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第一章 宗旨及適用范圍
1.1宗旨
為指導和規范上海市律師行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為律師從事相關業務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與基本領域的工作要點提示,同步提升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能力與律師執業風險防范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承辦企業法律顧問業務操作指引》、《律師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1.2適用范圍
本操作指引作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基本法律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年度總結與檔案管理的參考操作規范,適用于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為企業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業務。建議律師在參考本指引時,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獨立判斷。
第二章 服務內容
2.1基本法律服務
律師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其基本法律服務內容應當涵蓋企業日常經營中的高頻法律需求,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1.1起草與發送律師函:依據事實及法律依據起草、發送函件,明確區分律師函與企業函件發送時機與目的。(具體流程指引見第三章)。
2.1.2陪同企業商務談判:律師陪同參與企業商務談判,實時識別法律風險并提供應對策略(具體流程指引見第四章)。
2.1.3起草與審查合同:針對企業包括合同、聲明、通知等文件的起草、修訂及合規性審查(具體流程指引見第五章)。
2.2專項法律服務
律師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企業需要獨立委托并另行協商收費的專項法律服務,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2.1勞動人事管理:主要包括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案件代理、員工安置方案及群體性事件法律應對、股權激勵、競業限制等專項協議設計等(具體流程指引見第六章)。
2.2.2.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申請、維權及侵權訴訟代理,商業秘密保護體系構建與刑事報案支持、仿冒、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置等(具體流程指引見第七章)。
2.2.3企業治理與投融資:主要包括企業股東爭議法律解決、投融資交易結構設計與盡職調查、以及并購重組及交割專項等(具體流程指引見第八章)。
2.2.4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主要包括企業數據保護體系建立、數據跨境傳輸法律評估、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構建及認證申報、數據泄露事件行政調查應對等(具體流程指引見第九章)。
2.2.5.爭議解決:主要包括企業訴訟、仲裁爭議案件、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復議代理、刑事控告報案、刑民交叉等各類案件的銜接處理等(具體流程指引見第十章)。
第三章 起草與發送律師函
3.1 基本原則
3.1.1內容、訴求須有明確法律依據或合同基礎;
3.1.2陳述事實應客觀、準確,避免主觀臆斷與情緒化表達;
3.1.3充分評估發送函件的法律后果與潛在風險,避免不當陳述引發新糾紛或構成侵權;
3.1.4明確區分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出的“律師函”與以企業名義發出的“企業函件”。
3.2工作流程
3.2.1接受委托與初步溝通
明確企業發送函件的具體目的、期望達到的效果及目標對象;要求企業提供與函件內容相關的所有基礎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明確發函主體及授權要求;
3.2.2事實核查與法律分析
對企業提供的事實進行全面、細致核查,必要時進行補充調查或要求企業提供佐證;分析相關事實的法律性質、權利義務關系、目標對象可能的法律責任及發函方的權利基礎與訴求的合法性、可行性;評估發送函件可能引發的函件接收方的反應及對發函企業的潛在影響;
3.2.3起草函件
標題、收件方信息、發件方信息、事由、事實陳述、法律分析或依據、具體要求或主張、回復期限、法律后果提示、落款簽章;使用法言法語或規范商務用語,避免歧義、模糊、侮辱性或煽動性言辭;
律師函:突出法律專業性,事實描述精煉客觀,法律依據引用準確,訴求明確具體,措辭專業、嚴肅、有力,明確告知如不按要求行事可能面臨的法律措施。律師需注意遵守執業機構所在地律師協會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律師函業務規范性文件;
企業函:重點在于清晰傳達企業立場、要求或通知事項,保持溝通解決問題的基調,避免不必要的刺激性語言;
3.2.4企業確認
將函件草稿提交企業進行最終書面確認,企業需確認事實無誤、訴求清晰、措辭可接受,并明確授權發送;對于企業函件,企業通常自行簽署或蓋章;
3.2.5正式發送與留痕
優先采用可有效證明送達及內容的方式。謹慎使用電子郵件、傳真等,并做好記錄。保留函件最終定稿、企業確認授權記錄、發送憑證原件或清晰掃描件,妥善歸檔;
3.2.6發送后跟進
關注目標對象是否在指定期限內回復或采取相應行動;及時向企業反饋送達情況及目標對象初步反應;根據目標對象反饋和企業指示,準備或采取進一步的行動方案或法律措施。
3.3 重點風險防控要點:
