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尤其是“困境兒童”是社會的職責 上海應率先制定兒童福利法
來源:聯合時報
日期:2013-01-27
作者:馬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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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兒童集體悶死垃圾箱、數名民間收養孤兒被燒死、被虐待被棄養……涉及兒童生命與權益保障的惡性事件頻發,向社會敲響了警鐘。在上海社會也存在著一批無法得到父母養育、照顧的“事實孤兒”。黃綺、裘索、楊雄委員呼吁上海率先從立法、行政、司法、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等方方面面,加強保護兒童尤其是“困境兒童”。
從事律師工作的黃綺、裘索委員建議:“上海率先制定《兒童福利法》。”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合理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框架。但不同群體處境不同,有些弱勢中的弱勢需要提供特殊關注和保護,比如棄嬰、孤兒、準孤兒、流浪兒童、父母服刑期中的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兒童”, 我國目前還缺乏系統的兒童保護制度,也缺乏基本的兒童福利行政系統。種種兒童的社會問題提示我們應該制定一部專門保護兒童的法規,而上海最有立法和實施的基礎。如果能夠盡早制定,就可以從源頭上建立從監護到社會保護的各項制度,保障社會資源的投入,厘清相關責任機構的職責和權利義務,厘清從家庭、學校、社會到司法部門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具體法律責任及法律后果。
異曲同工。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長楊雄提出,“上海率先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將兒童福利服務的對象從孤兒擴大到包括被遺棄兒童、被虐待兒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等在內的所有身處困境的兒童。他建議各方合力,如: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生活無依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臨時監護辦法;拓展上海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功能,明確由其為本市各類有需要的兒童提供服務;建立第三家市級兒童照顧機構,安置長期不能從家庭中獲得照顧的兒童,推動率先建設兒童國家監護體系;建立上海市預防和處理兒童虐待問題工作協調機制;通過社會項目招標、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民間社會組織參與到有關未成年人社會福利服務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