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檢察院離職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來源:中國律師網
日期:2016-12-15
作者:全國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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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7個部分26條,從進一步改進會風、文風、司法作風等方面,對檢察機關落實八項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指出,要合理安排調研活動,完善最高檢領導聯系基層制度,每位領導同志全年到基層調研指導的時間不少于30天。堅持輕車簡從,最高檢領導同志在縣級檢察院調研時,省級檢察院、分州市檢察院只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簡化接待工作,不安排宴請,安排集體乘車。
實施辦法要求,精簡會議活動,改進會議形式,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控制會議活動規模,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堅持節儉辦會。改進新聞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字數、篇幅。加強外事出訪及相關會議管理,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和年度出訪人員總量。嚴格控制各類文件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積極推進電子公文,已發電子公文的,一般不再印發紙質文件。
實施辦法要求,繼續嚴格控制和壓縮行政經費,厲行勤儉節約。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不準超標準配備車輛、超規格乘坐交通工具。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杜絕超標準接待情況。
實施辦法強調,嚴禁違反規定辦案,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切實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嚴格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嚴格警車管理使用,不準超編配備警車,非執行緊急公務不得使用警車,嚴禁警車私用。
實施辦法強調,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認真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嚴禁以案謀私,不準借辦案插手經濟糾紛,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人民檢察院離職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責任編輯:蔡利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