3.3.1未經充分核實導致函件內容失實,容易引發名譽權等相關侵權糾紛;
3.3.2提出的要求或警示的法律責任缺乏依據或過于偏頗,容易被認為構成趁人之危、脅迫等不當行為;
3.3.3函件中不慎包含企業商業秘密或敏感信息;
3.3.4發送律師函可能涉及訴訟時效中斷,需準確操作并留存證據;發送時機不當可能錯失良機或激化矛盾。
第四章 陪同參與商務談判
4.1談判前準備
4.1.1談判目標
與企業指派的團隊充分溝通,透徹理解本次談判的核心商業訴求、底線、可接受范圍及優先級;
4.1.2盡職調查
包括對談判中交涉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行業地位、過往合作記錄、涉訴情況等方面背景調查,以及交易標的、商業模式、技術細節、市場環境、行業慣例、政策法規等方面的項目基本情況調查;
4.1.3法律風險評估與預案
(1)注意交易各環節(主體、標的、權利義務、支付、交付、保密、知識產權、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點。
(2)評估風險等級及發生概率;針對核心風險和法律難點,預先研究對策,預備應對或替代方案,含合同條款草案等。
(3)明確所代理企業的談判的合法商業底線。
(4)制定談判策略與分工
①與企業指派的團隊共同制定整體談判策略、階段目標和具體戰術。
②明確律師在談判中的角色定位(如:主要法律發言人、后臺支持、特定問題專家)及與商務代表的協作方式(何時介入、如何傳遞信息)。
③準備談判提綱或關鍵議題清單,明確所代理企業在各議題上的立場和備選方案。
4.1.4文件準備
審閱對方提供的文件,預備所代理企業的合同或協議建議稿、關鍵條款修改意見、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摘要等。
4.2談判中工作要點
4.2.1認真聽取對方陳述,準確理解其立場、訴求和潛在顧慮;記錄談判過程,特別是各方對關鍵議題的表述、作出的承諾或讓步。
4.2.2對談判中涉及的法律概念、術語、權利義務關系、法律后果等,提供清晰、準確的解釋;捕捉對方提案或表述中隱含的法律風險點,及時、策略性地向己方團隊提示;就對方提出的方案或要求,迅速評估其法律上的可行性、合規性及對我方的影響;在授權范圍內,或根據事先準備的預案,提出解決法律障礙的方案或修改建議。
4.2.3參與條款磋商
(1) 重點參與涉及核心權利義務、責任劃分、風險分配,以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違約責任、適用法律、司法管轄權與爭議解決等法律性條款的討論和修改。
(2) 確保條款表述清晰、無歧義,力求準確反映各方的合意,且具有可執行性。
(3) 據理力爭維護企業核心法律權益,同時在法律框架內展現靈活性以促成交易。
4.2.4管理談判節奏與風險
(1)協助調整談判進程,在涉及重大法律風險或信息不充分時,建議暫停或休會以便內部討論。
(2)及時提醒企業指派的參與談判的團隊注意承諾的嚴肅性,避免作出無法兌現或超越權限的承諾。
(3)對談判中形成的、需要寫入合同的任何重要共識或變更,及時做好書面記錄。
4.2.5保持溝通
(1)與談判對方及/或對方委托的專業人員保持專業、理性且有理有節的溝通。
(2)表達立場時堅定清晰,必要時展現的論據充分、完整。
(3)注意溝通方式及措辭,避免因不專業或情緒化的表述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或對抗。
4.3談判后跟進
4.3.1成果固化
與企業指派的團隊復盤談判過程,總結成果,并對遺留問題及后續工作重點作部署。
4.3.2文件定稿
根據談判達成的共識,及時、準確地將修改內容反映到合同或協議文本中。仔細核對最終文本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了交涉各方所達成的合意。
4.3.3風險提示
就最終協議文本中仍存在的法律風險,向企業出具書面風險提示說明。
4.4律師角色邊界提醒
4.4.1決策權在企業
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和風險評估,最終的商業進取、妥協等所有決策均由企業作出。
4.4.2避免越俎代庖
不建議律師主導商務條款談判甚至替代企業進行商務決策。
4.4.3保密義務,數據安全及個人信息保護
嚴格遵守保密及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泄露談判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如涉及數據安全,應按照數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所處行業的數據安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
第五章 起草與審查合同
5.1基本原則
5.1.1合同內容、主體、標的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
5.1.2在保障企業核心權益的同時,力求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具備可執行性,促進交易達成與履行;
5.1.3合同條款應清晰、具體、無歧義,關鍵要素(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時間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必須完備明確;
5.1.4充分考慮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預設解決方案和風險分擔機制;
5.1.5條款設計應貼合實際業務流程,便于執行和后續管理。
5.2合同起草工作要點
5.2.1明確起草需求
(1)了解交易背景、商業模式、企業核心訴求及特別關注點;
(2)獲取必要的技術參數、行業標準、交易流程等信息;
(3)確定合同類型及基本框架。
5.2.2搭建合同框架
遵循合同基本結構(首部、正文、尾部)。正文部分通常包括:定義條款、合同標的、數量與質量或服務標準、價格或報酬與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標準與方法、知識產權歸屬與許可、保密義務、承諾與保證、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合同變更與解除、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通知與送達、合同生效、合同份數及其他。
