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認為1999年10月31日后征收養路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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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軍在起訴書中稱,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關于征收公路養路費的相關內容。修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該修改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養護資金只能通過征稅來籌集。宋成軍表示,北京市路政局無視法律規定,始終在征收養路費。
自2004年9月至今,北京市路政局共向其征收公路養路費3080元,滯納金75.9元。
宋成軍認為,目前路政局收費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但該條例已經與《公路法》相沖突,因此不能適用。他說,自己將于今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一份“關于集中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建議書”,希望人大能夠廢止該條例。
路政局表示“費改稅”之前收費有依據
市路政局收費處的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修改后的《公路法》是規定了“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同時也規定了“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另外,北京市路政局只是政策的執行單位而不是制定單位。
目前費稅改革時機并不成熟,所以在2000年1月,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財政部等共同制定的《關于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的意見》要求在“費改稅”實施辦法出臺前繼續做好養路費征收工作。目前宣武法院已對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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