紛入駐,則彰顯了新加坡對全球資本的強大吸引力。
展望未來,隨著亞洲財富管理需求的持續增長和全球資本配置的多元化趨勢,新加坡VCC架構將發揮更關鍵的作用。可以預見,VCC不僅是一類基金載體,更是新加坡金融生態進化的縮影。在數字經濟、綠色金融等新賽道加速發展的背景下,新加坡憑借其制度彈性、人才儲備和國際化視野,正逐步成為全球資管創新的策源地。而VCC,正是這一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
參考資料
1.IRAS:IRAS e-Tax Guide,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Second Edition)
2.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3.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Singapore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2023
4.PWC: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at a glance
5.PWC: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The game changer for asset management in Asia Pacific
注釋
[1] 根據《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規定,一、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二、 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一)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業除外),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二) 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