5.2.3條款設計
(1) 權利義務具體化:將抽象的權利義務轉化為具體的行為要求和標準;
(2) 違約責任:針對不同的違約情形(根本違約、一般違約、延遲履行等),設定明確、可量化的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式、賠償范圍、單方解除權觸發條件等),避免籠統表述;
(3) 風險分配:明確風險承擔節點(如交付、驗收)、轉移條件及保險安排;
(4) 爭議解決: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地點及規則。評估訴訟與仲裁對企業的利弊;
(5) 合同解除與終止:明確約定單方解除權的情形、程序及后果。
5.2.4語言表達
使用規范、嚴謹的法律語言和商務用語,句式簡潔完整,避免口語化、模棱兩可的表述。
5.3合同審查工作要點
5.3.1形式審查
(1)合同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準確、完整。
(2)簽署頁信息是否齊全、準確。
(3)合同編號、日期、頁碼等是否完整。
(4)合同結構是否完整,條款編號是否連續。
5.3.2實質審查
(1) 合同內容、標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具備法定形式要件;
(2) 是否符合行業監管要求、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
(3) 合同條款是否準確反映并保障了企業的商業訴求和核心利益;是否存在對企業明顯不利或無法接受的條款;
(4) 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企業的義務是否過重;關鍵權利(如驗收權、付款請求權、解約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5) 核心條款(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是否齊備、清晰、可執行;關鍵定義是否明確;履行標準、時間、地點是否具體;
(6) 違約情形的約定是否全面覆蓋主要風險點;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合理;是否過高或過低;責任承擔方式是否明確、合理、可行;是否為所代理的企業設定了必要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情形;
(7) 風險轉移的約定是否合理;不可抗力條款范圍及后果約定是否明確、公平;保密、知識產權條款是否充分保護企業權益;
(8) 約定的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對我方有利;程序是否清晰;費用承擔是否合理;
(9) 如涉及擔保、知識產權許可、競業限制、最惠國待遇、自動續約等,需特別關注內容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對所代理企業的影響。
5.3.3可操作性審查
合同條款在實際執行中是否存在困難;是否與所代理企業的內部流程沖突;管理成本是否過高。
5.3.4一致性審查
合同各條款之間、正文與附件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或沖突。
5.4審查意見出具與溝通
5.4.1審查意見應條理清晰,明確指出問題所在、法律風險或后果分析、具體的修改建議或替代方案。
5.4.2針對問題建議按風險等級或修改必要性(必須修改、建議修改、提示注意)進行分類標注。
5.4.3就重大修改意見或復雜法律問題,主動與企業溝通解釋,說明風險及修改理由,尋求理解與共識。
5.4.4對企業反饋或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進行復核,確認修改到位且未引入新問題。最終提交定稿建議或確認函。
5.5合同全流程管理提示
5.5.1嚴格管理合同修改版本,標注修改人與日期。
5.5.2在合同正式簽署用印前,進行最終審核確認。
5.5.3提示企業關注合同關鍵履行節點,協助處理履行過程中的變更或爭議。
5.5.4確保簽署版合同及重要過程文件妥善歸檔保存。
第六章 勞動人事管理
6.1 服務范圍
6.1.1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與合規審查。
6.1.2 勞動合同與用工協議的起草和審查。
6.1.3 勞動關系處理,包括從入職到離職的周期管理。
6.1.4 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的合規設計,包括范圍、期限、補償標準等。
6.1.5 社保合規與員工福利設計。
6.1.6 特殊用工形式的合規管理,如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6.1.7 企業并購、重組等交易中的勞動盡職調查。
6.1.8 企業裁員方案的合規性審查及程序指導。
6.1.9 工傷事故處理與職業病防范管理。
6.1.10 勞動監察應對管理與復議、訴訟。
6.1.11 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及訴訟代理。
6.1.12 與勞動人事相關的其他服務,如員工培訓、工會關系協調等。
6.2 業務流程
6.2.1 確立委托關系
與企業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期限及保密義務等。
6.2.2 開展勞動人事盡職調查
(1)梳理企業用工形式,包括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社保繳納記錄等;
(2)核查員工入職、離職手續的合規性;
(3)評估企業現有勞動人事制度(如薪酬、獎懲、加班)的合法性;
(4)關注高風險崗位和特殊員工群體(如孕期女職工、工傷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相關制度;
(5)識別第三方合作中的用工風險(如勞務派遣單位資質、外包協議條款)。
6.2.3 出具風險報告
出具書面報告,列明風險點及整改建議(如修改競業限制員工范圍)。
6.2.4 定制實施方案
起草或修訂相關文件(如修改考勤管理制度、勞動合同模板、利益沖突申報制度)。
