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司法制度,但由于人民陪審員相關制度設計過于單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有待解決。在一些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出現不夠嚴肅的行為,如在開庭時看手機、打瞌睡、出庭的著裝如同“萬國旗”等等各種缺少法庭尊嚴的情況,已經影響到庭審的正常進行和法律的嚴肅性。對此,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主任潘書鴻建議,以立法等方式對人民陪審員的職責、選任、培訓、補助、監督等進行細化,提升人民陪審員的權威性。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而在實際中,人民陪審員僅參加審判這一階段,立案程序、訴前調解程序、民事案件中的證據交換、刑事案件中的庭前會議等均沒有參與,只是在開庭之前獲得法院給予的庭審材料。人民陪審員并不能對參與的案件有全面的、直觀的了解,而且除庭審外沒有其他跟原被告雙方進行交流的機會,就很難真正厘清法律關系,也難以對法官起到應有的制約作用。
所以,對于案件中的程序性活動,法院應當通知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員沒有必要參加或因故無法參加的,法官應當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及時的說明,讓人民陪審員全程參與案件審理,監督法官,真正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來自于人民,就應當對人民負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由基層法院同級人大來決定。基層法院及其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人大提出候選人選后,人大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拔程序,選出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對于陪審員的數量及其他要求,法院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人大提出,作為選拔的依據和條件。對于人民陪審員的培訓,應當不限于當選之后的集中培訓。從當選到5年任期屆滿,人民陪審員需要連續地、系統地參加培訓,并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真正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綜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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