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根據新華社消息,為落實2020年全面建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的改革任務目標,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以下或簡稱為查處指引)。
2018年8月30日,《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正式施行,此次出臺的工作指引是實施辦法的配套制度。
工作指引的出臺,為中央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為中央企業加快健全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提供了制度參考。
1. 關于《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之重要意義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制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企業仍存在著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造成了較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個別問題還沒有及時進行追究處理。同時,央企普遍反映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追責難度大,在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面臨很多問題,亟需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規范有關標準、程序和方式等。針對上述問題,《辦法》詳細規定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有關范圍、標準、處理方式、職責和程序等,為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主要體現在“治標”和“治本”兩個方面。一方面,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嚴肅查處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嚴肅問責,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倒逼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保值增值責任,從而從根本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加強和改進央企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處于監督工作后端,有關監督部門或機構發現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相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得到追究處理,關系整個監督工作的實際成效。《辦法》從操作層面細化這項工作的相關內容,有利于強化與其他監督力量的協同,形成有效的監督工作閉環,打通監督鏈條上成果運用環節“最后一公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
2. 查處指引的具體
針對違規問題線索查處工作,工作指引明確了中央企業有關違規責任追究機構及職責,圍繞查處工作的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整改等6個環節,逐環節明確實施和批準主體、工作流程、形成的文書載體等。
其中,作者認為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① 受理問題線索范圍更廣。
查處指引第八條規定:“受理的問題線索主要包括:
(一)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二)外部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工作中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三)企業法律、財務、投資、運營及內部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子企業發現報告的問題線索。
(五)其他有關問題線索。”
除了現有的國資監管過程中受理的問題線索途徑,查處指引明確了外部審計、子企業發現報告等問題線索受理方式,又通過第(五)款“其他有關問題線索”這一兜底條款,大大拓寬了受理問題線索的方式途徑,為發現、查處違規經營投資奠定了基礎。
② 核查工作方案根據需要可聘請中介機構參與,更為科學合理。
查處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核查工作,提供審計、評估、鑒證和法律意見等服務。”
作為獨立第三方,終結機構對于核查問題線索中涉及的審計、評估、鑒證和法律能夠給出專業意見。事實上,從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看,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甚至大部分案件是直接以鑒定意見為依據進行事實認定的,相應地,從央企查處指引角度來看,鑒定等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似應作為核查工作開展中擬采取的路徑之一,其目的是形成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最終有利于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③ 整改環節流程明確,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常態管理。
查處指引第四十條至四十五條明確了央企在印發整改通知時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明確整改意見和工作要求等,相關企業報送的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央企收到該等整改報告材料后應當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對問題線索作銷號處理,或采取約談、通報和責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實整改要求。對國資委移交中央企業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企業應當在審核評估后,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國資委。
更為重要的是,查處指引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專責機構牽頭負責違規責任追究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建立有關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日常監督、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工作。可見,信息化手段將成為監管的重要手段,并逐步成為查處問題線索的重要管理手段。
3. 加快健全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已初見成效
據了解,繼出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后,國資委此前已經陸續制定了違規責任追究工作報告、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督促引領中央企業不斷建立健全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具體來說:
① 2018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和《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工作相關事項作出明確通知,要求報告工作分為實時報告和定期報告。其中,實時報告主要包括:一是問題和線索來源,包括中央企業內部部門,出資人監管、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機構,以及信訪舉報等;二是問題和線索描述,包括發生時間地點、事實情況、問題性質、涉及企業和人員等;三是涉及損失風險或造成的影響,外部移送部門、中央企業或中介機構預估損失風險情況;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采取措施,包括企業已經開展的補救措施,擬處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實調查、損失認定、責任認定和追責整改等工作安排。
定期報告。主要包括:一是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歷史沿革,經營管理及改革發展,企業風險管理及內控體系建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工作體系建設情況;二是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包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問題線索來源、數量、主要內容、損失或損失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等情況;三是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初核立項數量、辦理方式、定損金額、定責人數,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人數,責任追究結果通報,降低損失或風險敞口金額,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數量等情況。
② 2018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