6.2.5 文件編制輔導
(1)協助企業起草《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等模板;
(2)協助企業制定《員工手冊》、《考勤管理制度》、《獎懲管理制度》、《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文件;
(3)完善《加班審批表》、《離職交接清單》等內部表單。
6.2.6 進行合規培訓
(1)對管理層開展勞動法合規培訓,講解《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文和重大決策中的仲裁風險。
(2)對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法律與實操銜接指導。
(3)對全體員工開展“入職即培訓”,確保入職流程及其他法定的合規要求,。
6.2.7 流程指導
協助企業落實民主程序(如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規章制度)。
6.3 重點風險防控要點
6.3.1 規章制度制定
(1)獎懲管理制度(明確獎懲種類、標準、程序)。
(2)考勤管理制度(遲到、早退與曠工、請假、加班等)。
(3)薪酬管理制度(明確結構、標準、支付時間、調整機制)。
(4)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6.3.2 勞動合同簽訂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應執行現場簽訂,禁止代簽。
(2)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律師應當協助企業向員工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3)試用期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保企業在試用期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并繳納費用。
6.3.3 加班制度管理
(1)如安排員工進行加班,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2)建立加班審批制度,加班須提前填寫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加班。
(3)建立加班調休機制,企業可以選擇調休以對沖加班工資的支付。
6.3.4 競業限制協議
(1)在員工入職或續簽合同時可一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選擇接觸核心機密的高管、技術人員等作為競業限制對象;
(3)明確具體競爭行業或領域,避免籠統表述;
(4)為企業設置競業條款的啟動及豁免機制。
6.3.5 企業單方解除
(1)進行解雇前評估;
(2)通知工會;
(3)解除通知的設計與送達方式選擇。
第七章 企業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
7.1 服務范圍
7.1.1 企業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的內部調查與風險評估。
7.1.2 結合企業商業模式、競爭優勢和行業特性,制定企業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整體戰略。
7.1.3 代理企業知識產權申請與取得業務,包括注冊、復審、無效宣告及異議程序等工作。
7.1.4 企業知識產權利用和運營中的合規管理與合同條款設計。
7.1.5 在企業并購、重組、融資等過程中對目標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針對特定技術或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侵權風險(FTO)分析。
7.1.6 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侵權風險監測與應對。
7.1.7 商業秘密保護體系的構建,包括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設計,信息系統權限管理和信息流轉制度的完善等。
7.1.8 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的維權與爭議解決。
7.1.9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與維權。
7.1.10 知識產權或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調查的應對。
7.1.11 與企業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服務,如政策解讀、員工專項培訓等。
7.2 業務流程
7.2.1 確立委托關系
與企業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期限及保密義務。
7.2.2 開展企業內部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盡職調查
(1)梳理企業現有知識產權權利狀態,包括權利期限、繳費記錄、是否處于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之中、權屬是否清晰等:
(2)審查和評估企業核心知識產權潛在侵權風險(即FTO審查)并積極應對;
(3)審查企業現有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合規性、完備性和有效性;
(4)審查企業與合作方之間關于知識產權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許可使用等相關協議中的關鍵條款;
(5)審查企業與員工之間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中關于知識產權歸屬和保密義務的條款是否完善、有效,并審查執行情況。
7.2.3 出具書面報告,列明風險點及整改建議、應對措施。
7.2.4 完善企業合規體系
