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商事糾紛解決需求可能會陡增,3名律師界代表委員呼吁——建立非訴訟解決機制應對自貿區商事糾紛
來源:文匯報 A2版
日期:2014-01-19
作者: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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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貿易必有糾紛。對剛剛掛牌僅3個多月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來說,如何探索行之有效的商事爭議解決方式,是擺在面前的一個挑戰。今年上海“兩會”,多位律師界代表委員聚焦非訴訟解決機制,呼吁上海通過立法將調解固定為解決商事糾紛的必經程序。
非訴訟解決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高效迅速。市政協委員、上海里格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翊青認為,自貿區內適用的法律與區外有所不同,管理模式也不一樣,這意味著將涌現出一些自貿區特有的新型法律問題,“比如,自貿區內的離岸公司與境外企業、區外企業發生爭議時,如何適用法律?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一定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需要時間較長。這既不符合當事人利益,也不符合自貿區的快節奏。”
在安翊青看來,訴訟或仲裁著眼于過去,非訴訟解決機制更強調未來,“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矛盾糾紛,雙方呈現對立狀態,即便依靠司法強制力量來確保有爭議的解決方案得到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對抗也不會就此消除,雙方可能無法恢復平等友好的合作關系,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
市人大代表、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洪超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于在自貿區內設立優先調解制度”的議案。他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全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先后制定了商事調解的法律法規,還有部分國家在法案中對特定類型的爭議尤其是對商事爭議規定了調解前置程序;美國、英國及中國香港地區還通過訴訟費罰則來促使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在各個國家的自貿區,多邊貿易的大量涌現令法律的適用一直是各國商人頭疼的一件事。用調解這一手段解決紛爭,將結果控制在當事人手里,可以有效避開這一障礙。”朱洪超認為,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上海自貿區內各類商事糾紛解決的需求將會陡增,設立優先調解制度是一種優選的解決方案。
“2012年8月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了先行調解原則,這與法院系統推行的‘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司法原則具有一致性。”朱洪超建議,上海可以通過立法把調解作為解決商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可以規定:自貿區內發生的商事糾紛,應首先征詢當事人是否有調解意愿;經專業調解機構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的,由調解機構出具書面說明,法院才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