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給律師戴高帽子
這次《律師法》修訂草案,將律師定位為:“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員。律師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使命。”
這個定位,比以前《律師條例》和現行的《律師法》提高了很多。
《律師法》頒布實施前,律師屬于“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顧問處屬于國家“事業單位”編制,律師費收入不用交稅,律師拿國家工資。
1996年《律師法》頒布實施后,律師不屬于“國家法律工作者”了,將其定位為:“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提供法律服務職業人員”,這真正體現了律師職業屬性。這一界定體現出對律師職業的重新認識。
某市律師協會會長說,草案對律師職業性質的定位,體現了律師的職業特點,有助于增強律師的職業責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會對律師社會角色的認識和尊重。
但是,我認為這種不切實際的拔高律師的定位,對律師業來說,并不是一件好事。國家對律師行業、對律師寄予了這么高的厚望,而律師業的現狀卻是難以承受這神圣使命。
律師事務所屬于服務性機構,從某些方面來看,與會計師事務所很相似,都是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它即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它只不過是利用知識,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律師是受聘于律師事務所的員工,為律師事務所服務,受律師事務所指派從事業務。
律師沒有執法權和裁判權,律師接受委托后,服務的對象是自己這一方當事人,只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只要律師的服務符合法律規定,符合與當事人簽訂的協議約定(當然這個約定的內容是不違法的)就可以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應當體現在司法機關的裁判上。律師的服務也許可以體現正義,但難以體現公平(也只能體現在委托方)。
《律師法》修正案中,強調了對律師隊伍的監督管理,卻忽視了對律師行業和律師的支持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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