(1)修訂或重新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相關合規管理文件和合同模板,例如《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密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2)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監測系統,及時發現、識別和評估市場上的潛在侵權風險并及時固定證據;
(3)為企業管理層、研發人員、法務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員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等專項法律培訓。
7.3 重點風險防控要點
7.3.1 知識產權取得階段
(1)在企業內部研發活動或創作活動開始前,或在企業對外合作初期,律師需協助企業完善書面協議以明確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后續改進成果的權利歸屬等;
(2)在企業內部研發投入前,或企業與他人達成技術交易前,律師應針對核心技術方案或該目標技術開展FTO調查等盡職調查活動,評估該技術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
(3)在專利申請或商標申請前,律師除進行相關檢索以規避現有權利沖突外,還應充分考慮企業的行業特性和競爭情況,從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角度為企業進行布局、規劃,例如為企業在其主要業務涉及的所有現有及未來規劃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均進行商標注冊,為企業商標的近似商標、中英文組合、圖形組合、單一元素商標等均進行商標注冊的防御性注冊手段。
7.3.2 知識產權維護和運營階段
(1)在企業取得知識產權后,律師應注意協助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維護,例如對專利的年費繳納日期和商標的續展日期進行專項管理;
(2)在專利許可或轉讓合同中,律師應注意完善許可類型、許可范圍、許可期限、技術的交付標準、后續改進成果的權利歸屬等重要條款的設計;
(3)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應注意完善質量監督條款,明確被許可方在使用商標時的注意事項,避免因被許可方的不當使用行為而引發侵權糾紛、影響品牌形象;
(4)律師應協助企業動態地完善和升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及時強化門禁系統、監控系統等物理防護手段,加密系統、電子審批系統、區塊鏈保密系統等新型電子防護手段等;
(5)律師應將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與企業所屬行業的慣例相結合,例如,影視行業的協議中應特別注意票房分賬或利益分成相關條款的擬定和完善,以及明確衍生品開發的權利歸屬和權益分配。
7.3.3 知識產權侵權監控與維權階段
(1)律師應協助企業采用網頁監控、市場調查、電商平臺監控等各類手段監控市場上的侵權行為,并以公證保全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
(2)律師可采取平臺投訴、行政投訴、律師函通知、民事訴訟或刑事報案等手段協助企業維權;
(3)律師代表企業提起民事訴訟的,應注意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禁令,從而盡早達到停止侵權的目的,尤其是針對生產源頭或關鍵經銷商,可達到盡早切斷侵權鏈條的目的;
(4)針對區域性的大規模侵權情況,或針對電商平臺大規模侵權鏈接的情況,律師可為企業先行采取行政投訴(如向市場監管總局、版權局投訴)的手段,從而達到侵權行為被及時查處且固定證據的目的;
(5)針對大規模且惡意的侵權行為,且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的,例如企業商業秘密被泄露或盜取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律師可協助企業進行刑事報案(刑法中規定了假冒專利罪、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侵害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相關罪名),從而達到最大的震懾效果。
7.3.4 不正常競爭風險防控要點
(1)律師應協助企業建立輿情監測系統,從而審查、識別和防范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商業詆毀、虛假促銷等;
(2)律師應協助企業針對己方的宣傳材料進行合規審查,避免使用高風險宣傳用語,例如禁用“唯一”“首個”“國家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同時,還應注意對技術功能進行依據標注、對技術參數對比附檢測報告;
(3)律師應通過法律培訓、案例分析、日常審核和答疑等方式,幫助企業員工建立良好的不正當競爭風險規避意識,避免絕對禁止行為,例如刷單炒信、流量劫持、數據爬取(突破反爬措施)等。
第八章 企業治理與投融資
8.1 服務范圍
8.1.1企業治理與股權設計
(1)股東協議與章程設計;
(2)股權架構與員工激勵設計。
8.1.2投融資與資本運作
(1) 為投資方提供股權投資法律服務,包括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關鍵核心條款、投資協議起草等;
(2) 為融資方提供股權融資法律服務,包括配合盡職調查、修改關鍵核心條款、投資協議等。
8.1.3注銷、破產與重整
(1) 企業注銷法律服務;
(2) 企業破產法律服務;
(3) 企業重整法律服務。
8.2 業務流程
8.2.1 確立委托關系
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預估方案實施時間表。
8.2.2 開展盡職調查
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以及企業實際情況,通過書面以及訪談形式開展對企業內部以及對外的基本情況調查,包括股東信息及出資、股權代持、質押、凍結情況、企業經營、組織架構、核心人員、決策機制、勞動關系建立、人員薪酬、債權債務、資產狀況及財務數據等。
8.2.3 方案設計
根據企業的需求,結合不同項目的業務特點、風險點,對項目整體進行方案設計。
8.2.4 文件編制
根據方案設計,編纂各類文件,包括用于規制內部規范的文件(例如章程)、用于約束各方權利義務的文件(例如投資協議、股權激勵協議)、用于向第三方進行申請類的文件(例如破產申請書)等。
8.2.5 專項培訓輔導
根據不同項目的情況對企業進行宣講、培訓,尤其是對方案、文件關鍵條款進行解讀、釋疑。
8.2.6 方案實施
(1)協助企業與相關方進行談判,以達成一致共識;
(2)協助企業完成內部或與第三方的協議簽署;
(3)涉及破產、重整類業務,參與企業內部、法院及相關單位的多方協調,以促進破產、重整的進度。
8.3 重點風險防控要點
8.3.1 企業創立期
(1)章程設計中應體現治理模式選擇,單層制與雙層制應靈活適配。單層制(董事會主導)允許不設監事會,由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督職能。雙層制(監事會監督)保留監事會或監事的傳統模式,監事會對董事會及高管履職進行監督。根據企業規模、行業特性及股東需求選擇治理模式。例如,科技類創業企業可優先采用單層制以提升決策效率,隨著企業發展擴大,擴充至雙層制治理模式;
(2)章程設計中應體現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對股東僵局解決機制、競業禁止條款等任意事項主動約定,降低糾紛風險;
(3)合伙股權分配應關注權責利平衡、創始人控制權設計、分紅權設計、動態調整機制以及退出機制的設計,并擬訂股東協議;
(4)基礎股權架構搭建應考慮企業長期稅籌的考量、創始團隊控制權、員工期權池的預留,采取金字塔架構、合伙企業架構等;
(5)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股東會職權由單一股東直接行使,但需避免財產混同以防范法人人格否認風險。
8.3.2 企業成長期
(1)融資協議中對賭條款合法性審查、補償條款的設計以及對創始團隊連帶責任的約定,避免創始人團隊承擔過重的回購義務;
(2)融資協議中關注創始人團隊控制權保護機制,靈活運用一致行動人協議。關注董事會席位的安排以及投融資各方的一票否決權對企業治理的影響;
(3)投資協議中關注目標公司關聯交易、對賭協議效力或有債務及環保合規問題;
(4)股權激勵計劃在成長的早起階段注重創始團隊以及早期核心員工的激勵,預留期權池以為企業將來發展增加動力;成長的中后期關注對更廣泛員工的激勵,行權條件的設計、稅務合規性考量;
(5)在架構設計中關注合規層面,例如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的法律規制,避免出現關聯公司之間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
(6)境外架構設計中關注跨境稅籌方案,離岸信托、稅收協定的適用。
8.3.3 企業成熟期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規;
(2) 獨立董事制度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3) 股權代持清理與歷史沿革合法性確認;
(4) 反壟斷審查申報(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8.3.4 企業衰退期
(1) 破產清算與重整:依法處理債務清償、資產分配,關注債權人權益平衡及企業挽救可能;對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引導破產重整。同時,關注企業主要人員破產責任風險隔離;
(2) 債務重組與執行爭議:協商債務減免或延期,防范超標的查封;關注執行和解協議合法性及財產保全措施;
(3) 規模性裁員安置:裁員需符合勞動法程序,關注經濟補償及社保繳納;
(4) 資產處置與產權保護: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保障民事債權優先受償,防止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第九章 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
9.1 服務范圍
(1)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包括制度設計、流程優化及風險防控機制搭建;
(2)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及重要數據目錄的制定;
(3)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評估及合規整改;
(4)數據跨境傳輸合規方案設計與法律風險應對;
(5)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建設及處置指導;
(6)企業數據處理全流程法律風險評估與合規審查;
(7)數據合作方管理制度的合規性審查及合同條款設計;
(8)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培訓及內部審計支持;
(9)配合監管調查、行政處罰應對及爭議解決;
(10)其他與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專項服務。
9.2 業務流程
9.2.1 確立委托關系
與企業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期限及保密義務。涉及跨境業務時,需單獨約定國際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條款。
9.2.2 開展盡職調查
(1)梳理企業數據處理場景,包括數據類型、處理目的、存儲位置及共享對象;
(2)核查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及告知同意機制;
(3)評估現有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與技術措施的有效性;
(4)識別第三方合作中的數據合規風險(如SDK嵌入、云服務商合作等)。
9.2.3 梳理合規規則
(1)整理《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基礎法律規范;
(2)收集行業特定規定(如金融、醫療、汽車等領域的數據監管要求);
(3)對標國際標準(如GDPR、ISO 27701)及國內推薦性標準(如GB或T 35273)。
9.2.4 合規風險評估
(1)編制“數據資產清單”及“個人信息處理流程表”;
(2)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PIA)及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3)識別高風險環節(如生物識別信息處理、自動化決策應用等)。
9.2.5 合規體系搭建
(1)協助企業制定“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或制度”;
(2)設計數據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覆蓋收集、存儲、使用、傳輸、刪除各環節;
(3)建立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響應流程及責任人員。
9.2.6 文件編制輔導
(1)起草《隱私政策》《用戶授權協議》等對外公示文件;
(2)制定《數據處理協議模板》《跨境傳輸法律聲明》等內部文件;
(3)完善員工保密協議及第三方合作合規承諾書。
9.2.7 合規培訓實施
1.針對管理層開展數據合規戰略培訓;
2.對技術部門進行法律與技術措施銜接指導;
3.組織全員數據安全意識培訓及考核測試。
9.2.8 體系運行測試(如有)
(1)模擬數據泄露場景進行應急演練;
(2)抽查數據處理活動的合規執行情況;
(3)出具“合規管理體系運行測試報告”。
9.2.9 監管應對支持
(1)協助準備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材料;
(2)起草監管問詢回復文件及整改報告;
(3)代理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
9.3 重點風險防控要點
9.3.1 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
(1)收集階段:明示處理規則并獲取有效同意,禁止過度收集;
(2)存儲階段:采取去標識化、加密等安全措施;
(3)共享階段:簽訂數據處理協議并開展安全影響評估。
9.3.2 個人信息處理原則
(1)遵循最小必要、公開透明、目的限定原則;
(2)單獨同意規則適用于敏感信息處理、數據出境等場景。
9.3.3 跨境數據傳輸
(1)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或通過認證、簽訂標準合同;
(2)境外接收方所在國需具備與我國相當的數據保護水平。
9.3.4 第三方合作管理
(1)對供應商實施盡職調查并定期審計;
(2)在合同中明確數據安全責任劃分及違約賠償條款。
9.3.5 應急響應機制
(1)72小時內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數據泄露事件;
(2)建立內部吹哨人制度及投訴處理通道。
第十章 爭議解決
10.1 爭議類型判斷與初步評估
10.1.1 確認爭議案由類型
依據企業提供的信息,迅速判斷爭議所屬的案由類型。例如:
(1) 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服務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2) 知識產權糾紛:如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商業秘密侵權等。
(3) 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解除、薪酬爭議或工傷賠償等。
(4) 數據合規爭議:如個人信息泄露、數據跨境傳輸糾紛等。
(5) 企業治理爭議:如股東權利糾紛、董監高責任糾紛等。
10.1.2 事實與訴求深入了解
與企業充分溝通,了解事件起因、關鍵節點、各方主體及企業訴求,為制定解決方案奠定基礎。
10.1.3 初步風險評估
結合證據材料現況、法律適用難點,對糾紛事項進行初步的風險評估、爭議焦點歸納,及向企業分析、說明訴訟走向的可能性、需要的證據補強方向及潛在的法律風險。
10.2 訴前溝通與協商策略
10.2.1 溝通準備
研究案件事實與法律,制定溝通策略。分析、預測爭議相對方的觀點、思路及策略,準備好相應的應對方案,整理證據、事實,并選擇合適溝通方式(如函件、會議等)。
10.2.2 有效溝通與協商技巧
保持理性,以清晰、準確的語言向爭議相對方闡述己方的立場和訴求。同時傾聽對方意見,尋求利益平衡點,以實現雙方共贏為目標。
10.2.3 和解協議的起草與審核
基于協商意見,律師起草和解協議,尊重相關方的意見并確保所代理的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需要,代理企業就和解協議進一步磋商。
10.3 訴訟與仲裁的準備與應對
10.3.1 起訴方準備
(1)證據梳理:對企業提供的所有證據進行全面梳理和篩選。按照證據的種類、證明目的和關聯性進行分類整理,確保證據鏈的完整性和嚴密性。
(2)法律研究: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行業慣例,結合案件事實,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和訴訟策略。分析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制定詳細的訴訟方案。
(3)文書撰寫:根據證據和法律分析結果,撰寫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應清晰、準確地闡述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突出關鍵要點,邏輯嚴謹。準備好證據清單,對每份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明目的等進行詳細說明。
(4)保全措施:必要時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指導企業提供財產線索,并按照法律規定交財產保全申請,同時提供相應的擔保;對于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及時申請證據保全,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10.3.2被訴方應對
(1)材料整理:收集和整理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證人證言等。分析起訴狀和證據,尋找反駁依據;
(2)答辯策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進行有針對性的回應,明確否認或反駁原告的不合理主張,并闡述企業的抗辯理由和事實依據。在答辯策略的確定上,律師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企業的利益訴求以及法律規定,選擇最有利的答辯方式。同時,根據案件需要,考慮是否提出反訴,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庭審準備:再次梳理案件事實和證據,確保了解案件細節,為庭審中的辯論和質證做好充分準備。準備原告方可能提出的問題和觀點,提前制定應對方案。如需證人或者企業工作人員出席庭審,提前指導熟悉庭審程序和規則,提高其在庭審中的應變能力。
(4)庭審策略
①陳述階段:清晰、準確地闡述企業的觀點和訴求,突出關鍵事實和證據
②質證環節:對對方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方面提出質疑,削弱對方證據的證明力。充分展示己方的證據,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③辯論階段:抓住案件的核心爭議點,闡述企業的立場和觀點,反駁對方的錯誤觀點。
④庭后階段:結合案情和法律法規,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案件事實、實用程序等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見,進一步論述己方觀點。
10.4 執行與爭議終結
10.4.1勝訴案件執行推進
(1)律師協助企業建立財產線索清單,涵蓋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不動產、股權等信息,通過申請網絡查控、限制高消費、追加被執行人等措施提升執行效率。
(2)對長期未結案件,可建議企業申請執行轉破產程序,通過破產清算實現債權。
10.4.2敗訴案件應對
(1)若企業敗訴面臨強制執行,律師需分析執行異議事由(如執行標的錯誤、超標的查封),及時提起執行異議。
(2)推動執行和解,通過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延長履行期限等方式,降低企業即時償債壓力。
第十一章 年度總結與檔案管理
11.1年度總結
每一年度結束時,律師應回顧整年度的服務情況,制作法律顧問服務報告,由律師代表發送給企業,由企業結合年度服務情況對法律服務質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綜合評價。
11.2檔案管理
律師應設專人負責顧問服務檔案的歸檔、查閱、保管等工作,企業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卷宗根據一單位一卷、一專項一檔案原則進行立卷歸檔。律師應在聘用期滿或專項事務辦結后一個月內,及時整理法律服務中所接收的各類資料及出具的工作成果,并制作工作總結報告,以便于妥善保管和查詢。
11.3續約
律師應及時與企業協商制定下年度的服務方案,簽訂下年度法律顧問的續約合同。
第十二章 附則
12.1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研究委員會制定,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文件,僅供律師在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參考。
12.2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研究委員會負責解釋。
撰稿人(按姓名拼音排序)執筆:
陳 元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董瀚月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江 璐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
孔 琴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主任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李偉明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邦盛(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思奇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潤一律師事務所
王 文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
王曉東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中凱(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以菲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楊維江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
虞夢云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周雪爽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朱宇暉 上海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